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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7 22:06:13瀏覽970|回應2|推薦33 | |
1. 民國38~51年編列有「機密費」及「特別費」 2. 民國52年 第一級科目:特別費(內部自行區分為特別費、機密費) 開始有「計畫預算」型態編列,以用途別科目表達。 3. 民國59年 第一級科目:特別及機密費;第二級科目:特別費、機密費 4. 民國81年 第一級科目:特別及機密費;第二級科目:特別費 5. 民國82年 第一級科目:特別費;第二級科目:首長特別費 6. 民國84年 第一級科目:特別費;第二級科目:機要費 此次預算科目之改定,非單純名稱更改,而是符合法治,使預算科目於法有據,捨首長特別費,以機要費編列,藉與一般行政科目之首長特別費有所區隔。 7. 民國87年 第一級科目:業務費;第二級科目:機要及機密費 雖行政院將「特別費」改列於「業務費」之下,成為第一級科目業務費之子目,但國務機要費仍獨立存在另一第二級科目「機要及機密費」或「機要費」,不再編列於「(首長)特別費」項下。 資料來源: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矚重訴字第四號、97年金矚重訴字第一號、98年矚訴字第二號判決書第145~14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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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