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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22):由美東錄影帶官司看中美著作權談判
2014/05/23 12:33:42瀏覽273|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八年一月二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中美著作權談判又將於一月二十三日以後在美國華盛頓展開,預料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可能在今年(民國七十八年)內簽定。談到中美著作權談判,使我們不禁想到兩個月前在報端喧騰一時的美國「美東錄影帶」公司與「聯合華語」公司的著作權訴訟。

台灣三家電視台錄影帶節目授權美國「聯合華語」公司在美國發行錄影帶,該錄影帶被「美東錄影帶」公司翻版,於是「聯合華語」向「美東」提起訴訟。

「美東公司」的老板是一位律師,他為了對付「聯合華語」,特別請了哈佛大學著名的憲法教授崔拉普(Lawrence Tribe)為專家證人,向法院提出答辯。崔拉普教授主要之論點有二:

一、民國三十五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簽定(民國三十七年生效)之時,台灣尚未正式併入中國版圖,該條約僅對中國大陸生效,民國三十八年大陸淪陷,政府對大陸失去事實之管轄權的同時,該條約即失去效力。

二、縱然第一個論點不成立,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效力仍及於台灣,但民國六十八年中美斷交,該條約因斷交而失效。其後台灣關係法雖然明定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美國與台灣間之條約仍然繼續有效,但依照台灣關係法延續條約效力之條約,已經不是憲法上之條約,亦非美國著作權法第一○四條之條約。因此,台灣的錄影帶在美國應不受保護。

這個官司還不知道判決結果將如何,不過在中美著作權談判前夕,這個官司給我們若干啓示:

一、台灣關係法不是條約或協定,而是美國的國內法,對台灣本身並無拘束力。中美斷交後,美國在台灣關係法內明定使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繼續有效,但我國並無任何相對於台灣關係法之「法律」使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繼續有效,僅外交部函示前司法行政部斷交前之條約在斷交後繼續實施。在美國以「法律」規定使斷交前之條約繼續有效,都已經受到律師和學者的質疑。在最近美國大英百科全書公司告丹青公司盜版「大不列顚百科全書」官司,第一審法院也直接授引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當作「自動履行條款」來判決,在法律邏輯推理上,實在值得深思。

二、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國家與其他國際法主體間之協定,也能發生法律的效力。此次談判的主體是「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本來沒有什麼問題,但「美國在台協會」依美國台灣關係法規定有締結協定之權力,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在我國有否「法律」授權其締結協定之權力?將來在訴訟上會不會有類似美東公司官司的質疑?

在民主法治國家,一個政策必須要有法律的支持才能通行無阻,為什麼我們只重視政策,而不重視法律?在「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政策下,還有「戡亂時期」的法律,使司法機關左右為難。中美著作權談判如果不事先解決若干法律上的技術問題,將來司法機關也會左右為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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