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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式英語(2) :台灣和美國的Poetic Justice, 詩般的正義
2010/09/13 14:56:22瀏覽640|回應0|推薦0
2004年1月18日,紐約時報有篇題名 “Poetic Justice”、關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大法官的故事。依美國的學制,學生先拿到學士位之後才能申請法學院。州立的馬里蘭大學法學院就離馬歇爾大法官老家只有幾條街之遙。一直到1930年代這間公立的法學院一向不收黑人,所以馬歇爾在大學畢業後就直接申請60公里外的一家為黑人而設的私立浩爾德法學院。他母親當時是一間設備和師資都是劣等,專收黑人的幼稚園老師。她當了結婚戒指,資助馬歇爾付學費,每天長途通學。他不負所望,在1933年以第一名畢業。

當時儘管黑人積極抗爭,美國還是種族歧視、黑白分校。1933年一位哈佛法學院畢業的年青律師Nathan Margold撰寫一篇報告呈給NAACP(全國有色人種向上協會)。他的結論是:

擊潰黑白分校法條的最好方法並不是正面地挑戰分校法條本身而是凸顯黑白兩校師資設備的落差違反憲法人人具有平等的權益。

這個結論從此刻印在馬歇爾心裏,他認為南方幾州財務上無法維持兩個同等的學校系統; 這幾州要維持同等的話真會破產。

有人用類似的策略來控告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因為技術上的問題他們沒有告贏。但是馬歇爾堅信只要挑對州、選對學生,這個策略會吹垮種族分校制度。

1934年,馬歇爾說服一位黑人青年Murray申請州立的馬里蘭大學法學院。Murray 畢業於頗有名氣的Amherst College文理學院,他的祖父是馬里蘭州卓著的主教。因為他的膚色,馬里蘭大學法學院果然沒有收他。馬歇爾指導Murray寫信給法學院行政人員,申問被拒收的理由。法學院行政人員露骨地回應:等馬里蘭州設立一間給黑人學生的法學院,或者去外州的私立浩爾德法學院。這些行政人員落入法律陷井而不自知。馬歇爾用這封回信來証明法學院昭然排斥黑人學生,據此控告馬里蘭大學。

這個案子在1935年6月上法庭。馬歇爾引用1896年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
黑白學生可以分校,但是要有同等的設施。他指出馬里蘭州的法律沒有提供同等的設施來教育Murray。次日,出乎雙方律師的意表,法官快爽、簡明地判決:馬里蘭大學法學院必須收Murray。

這個案子成為一個範本,跨過這個分水嶺,往南往西一路拓散到各州。這些訟案最終還是對簿於聯邦最高法院。1950年6月,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奠定更明確的黑白分校標準:資源、師資、甚至傳統都要真正的同等;要不然既有的白人學校必須接納黑人學生。1954年5月17日,聯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判定:分開教育本質上是不平等

1967年,馬歇爾成為美國第一位黑人大法官。馬里蘭大學法學院1980年新設立圖書館,取名馬歇爾,來表彰(應該是附會吧!)同鄉的大法官。法學院長屢次打電話邀請他賞臉參加開幕典禮。法學院甚至請人雕塑馬歇爾半身像,安置在玄關。馬歇爾回絕,不出席。法學院邀請其他幾位大法官參加典禮,馬歇爾寫信給同事: ''I will not go there. I am very certain that Maryland is trying to salve its conscience for excluding the Negroes from the University of Maryland for such a long period of time.''

這是美國版的“poetic justice”。

今年8月15日聯合報刊載了葉菊蘭女士至今的生涯。
1992或是1993年,散發著鄭南榕的凜然正氣,頭綁「台灣魂」布條的葉菊蘭在立法院首次質詢、同壇論國事。

這是台灣版、令人動容的 “poetic justice”。

紐約時報的原文請點此
聯合報的原文請點此

註1: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稱為 Justice(一位 Chief Justice, 八位 Associate Justice)。其他各級法官都以Judge稱之。紐約時報的記者可能有pun的意圖。

註2:威基英文版詳細介紹”poetic justice”,請點此。筆者私自認為”善有善報、賞善罰惡、或是因果報應”都不足以表達“poetic justice”的神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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