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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35):談中共加入伯恩公約
2014/03/24 20:19:52瀏覽203|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一年四月六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報載中共將於今年十月加入伯恩公約,中共加入伯恩公約對台灣將有什麼影響?

依據伯恩公約(一九七一年巴黎條款)第三條規定,有左列三種情形之一,著作人的著作在所有伯恩公約國家都受保護:

一、著作人為伯恩公約國家的國民。

二、著作人雖非伯恩公約國家的國民,但著作在伯恩公約國家首次發行(包含在其他非伯恩公約國家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伯恩公約國家發行者)。

三、著作人雖非伯恩公約國家的國民,但在伯恩公約國家有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

依照上述規定,在中共加入伯恩公約後,在左列情形之一,著作人之著作在所有伯恩公約國家都受保護:

一、著作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二、著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發行。

三、著作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常居所。

台灣地區人民的著作,是否會因中共加入伯恩公約而受保護?台灣地區人民是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台灣是否「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今年三月二十二日,陸委會、海基會及政治大學在政大公企中心舉辦「兩岸智慧財產權法制比較學術研討會」,香港中國專利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部經理唐永春先生在他書面報告中說:「大陸著作權法中所說中國公民,按照官方解釋包括居住中國大陸的、台灣的、香港的、澳門的以及僑居於海外的所有的中國公民。」台灣地區人民,被大陸官方視為「中國公民」。

中共一九九○年九月七日公布的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這裏的「中國公民」,依據中共官方解釋,包含台灣人民,就如同依據我國官方解釋,大陸人民,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一樣。

此外,中共一向聲稱台灣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共官方的說法,對於台灣地區人民的著作權益,本來沒有什麼影響,但中共加入伯恩公約以後就不同了。如果伯恩公約締約國有那一個國家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或台灣地區人民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那麼台灣地區人民的著作,在該伯恩公約國家就受保護了。目前伯恩公約國家約有八十個締約國,如果有二、三十個國家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那麼未來將增加二、三十個保護台灣人民著作的國家,依照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我國也將保護這二、三十個國家國民的著作。因為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我國對外國人著作的保護,原則上採互惠主義,那一個國家保護我國國民的著作,我國也將保護該國國民的著作。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嗎?一九七九年,美國與中共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貿易聯繫協定」,該協定第六條是智慧財產權相互保護條款,但該條款迄今不適用於台灣。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中共與菲律賓也簽定一個文化協定,該協定第四條是著作權保護條款,這個條款迄今也不適用於台灣(詳參照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自立晚報二十版「中共是台灣的宗主國嗎」拙文)。

中共加入伯恩公約以後,台灣可能會有業者在伯恩公約國家訴訟主張權利,屆時台灣是否「中國」的一部分?此一問題將在伯恩公約國家的政府和法院面臨考驗。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137~139,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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