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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9 21:23:31瀏覽546|回應0|推薦39 | |
1789年8月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 思想與意見的自由傳遞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除了法律上認定是濫用自由 的情況外,公民可以自由地發表言論 寫文章與出版. 1791年12月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國會不得立法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 不得剝奪人民以和平方式集會或向政府請願要求申冤的權利. 聯合國1948年發表<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 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以及透過任何媒介 不論國界,尋求 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部落客宣言>>林瑞谷 作,現正樂讀中,想要瞭解部落格世界,此書頗值參考. 群學出版 20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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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