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05/01 20:36:37瀏覽4922|回應17|推薦82 | |
林益世貪污罪一審宣判,令人跌破眼鏡的發現,原來貪污治罪條例對負責立法的立委豬公們竟然不能有所任何拘束,因為立法委員的「職務」是不包括管理政府機關及非公家機關的權限,所以就算全國百姓都知道那些狐假虎威、仗著民意的立法委員掐著預算審核權,到處頤指氣使綁標公營事業或是泛公營事業的下游子孫公司的工程,國家對他們連懲治的法條都沒有,當東窗事發後,只能眼巴巴看著貪污治罪條例像個廢棄物一樣丟在一旁,無法制裁這些貪污民代,讓他們得到應得的報應。 台灣的司法對這些訂立法條的猛虎惡狼,竟然是束手無策,只能看著這些自己立法、自肥、曠職繼續領高薪及沒法源依據的一堆津貼到處囂張耍官威搞特權斂財的立委藉勢藉端橫行霸道。總統貪污,起碼還可以說他掌控首長任命權,有指揮公務員聽命辦事的能力及事證,具有實質影響力,所以貪污治罪條例還可以對抗,但是立委....竟然可以大過總統,拿權勢去威嚇別人,卻無貪污法條可管,果然這些立委豬公們,真的是太會立法了,把自己屏除在被管的行列,任意妄為也不怕,難怪一個個都長的腦滿腸肥、尖酸刻薄的嘴臉,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真是國家最臭的民意黑機關。 觀看檢察官起訴的貪污治罪條例的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1條: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1條: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法官認定關說喬事拿好處不在立委的「職務」範圍之內,所以沒有「違背」或「職務上」的問題,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林益世關說喬事僅「單純」藉由與其職務權限行為無關之諸如「身分」、「地位」、「聲望」、「勢力」或「人際關係」而發揮影響力,則與其「職務」無關,縱對他人之決定或執行過程造成實質影響,亦不屬「職務行為」。 而如果關說喬事的對象不是公營機構,那更沒有貪污的問題了,因為沒有公務員涉案圖利特定廠商。林益世案喬中鋼及中聯公司都算是「民營」機構,所以貪污治罪條例就沒有與「公務員」的職務連結到。 最後為了對付林益世的「貪污」行為,法官總算找到了刑法第134條及第346條第二項之罪論處: 刑法第134條前段: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346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台灣的貪污治罪條例對這些立法的「立委高官」無任何約束力,台灣百姓養虎為患造就的這些立委猛虎,該如何對付他們愈來愈自我膨脹的權勢及擷取的利益?還要再選那些濫權特意幫自己留貪污後路的藍綠立委連任嗎?財產來源不明罪搞到非得要有其他犯罪嫌疑才能偵辦,貪污罪又排除立委「頭銜」的「實質影響力」,簡直是讓立委豬公的權勢愈來愈擴大,大到快無法可管的地步,這些貪污立委或鄉愿配合貪官立法的無能立委們,都該一起讓他們回家吃自己,換一批新的立委看看有沒有希望改變現狀,要現有的立委修改法條,建立台灣的法治社會,看來是緣木求魚、老太婆想生兒子-別指望了。 看到那些綠營政客假清高說一堆就覺得噁心,這個無能法案都沒一個政黨提出修法自我拘束,現在在那五四三批評司法根本就是惡人先告狀,無恥到了極點。 2013.05.03.補充: 涉賄 高志鵬二審判無罪 2011.01.20.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立委高志鵬和助理姚昇志兩人向國有財產局關說,協助民間企業承租並獲讓售公用市場用地從中索賄,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一審法院判處高志鵬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但台中高分院進行二審判決時翻盤,改判兩人無罪。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國有財產局出租或讓售土地,非立委職權範圍,高志鵬的關說無法發揮實質影響,就算高、姚兩人拿了業者的金錢而關說,只是在品德上足以非議,卻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兩人無罪。 從這新聞就知道,不管是國民黨或民進黨立委都清楚知道貪污治罪條例對立委沒有拘束力,兩黨政客沆瀣一氣坐任這些陽光法案、法條支離破碎無法發揮實質作用,讓台灣最會搞關說喬事圖利自肥的立委沒有被制裁的機會,立法院長王金平要負最重最無能的責任,而台灣百姓也該認清,台灣沒有藍綠問題,只有貪污跟不貪污的問題。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