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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二次金改無罪的判決看權力與影響力的法律定義
2010/11/09 02:33:17瀏覽221|回應0|推薦2
引用文章扁獲判無罪 綠委:國民黨賺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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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看在這件事上對於選舉的影響、這件事情在憲政跟法律上確實掀起了不小的波瀾。根據判決文的定義,我國總統對於內政的職權在憲政上的定義幾乎是等於虛位。好吧,如果法官的見解是對的,在對前總統陳水扁先生道歉之前,我們恐怕得先跟總統馬英九先生連說三聲對不起,因為我們誤會他了。

誤會什麼呢?我們喊了一年的"馬英九無能"居然是錯的,因為他無能關台灣內政什麼事?就算他再無能、他的職權也管不到內政問題,所以我們這一年以來、其實都怪錯人了,問題根本就不在馬英九的領導無方。

再來綠營老是喜歡說馬英九的大姐,馬以南有特權;問題是,馬英九根本沒有那麼大的權力可以給她大姐靠,所以馬以南根本沒有特權可以耍、根本就只是那些官員一廂情願、就算他們拍了馬屁,依照法官定義的總統權力,馬英九也沒辦法為他們放出一個屁。

---- 真的是這樣嗎?

我覺得法界是時候該重新審視,一個職務在機構中的權力、或是影響力的定義,尤其是牽涉到公職人員貪污等案件。這並不僅僅是針對總統的職權問題,而是法律是否與時俱進、將人性的因素考慮進去。

什麼叫做人性的因素?

先跳出政府機構的框架,我們來到一間再普通不過的私人企業中。你是一名普通職員、你有一名直屬的主管。那麼,在這個架構中,為什麼你要聽從主管的命令,是因為企業的守則這樣規定嗎?不,通常在企業內部的規範中,不會真的有一條叫做"下屬職員應該要聽從上屬主管"的規定,恰好相反的是,通常企業會鼓勵下屬跟主管針對不同的意見來進行溝通。

那麼,為什麼你還是聽從了主管的命令,而不想提出對於他命令的半點質疑?不要去管是否有規定、還是我有我自己的理性等問題,你的直覺會告訴你:"你不想冒著風險去頂撞他"

什麼風險?就是你明天早上到辦公室看到一個紙箱擺在你桌上、叫你滾蛋的風險

面對現實吧,我們工作最基本的目的就是想要坐穩屁股、拿薪水養家活口。所以當你面對一個、你清楚知道會對你的薪水、或是去留有影響力的人;你在想要惹他不高興的時候,一定會去"考慮到這個風險"。

更何況是可能會造成比去留更嚴重後果的人

好,那你這時候可能想問總統跟你的主管有什麼關係?畢竟總統對於經濟部長又沒有直接的人事任命權。我們再跳回企業的例子然後問你,那麼,當有一天董事長突然直接出現在你的面前,要你幫他倒一杯茶,你是倒呢?還是不倒?

對,董事長對你也沒有任何直接的人事任命或是免職權啊,但是董事長可以影響總經理的去留、總經理可以影響經理的去留、經理可以影響部長的去留、部長可以影響你主管的去留、而你的主管,可以影響你的去留。

所以當你的常識知道董事長,是一個如此"位高"的角色時,你更不想得罪他了,因為你知道當他一轉頭、他可以對你主管說句話,而你主管就得請你走路了。就算他不對你主管說,他也可以對總經理說。

沒錯,事實上權力跟影響力是有"遞移律"的關係存在的,尤其是在彼此之間有任命、免職、考核的關係存在時,握有人事權的人便可以對下屬產生"威嚇"的效果,藉此將下屬才規定擁有的職權、也實質攬在手上。

你對任命你的人會有感恩、對能免職你的人會有恐懼、對能考核你的人會想百般討好。如果你是學法律的,看到這邊大概會說這些是不懂法律的人才講的出來的屁話,因為法律注重的是證據跟法條、沒有證據、不合法條就什麼都不是。

好吧,乖乖牌,你還記得幼童性侵案的法官怎麼了嗎?

是的,我們都承認法律第一考慮的要件必須要是"法",也就是判例、證據、法條。但是"理"跟"情"呢?當社會在變遷、法律跟不上社會常理與人之常情時,你是應該像個公務員一樣,法條寫什麼就是什麼,反正少作少錯、多說多錯;還是應該要像個法律人,推動那些只知道選舉跟收錢的立委豬公們修法?

最後,我們回到總統職權的問題。總統真的沒有內政的職權嗎?經濟部長歸行政院長管、行政院長的人事權則是在總統手上,依照之前的遞移律,當總統直接下來找一名經濟部長要求某件事情時,總統事實上是藉勢藉端,藉著行政院長的勢端,對經濟部長下指示。就算經濟部長不甩這個總統、行政院長為了"不要得罪總統",也會對經濟部長施壓,而經濟部長不得不聽行政院長的,因為那是行政院長的職權了。

如果總統要求的是國家施政倒還好,萬一是別的事情呢?

到時候這國家就真的是任其上下其手,而我們的法官,還在對著書上的法條,一條條念著:"對不起,總統無此職權"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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