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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23):美國著作權談判過程的省思-兼談錄影帶業者的示威遊行
2014/05/23 12:39:54瀏覽74|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八年一月九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最近錄影帶業又要召開以整個台灣地區錄影帶業者為對象,為因應中美著作權談判的說明會、聽證會,可能還有大規模的示威遊行活動。錄影帶業從去年的簽名抗議到今年的種種舉動,已給政府談判代表帶來壓力。一位我方的談判官員在開會的時候公開說,面對美方與我方業者的雙重壓力,他感到很痛苦,不知如何是好。

新聞局與執政黨部的直接反應,是疏通業者,叫他們不要示威遊行,希望業者給他們一點「面子」,政府會就整個「國家利益」好好地來處理這件事情。

從民國七十六年迄今,中美著作權談判已經談過兩、三次了,政府面對著作權談判,其態度與準備如何呢?

「政府的歷次各種中美談判,像這次內政部官員這麼認真研究的,實在很少見。」一位經貿官員私下說。

內政部是著作權談判的主談機關,和各種中美談判比較起來,這次內政部官員確實比較認真在研究,也比較重視輿論和民意,不過這是不是代表談判上一切都沒有問題呢?

我們的談判方式,是各機關都推派談判代表,代表自己機關的立場發言。在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份的談判,某機關派一位代表到場,這位代表因年紀大了,對協定草案也沒有研究,竟臨場打瞌睡來了,鼾聲四聞,我方代表趕緊偷偷把他搖醒,不過沒多久,他又瞌頭如搗蒜了。

民國七十七年十月的談判,我方各機關一共推派十餘位代表,其中一個小機關竟然一口氣推派五位代表。談判後,一位熟悉談判內容及談判代表背景的官員感嘆地說:「我方浩浩蕩蕩的談判代表中,除了兩位主談人,其他的代表曾將美方的協定草案從頭看到尾的,絕不超過三人。」我方的談判代表,竟然有三分之二未曾將美方的草案從頭看到尾,說來令人搖頭,不過它却使我們必須檢討到今年一月二十三日到華盛頓的談判,有沒有必要派遣那麼多位代表,尤其是那些只有職位的象徵意義,對著作權法或甚至法律完全外行的代表。

最近美國在台協會發函給與會著作權談判有關的機關、團體及民間的意見領袖,詢問他們對這次中美談判五大爭議問題的看法。這使我想起戰略學家李德‧哈達說的一句話:真正的戰爭,其實在會戰之前就已經打過了。這次的談判我方不僅沒有徵詢過美方民間的意見,也沒有事前詳細評估過我方民間業者的承受能力。美方的代表有優秀的律師,背後還有三○一條款的超級武器做後盾,我方談判的決策者却多的是患三○一恐懼症的經貿官員和對美國誠惶卑順的外交官員。

在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政府的政策,往往是在民間的壓力下形成的,美方的協定草案,是他們業者的聲音用法律的語言翻譯出來的。我方的業者,對於「十年舊片」問題有所不滿,想要示威、抗議,這是十分正常的現象,實在不需要「壓抑」或「疏導」,畢竟集會遊行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業者要遊行抗議,問題不在抗議遊行本身,而是他們的主張是不是合理。如果主張合理,政府不採納他們的主張,光把遊行壓下來,就能解決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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