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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聲請調解範例 (三方:雙方駕駛+乘客)
2014/08/05 00:39:30瀏覽4067|回應1|推薦5

事件概要:

張三騎乘機車附載李四於○年○月○日在○○市○○區○○路與○○路口與開車的王五發生碰撞,造成張三、李四受傷,雙方的車輛均受損。

聲請調解書〈筆錄〉

收件日期:          月       時   分

收件編號:      案號:   年 民 調字第   號

 

〈或名稱〉

性別

出生日期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職業

    住所或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連絡電話

  

張 三

李 四

00.0.0

00.0.0

A123456789

B234567890

 

○市○區○路○號

○市○區○路○號

請填寫

 

王 五

 

 

 

○市○區○路○號

請填寫

上當事人間 民事車禍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調解,事件概要如下:

 

一、車禍發生時間:分許

二、車禍發生地點:臺北市大安區  ○○路與○○路口

三、聲請人車號:ABC123 ( )

四、對造人車號:XY1234 (自小客)

五、人員受傷及車輛受損情況:

(一)【 】有人受傷:姓名(張三)【 】有人死亡:姓 名(  

                   李四‧乘客

(二)V】車輛受損:聲請人( 張三

對造人( 王五

其他補充說明:

 

懇請 貴會協助調解賠償事宜,以解決紛爭。

〈本件現正在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審理中,案號如右:      〉

證物名稱及件數

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照片、診斷證明、估價單

聲請調查證據

 

此致       市    區調解委員會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聲請人:張三、李四      〈簽名或蓋章〉

上筆錄經當場向聲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聲請人認為無異。

筆錄人:             〈簽名或蓋章〉

聲請人:             〈簽名或蓋章〉

車禍發生在三方以上的法律關係,除了連環車禍的情形外,也包括兩車駕駛或騎士有附載乘客的情形。

乘客在車禍事故中,通常是最無辜的一方,因此當事人若要透過調解程序一次解決車禍糾紛,最好一併把乘客納入。反之,乘客要解決車禍賠償的問題,也是要將雙方駕駛一起納入調解,才有機會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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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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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15773067

 回應文章


2015/08/05 00:48
今天我是乘客 我沒有要車禍賠償 可是我收到單子 我可以選擇不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嗎? 就讓騎乘機車的雙方調解就好 這樣會導致調解不成立嗎?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5-08-06 17:54 回覆:

基本上,車禍當事人通常是雙方的駕駛或騎士,此時法律關係只有一個。但如果乘客也是當事人時 (不論身分是被害人或加害人),就會有3個法律關係。

除非乘客本身也有責任 (例如:開車門不慎,造成機車騎士被撞受有損傷),否則乘客若車禍中未有任何損害或雖有損害,但不欲向任何一方當事人求償時,是可以不參加調解。

此時,你不妨電告調解會你不出席調解的立場,請調解會作個電話紀錄即可。

以上說明~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