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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24):中美著作權談判的讓與不讓
2014/05/23 13:37:54瀏覽86|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自立早報十六版)

中美著作權談判將於今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又要在美國華盛頓舉行。在過去兩、三次的談判中,中美雙方尚有若干議題還未達成協議,這些議題包括:受保護之人、著作之種類、受保護之期限、公開的定義、溯及既往問題、強制授權、協定生效日期等。針對這七個議題,在中美談判前夕,有必要先對下列兩個問題做一個澄清:第一是這七個議題在重要性上優先順序如何?第二是那些條款即使受到貿易法三○一條的報復也不能退讓。

以上這七個議題,從我國可能產生的具體外滙損失的觀點上來看,其最多至最少的順序,應該是:⑴溯及既往問題;⑵受保護之期限;⑶受保護之人;⑷著作之種類;⑸公開的定義;⑹協定生效日期;⑺強制授權。

另外,以上七個議題,從對我國相關業者衝擊大小的觀點來看,由最大到最小的順序,應該是:⑴溯及既往問題;⑵受保護之人;⑶協定的生效日期;⑷著作之種類;⑸強制授權;⑹公開的定義;⑺受保護之期限。

再者,以上七個議題,從我國長遠經濟與文化發展的綜合性利益的觀點來看,由最重要到不重要的順序,應該是:⑴溯及既往問題;⑵受保護之人;⑶強制授權;⑷著作之種類;⑸受保護之期限;⑹公開的定義;⑺協定的生效日期。

此外,以上七個議題,從如果退讓在法律及事實上執行的困難性的觀點來看,由最困難到最容易的順序,應該是:⑴協定生效日期;⑵溯及既往問題;⑶受保護之人;⑷強制授權;⑸著作之種類;⑹公開的定義;⑺受保護之期限。

由以上四個不同的角度來看中美談判七大議題,各有不同的優先順序,大致上可以做為此次談判讓與不讓的參考。不過有一點絕對要強調的,那就是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無執行可能性的,縱使可能接受貿易報復,也絕對不能退讓。因為今年退讓了,明年報復仍然存在,與其輕諾而寡信,不如破斧沈舟,堅持到底。談判如果沒有接受報復的決心和準備,那不是「談判」,而是「受詔」。如果做不到而又承諾,不僅無濟於事,反而會有政治代價。泰國於一九八八年完全接受美國的條件而修改著作權法,導致學潮不斷,內閣因而倒閣,即是一例。

以上七個議題,其中協定的生效日期及一九七五年以前影片的溯及既往問題,美方的意見無法律上執行之可能性。翻譯權的溯及既往問題,美方的意見無事實上執行之可能性,絕對不可退讓。因為即將簽定的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在我國並無大於或等於著作權法的效力,所以不可能協定簽署,馬上發生法律的效力。至於一九七五年以前的影片,依我國現行法律,已經成為公共所有,談判只能改變未來的法律,不能改變過去影片已成為公共所有的事實。另外,台灣有百分之四十的地下經濟,如果開放翻譯權,過去已經翻譯的著作,協定生效後不能繼續發行,不僅文化、資訊發生斷層,而且會使多數出版業者流入地下,反而威脅到合法業者的生存,希望政府談判代表能謹慎權衡、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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