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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9 18:39:52瀏覽568|回應4|推薦37 | |
扁案大事記 --95年06月22日,李慧芬爆料,私人發票被拿到吳淑珍處報帳請款。 --95年06月28日,審計部進入總統府查國務機要費帳冊。 --95年06月29日,高檢署查黑中心展開國務機要費調查。 --95年11月03日,高檢署起訴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貪污、偽造文書罪,陳水扁因受憲法保障刑事豁免權,待罷免或解職後追訴。 --95年11月05日,陳水扁舉行記者會,承諾吳淑珍一審有罪他就下台。 --95年12月15日,台北地院第一次開庭審理,吳淑珍庭訊中詐昏,護士抱起下樓,珍雙手緊抱護士脖子上救護車送台大醫院,陳致中下午立即出國。 --96年01月18日,立法院表決通過,陳聰明為首任經立院同意之檢察總長。 --96年01月19日,總統府以公函拒絕台北地院傳喚陳唐山、余新明、吳倩萍、謝建財、蕭益倉等五人出庭作證。吳淑珍第四度請假拒出庭。 --96年01月23日,台北地院認定六項秘密外交不是國家機密,裁定開放閱卷。 --96年01月24日,陳聰明就職檢察總長。 --96年01月25日,陳水扁提出釋憲申請。 --96年03月29日,法務部撤換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 --96年04月02日,特偵組成立。 --96年06月15日,大法官就國務機要費釋憲案作出627號解釋。總統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共犯,國務機要費案可續審。 --96年06月28日,陳水扁發函要求台北地院退還所有發票單據證物。 --96年06月29日,國務機要費審理庭改為秘密庭審理。 --96年09月06日,總統府秘書長葉菊蘭發函台北地院,指陳水扁將國務機要費所有發票、證物,全部核定為絕對機密,永久保密,要求返還。 --96年09月07日,公訴檢察官張熙懷轉調高檢署,由李嘉明接任。 --96年10月05日,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陳水扁將國務機要費卷證核定為絕對機密,依法無效,駁回陳水扁聲請。陳水扁總統任期內最後一次開庭。 --96年10月15日,陳水扁及國務機要費案四名被告提出抗告。 --96年10月22日,高院以一審未審酌總統是否符合聲請資格的程序問題,撤銷一審駁回陳水扁聲請的裁定,另外四名被告抗告則被駁回。 --96年10月30日,針對高院的裁定,陳水扁及吳淑珍等人再提抗告。 --96年12月14日,最高法院裁定關於總統陳水扁部分撤銷,應由高院更為裁定。 --97年01月16日,高院認為應讓聲請人說明是否妨害國家利益,且法院要認定總統核定的機密無效須經一定程序,撤銷發回台北地院更裁。 . --97年01月18日,司法院召開落實專業法庭功能專案小組會議,會中台北地院楊隆順院長指出,成立重大案件專庭,集中密集審理為現階段最能立竿見影之方向。 --97年03月28日,召開之落實專業法庭功能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達成由台北地院成立重大金融專業法庭之決議。 **** --97年05月20日,陳水扁總統任期屆滿,由馬英九繼任總統。 --97年05月20日,特偵組發布陳水扁、吳淑珍境管通知。 --97年05月20日,台北地院裁定吳淑珍限制出境、出海。 --97年07月04日,陳水扁抗告。主張「特別合議庭」之管轄範圍,扣押物之返還問題,應由五名法官組成特別合議庭審理之。且不生由現任總統續行訴訟之問題。 --97年07月14日,高院駁回陳水扁聲請台北地院發還扣押物所為裁定之抗告。 --97年07月24日,陳水扁首度至特偵組偵訊。 --97年08月06日,馬英九總統註銷國務機要費之發票機密,重啟扁案審理。 --97年08月12日,陳水扁二度至特偵組偵訊。 --97年08月13日,壹週刊報導扁家以黃睿靚名義匯鉅款至美國,遭陳水扁否認。 --97年08月13日,特偵組開始偵辦陳水扁及其家人涉嫌洗錢案。 --97年08月14日,上午洪秀柱開記者會公布瑞士公文,扁家帳戶遭瑞士聯邦檢察署凍結。下午陳水扁開記者會承認扁家海外有帳戶。 --97年08月15日,陳水扁書面聲明,與吳淑珍主動退出民進黨。 --97年08月16日,搜索陳水扁信義路住宅、館前路辦公室,以及吳景茂台南住宅。 --97年08月18日,陳幸妤失控怒吼:民進黨那些人,我爸哪個選舉沒有給他們錢? --97年08月22日,特偵組至寶徠住宅就訊吳淑珍。 --97年08月25日,陳致中、黃睿靚自美回國說明,26日被限制出境。 --97年08月28日,葉盛茂毀損、隱匿公文遭到起訴(將國際艾格蒙洗錢情資交予陳水扁)。 --97年08月29日,台北地院創舉成立重金庭,將重大金融刑事案件限定由三組重金庭抽籤。 --97年09月03日,特偵組四度傳訊陳水扁。 --97年09月11日,郭銓慶羈押禁見。 (97.09.11.~97.11.15.共66天,轉污點證人) --97年09月19日,中斷近一年審理的國務機要費案再次開庭。 --97年09月25日,特偵組檢察官率同檢察事務官、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主管及同仁、司法警察機關同仁,前往臺北市、臺北縣、宜蘭縣、宜蘭市等地搜索,搜索地點共二十七處,動員約一百五十人。 --97年09月25日,陳鎮慧羈押禁見。 (代號8271,97.09.25. ~97.11.20.共57天,轉污點證人) --97年10月02日,蔡銘哲羈押禁見。 (2722,97.10.02. ~97.11.21.共51天,300萬交保) --97年10月03日,林德訓羈押禁見。 (2731,97.10.03.~97.11.24.共52天,20萬交保) --97年10月06日,葉盛茂隱匿公文罪開庭。當庭羈押禁見。(2821,97.10.06.~97.12.24.共80天,500萬交保,97.11.13.解除禁見。) --97年10月07日,吳景茂羈押禁見。 (2853,97.10.07.~97.11.28.共53天,200萬交保) --97年10月15日,余政憲羈押禁見。 (2872,97.10.15.~97.11.27.共44天,100萬交保) --97年10月17日,特偵組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在臺北市區執行搜索,對象包括中信、元大、中華開發等三家金控公司與相關公司辦公室及股東住所。本次搜索十餘處。 --97年10月20日,辜成允主動到特偵組說明。 --97年10月28日,李界木羈押禁見。 (2839,97.10.28. ~97.11.21.共25天,50萬交保) --97年10月31日,邱義仁羈押禁見。 (2875,97.10.31.~97.12.19.共50天,50萬交保) --97年11月03日,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黃芳彥搭機赴美。 --97年11月04日,馬永成羈押禁見。 (2715,97.11.04.~ 97.12.09.共36天,50萬交保) --97年11月11日,陳水扁羈押禁見。(2630,97.11.12.~ 97.12.12.共31天),栽贓法警打人。 --97年11月12日,陳水扁展開禁食行動。 --97年11月16日,絕食五天戒護就醫(禁食108小時,施打葡萄糖液)。 --97年11月19日,陳水扁還押台北看守所。 --97年11月24日,辜仲諒自日本返台應訊。 --97年11月26日,高院駁回陳水扁「對台北地院對其所為羈押裁定」之抗告。 --97年11月27日,陳水扁結束禁食,進食稀飯。(禁食期間喝運動飲料、打葡萄糖點滴、吃胃乳、胃藥、喝米湯,共禁食15天。) --97年11月28日,杜麗萍聲請羈押未過,100萬元交保。29日晚間11點多自殺未遂。 --97年12月04日,葉盛茂隱匿公文、洩密罪一審判刑10年。 --97年12月12日,扁案首波 (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洗錢)4 大案偵結,特偵組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夫婦等14名被告,並對陳水扁求處「最嚴厲之刑」。13日凌晨1:15陳水扁被審判長周占春當庭釋放。 --97年12月13日,高院對抗告人鄭文龍為被告陳水扁聲請撤銷羈押提出之抗告,裁定發回台北地院。 --97年12月16日,搜索黃芳彥住所、新光醫院辦公室、銀行保險箱、其秘書及黃睿靚父親黃百祿等人之處所,在黃芳彥辦公室保險箱及其租用之新光銀行保險箱扣得新台幣共一千餘萬元。 --97年12月16日,特偵組針對台北地院釋放陳水扁一事提出抗告。 --97年12月17日,針對特偵組抗告,高院裁定撤銷發回臺北地院重為妥適之處理。 --97年12月18日,台北地院再次開庭,仍維持釋放陳水扁。 --97年12月25日,周占春簽請後案併前案,審核小組經開會討論做出決議,將扁案合併95年國務機要費案,由蔡守訓審判長負責審理。 --97年12月25日,特偵組再提抗告。 --97年12月27日,高院裁定地院釋放陳水扁之裁定撤銷,發回台北地院妥適裁處。 --97年12月30日,29日下午重開羈押庭,陳水扁遭台北地院再次羈押(代號2185)。 後續請看:扁案大事記-下(98~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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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