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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36):諸葛孔明一書的出版爭議
2014/03/24 20:23:16瀏覽279|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自立晚報十八版)

最近出版界發生一件輿論上喧騰一時的案子。台北大村出版公司於今年三月一日出版台灣旅日名作家陳舜臣先生所著「諸葛孔明」一書。該書原著是用日文寫的,曾經在日本雜誌連載過,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日本中央公論社初版發行,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日在日本就已經發行了四版,可以說十分暢銷。由於陳舜臣先生有日本國籍,大村出版公司認為我國不保護日本人的著作,所以去年託友人在東京買到日文原著後,即著手翻譯,所以今年三月在台灣中文翻譯本就出現了。

很巧,去年十月台北遠流出版公司與陳舜臣簽約,陳舜臣將其所著包括「諸葛亮」、「太平天國」、「鴉片戰爭」等七種日文著作的全球中文繁體字出版權全部交給遠流出版公司,遠流出版公司有上述著作獨家中文翻譯出版權。站在遠流公司的立場,大村公司出版發行「諸葛孔明」一書的行為,將會損害作者陳舜臣的版稅權益,依遠流公司與作者的合約,遠流公司有義務知會作者,並聘請律師保護作者權益。

八十一年三月三日,遠流出版公司委託律師去函要求大村公司收回其所出版的「諸葛孔明」一書,並進一步洽談和解事宜。大村公司主張陳舜臣具有日本國籍,日本人的著作,我國不加以保護,所以大村公司並沒有侵害陳舜臣的著作權。遠流公司則主張,陳舜臣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且陳舜臣的「諸葛孔明」一書曾於八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向內政部申請註冊,擁有台內著字第一○○三四二號著作權執照。然而大村公司仍然想了解陳舜臣先生是否具中華民國國籍,如果沒有中華民國國籍,著作權執照仍然是可以撤銷的。因此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在陳舜臣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一事。因為依照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翻譯本國人之著作,應取得原著之著作權人同意,而依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外國人的著作,原則上沒有翻譯權,國人加以翻譯原則上不違法。

大村公司納悶的是要取得日本國籍,一定要放棄原有國籍,陳舜臣有日本國籍,怎麼可能沒有放棄中華民國國籍?經遠流公司律師深入瞭解,原來陳舜臣先生在台灣光復後,還居住在台灣,並且在新莊教過兩年書。其後赴日本,在日本時還拿中華民國護照。因寫作歷史材料需赴大陸找資料,引起我國駐日大使館的注意,在他赴其他國開會時,在簽證上加以刁難,陳舜臣一氣之下,改拿中共護照,一方面也是因出入大陸找資料比較方便。幾年前,大陸發生六四天安門事件,中共軍隊屠殺學生,陳舜臣對中共完全絕望,在記者會上揮淚聲明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改入日本籍。陳舜臣加入日本籍,日本政府認為是日本的光榮,還特別召開記者會,渲染一番哩。

陳舜臣加入日本籍,是否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陳舜臣在台灣還有戶籍資料。陳舜臣在台灣的親人曾提供一份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九日由大同區戶政事務所發的陳舜臣的戶籍謄本給遠流公司。遠流公司憑這份戶籍謄本委託律師發函詢問內政部陳舜臣是否具中華民國國籍?經內政部在八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以八十一戶司發字第八一五○一○三號函答覆:依國籍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生時父為中國人者,屬於中華民國國民,如未依國籍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內政部核准或備案時,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陳舜臣在內政部並無申請喪失國籍之資料。事實上,依司法院三十六年院字第三五七一號解釋,在台灣光復時為台灣住民者,當然具中華民國國籍,陳舜臣從未聲明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所以仍然是中華民國國民。

本案經遠流公司與大村公司雙方律師見面就證據及法律見解交換意見後,大村公司收回其所發行「諸葛孔明」一書。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141~143,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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