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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六大案13被告一審宣判刑期內容存檔
2010/01/05 23:54:43瀏覽856|回應0|推薦31

1.      陳水扁

(1)   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500萬元,禠奪公權終身。

(2)   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6年。

(3)   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400萬元,禠奪公權5年。

(4)   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1,300萬元,禠奪公權7年。

(5)   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000萬元,禠奪公權10年。

(6)   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00萬元,禠奪公權4年。

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2億元,禠奪公權終身。

 

2.      吳淑珍

(1)   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500萬元,禠奪公權終身。

(2)   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6年。

(3)   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400萬元,禠奪公權6年。

(4)   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1,300萬元,禠奪公權7年。

(5)   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000萬元,禠奪公權10年。

(6)   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00萬元,禠奪公權4年。

(7)   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有期徒刑1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9,500萬元,禠奪公權9年。

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億元,禠奪公權終身。

3.      馬永成

(1)   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有期徒刑14年,禠奪公權7年。

(2)   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有期徒刑9年,禠奪公權5年。

(3)   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有期徒刑10年,禠奪公權5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禠奪公權10年。

4.      林德訓

(1)   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6年。

(2)   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有期徒刑10年,禠奪公權5年。

(3)   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有期徒刑9年,禠奪公權5年。

(4)   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虛偽陳述,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4個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禠奪公權8年。

5.      陳鎮慧

(1)   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免刑。

(2)   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免刑。

(3)   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免刑。

(4)   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免刑。

(5)   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虛偽陳述,共伍罪,免刑。

6.      蔡銘哲

(1)   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有期徒刑110個月,禠奪公權1年。

(2)   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有期徒刑4個月,禠奪公權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禠奪公權1年,緩刑5年。

7.      李界木

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有期徒刑6年,禠奪公權3年。

8.      郭銓慶

   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有期徒刑3個月,禠奪公權1年。

9.      蔡銘杰

(1)   收受貪汙所得之財物,有期徒刑2年,禠奪公權1年。

(2)   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有期徒刑4個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禠奪公權1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1,000萬元。

10.  吳景茂、陳俊英

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各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各支付公庫300萬元。

11.  陳致中

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有期徒刑26個月,併科罰金15,000萬元。

12.  黃睿靚

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有期徒刑18個月,併科罰金15,000萬元。緩刑5年,支付公庫2億元。

無罪部分:

林德訓:使用偽造刑事證據部份。

陳水扁: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公訴不受理。

吳淑珍: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公訴不受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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