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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槓上周玉蔻 總統名譽權應退讓
2016/08/31 12:13:00瀏覽235|回應0|推薦0
前總統馬英九為了捍衛自己的名譽權,親自出庭參與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55號案件的審理。此案件為馬英九於總統任期內委任律師自訴媒體人周玉蔻涉犯加重誹謗罪,臺北地院於去年12月31日判決無罪,馬前總統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案件繫屬高院後,馬前總統親自參與法庭活動,因此引發媒體更多關注與報導。

馬英九當然有名譽權、人格權,只是擔任總統時的馬英九,憲法、法律對於國家元首的名譽權保障,在言論自由之前,當然要自行退讓,否則寒蟬效應發作,還有何人敢評論總統的任何行為,還有誰敢公開質疑總統?一審判決書記載「頂新集團重要成員既支持自訴人競選總統連任,並擔任後援會要職,則確有存在頂新集團提供非法政治獻金之可能性(此處應強調者,乃本院並非認為頂新集團「確有」提供自訴人或其競選團隊非法政治獻金之「事實」,而係指從情理判斷上有這樣的可能性)」等語,業已還諸清白於馬前總統,對於收受2億元非法政治獻金之具體指摘,「雖非事實但有可能」。馬前總統捍衛名譽權的目的應可認定完成,何苦要求法院強以刑責懲罰周玉蔻?

一審判決無罪,關鍵在於「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從周玉蔻閱讀吳子嘉103 年10月28日所撰寫「吃頂新黑心錢,馬英九準備坐牢?」之文章後,同年12月3日向張榮豐閒聊查證,方有10億、2億之說,且查周玉蔻亦在103年9、10月間向媒體人蔡玉真就馬前總統、競選團隊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之事交換意見。由時間順序上,周玉蔻查證在前,被提告加重誹謗之言論行為都發生在103年12月17日之後,且在周玉蔻發表言論前,媒體已有報導與質疑,由此事實判斷,很難認定周玉蔻毫無履行查證義務而係惡意杜撰虛構。

媒體人沒有公權力,其查證不可能類如特偵組檢察官之偵辦,強求媒體人發表言論要百分百具體真實,除非事涉私德且無關公共利益,否則為了善盡媒體監督職責,總統名譽權當然應該自行退讓,俾便言論自由實行。政治人物出張嘴就有政治獻金,媒體人還得上節目賺通告費,周玉蔻再怎麼會賺錢,也比不過馬前總統的金口與威望。馬前總統執著於「2億元」的具體事實,認定這有加重誹謗罪嫌,似以愛好總統名譽權更甚於言論自由,在民主法治下,實在不足取。

馬前總統還可考量施明德提告王世堅(按:高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20號判決)、陳致中與陳幸妤提告邱毅(按:高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05號)等案件,不同合議庭皆判決被告無罪確定。以筆者個人經驗而言,馬迷都可以「人格卑劣」、「人性黑暗」、「無恥不要臉」、「小人」、「背後下毒手」來評論筆者的人格,而且檢察官還認定此為合理評論且攸關公共利益(按:高檢署105年度上聲議字第5448號處分書、北檢104年度偵續一字第37號不起訴處分書)而對被告免責不罰,小小筆者的名譽權都不能享有法律上的保障,前總統堅持要跟媒體人刑罰究責,是不是度量太小,忘記自己的身分與高度?弱勢小民的名譽權都可退讓了,馬前總統還有什麼不可退讓。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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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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