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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8 22:24:50瀏覽4220|回應12|推薦97 | |
新年開始,先來複習金改洗錢弊案的內容。由於一審周占春合議庭將所有被告宣判無罪,所以我們針對金改洗錢弊案的內容,分別說明清楚,讓大家可以更了解,周占春合議庭的判決是否合理。 金改洗錢弊案,分為:1.國泰併世華銀行的收賄案;2.元大併復華的收賄案;3.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資料的隱匿;4.保管室7.4億流向洗錢案;5.寶徠購屋之洗錢;6.辜仲瑩、邱德馨洗錢;7.鄭深池洗錢案;8.吳澧培洗錢案。 不過在談案件前,先談一下「洗錢」好了。之前的國務機要費及龍潭案,扁家的洗錢就已經讓人眼花撩亂,驚嘆他們帳戶之複雜、匯款之繁瑣,當時也有針對「洗錢」,做了專篇解釋:洗錢的由來 ,今天再把特偵組上訴書內的洗錢說明節錄出來,讓大家更了解洗錢的定義。 「洗錢」在我國法律名詞中是一個外來語,乃翻譯自Money Laundering,其最早的解釋出自「聖經」中記載,係指有關人們試圖消弭或隱藏其所擁有的不義之財,以及犯罪所獲得的非法利益。美國於1986年通過「洗錢控制法」,將洗錢定義為:隱藏收益的存在、收益的來源或收益的非法使用,使之合法化的過程。(註:人家法條從頭到尾沒寫到「重大犯罪」,我國卻偏偏畫蛇添足,多了這幾個字,變成犯罪者鑽營漏洞的藉口) 我國洗錢防制法洗錢的定義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掩飾係指操作任何事實上或法律上之行為,足以讓人無法察覺真正之所在;隱匿則依刑法第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解釋為「隱蔽藏匿使其不易為人發現」之意義外,尚應擴及以消極之事實或法律行為顯示目標物「似乎不存在」之作為。「搬運」係指一切無償或有償之搬移運送,但不以運抵目的地為必要。「寄藏」乃謂一切無償或有償之受託寄存並為藏匿之行為,但若僅接受寄存無藏匿行為,則非「寄藏」而應為「收受」行為。「故買」乃指以買賣、互易、清償債務等有償行為取得之財物等,且不論交易價金或對待給付是否與交易財物等相當。「牙保」乃為有償處分行為之媒介。 根據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 條的規定,洗錢防制法的制定是為了防制洗錢以及追查重大的犯罪。關於洗錢的定義,應包含主觀與客觀要件兩個不同層面,而且只有在滿足主、客觀要件的所有要素後,才可以將行為人的行為定義為洗錢行為。 洗錢之主觀要件:行為主體(註:犯罪者)於行為時,必須對行為客體(註:金錢或財物)之不法來源有認識。其次,行為人行為時必須具備隱匿其犯罪所得來源之意圖。我國洗錢罪並未特別規定主觀構成要件,在理論上應該可以將其主觀構成要件限定於故意犯,包含未必故意。 洗錢之客觀要件:1.行為客體為經由犯罪直接或間接取得的財產價值。2.使不法財產價值成為似乎有合法來源之行為方式。 實務界之判決,則認為「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 學者仿照外國「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將洗錢過程區分為三個作業階段: 第一階段:「處置階段」(placement),利用的管道包括金融體系或商業行為,把小鈔換大鈔、非法所得存入銀行、利用保險箱、或轉換為支票、公債、信用狀或其他資產、購買高價值商品(會員證、不動產、古董、藝術品等)、投資一般商業活動;或是將黑錢存到不同帳戶後,再分別簽發支票予第三者,使黑錢由洗錢者帳戶轉到第三者於別家銀行戶頭內,都可規避因申報規定而被查到的風險。 第二階段:藉由許多複雜金融交易來轉換不法所得,稱為「多層化階段」(layering),經過此階段後蒐證將更困難,因把現金轉換成旅行支票、債券、股票等,並藉由金融機構使黑錢流通。同時,以現金購入資產後再轉換或出售,此不法行為更不易被發現。此外,利用電子通匯系統、電子貨幣、信用卡、網路銀行等,在國內外金融機構開設人頭帳戶電匯黑錢,因其速度及隱密性高,完全避開各國政府及海關攔截,為大多數洗錢者使用的管道。 第三階段:「整合階段」(integration),目的在使不法回歸合法,運用方式係將合法與非法資金混合使用,例如利用國外子公司名義,高價出售產品給其母公司,而其中差價以黑錢來付款,形成合法的貨品交易;或以合法資金支付定金購買商品或不動產後,其餘貨款以犯罪所得支付;或創設假公司、紙上公司或串通其他公司進行假交易方式,達到犯罪所得合法化目的。 **** 以上資料摘錄自特偵組的上訴書,從這些說明中,可以清楚知道,洗錢的手法,一定跟金融機構有最密切的接觸跟關連,而一般老百姓,可能對這些金融商品轉換或金融管道「遊戲規則」不會了解太多,但身為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或高階主管,這種「專業常識」要說不知道,還敢說自己拿了一堆獎狀、褒揚,那就太讓人貽笑大方了。 上述的金改洗錢弊案,牽涉當中的洗錢被告:鄭深池、吳澧培、辜仲瑩、邱德馨、蔡鎮宇、李明賢、馬志玲、馬維建,個個都是大有來頭的金控公司老闆或高階經理人,還有曾為國外金融機構的經理人,這些身在金融圈打滾多年的「專業經營者」,上了法院,一個個變成智能不足、專業缺乏的低能無知主管,好像除了坑殺老百姓賺取金錢利益外,只會海外開一堆帳戶,每天玩金錢匯款遊戲取樂,打發時間。 知恥近乎勇,做錯事勇於認錯還能原諒,還要硬坳強辯,就該讓他們的行為曝光,接受整個社會的檢驗。接下來,針對每個人在扁案中的行為,一個個說明清楚,讓社會上對這些人的行為加以判斷,是不是當真單純無邪,對扁珍行為毫不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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