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最近兩項作為,可說是公務員勇於任事的範例,值得大家為他們按個「讚」。
這兩件事是相關的。第一件是對台泥和平電廠追繳不當利得。台泥和平電廠違反當初設廠時承諾的每年用煤量,因此獲取4.4億不當利益。以往對企業污染環境,就算按規定開罰到上限,金額可能高到上百萬,但對大企業仍不痛不癢。公務員如果圖省事,大可行禮如儀開個罰單,然後兩手一攤說「該罰的都罰了」,就此了事。
對於違規製造汙染,因此獲取額外利益的企業來說,罰款形同購買了「污染權」,從此可以「心安理得」污染環境。這樣下去,自然不會想要改善設備減少污染。但環保署現在找到「行政罰法」第20條作為殺手鐧,一旦成功追繳不法利得,立下典範,往後企業知道無利可圖,自然會改善設備或製程。台泥在被追繳後,說要改用成本較高的高品質煤炭,就是最好的例子。
衛生署第二件積極作為,是要將追繳到的不當利得,提撥5%給檢舉的民眾當獎金。不法企業污染環境常常在黑夜時分或利用暗管,躲避主管機關稽查,因此多半要靠民眾舉發。但檢舉者有時會遭受威脅,提撥檢舉獎金正可提高檢舉誘因;甚至違規企業的內部員工,了解企業不法作為,也可能會挺身檢舉。
環保署這兩項作法,比以前的「按規定開罰」要更積極,「依法行政」而理直氣壯。這也令人聯想到,這種作為,以前為什麼不做呢?政府機關很多事情,到底是做不到,還是不想做?對於污染環境的不法企業可以追繳不當利得,那麼製造黑心食品獲得的不當利得是否也應該追繳?檢舉污染可以提撥檢舉獎金,是否也可以提撥獎金鼓勵檢舉黑心食品?「行政罰法」既然存在政府追繳不當利得的執法依據,公務員大可「依法行政」。
我們常責怪民眾不守法,責怪企業不守法,但實際上卻可能是公權力長期縱容民眾和企業違法。和平水泥電廠的案例顯示,很多事情是公權力「非不能也,實不為也」。社會應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