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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20高等法院駁回陳水扁申請法官迴避之新聞稿
2009/01/20 23:18:56瀏覽1019|回應1|推薦5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8120
為抗告人陳水扁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法官蔡守訓等三人迴避一案,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已於今(20)日下午4時公告裁定主文「抗告駁回」,有關駁回之理由,請參照本院98年度抗字第57號裁定理由三:

三、本院查:
(一)按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以發現實體真實,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判之允當,因有特殊原因足致法官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虞時,特設迴避之規定。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其第1款,係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另第2款規定,係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8號、18年抗字第149號判例參照)。

(二)原審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原由刑事第3庭合議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法官林柏泓、法官何俏美審理,其後依據內部刑事庭分案要點,以行政簽呈方式,改由審判長法官蔡守訓、法官吳定亞、及法官徐千惠審理,該3名法官合議庭之組成係本於原審法院事務分配。至法官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乃謂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318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核卷內資料,現原審受理本案之3名法官,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各款法官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形。至被告依同法第18條第2款提出之聲請法官迴避之理由,其所憑據者無非為媒體之報導、學者之文章、其他案件之判決、原審法院發布之新聞稿或司法院發布之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等,尚難認係「具體事實」,不足以證明承審之審判長法官蔡守訓、法官吳定亞、及法官徐千惠執行職務有何不公平之處被告以原審法院內部分案之規則、事務分配,及3名法官過去審案風格,以自己主觀臆測其3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有間。原審依首開聲請法官迴避之法律規定及判例,裁定駁回聲請,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對原審法院之分案方式,合議庭之組成,法官所為之訴訟指揮程序有所不認同,謂違反「法官法定之原則」,3名法官應全部迴避云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本院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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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刑事訴訟法第17條: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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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看不下去了
扁案~~
2009/02/13 03:56

查案~~的檢察官~~會過勞死

卻要經過開會~~陳聰明下令~~押與不押

有罪無罪

檢察總長是陳水扁給的~~分身  扁家人會入監服刑嗎??????

察案至今~~逍遙的逍遙   逃的逃  

讓人民天天氣詰~~~~得憂(憤)鬱症而死   檢察官過勞而死(察案的)

陳聰明   扁  扁家才~~管你去死

扁~~錢不能少就好

陳聰明~~賴著不走  誰能耐我何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02-13 10:10 回覆:

陳聰明現在是逆風而行的雁首,承擔最大的輿論壓力,讓特偵組繼續查辦下去,陳水扁不是已經關在監牢裡了嗎?
如果是扁暗樁,哪有把主子關起來,讓他的銳氣跟掌控能力都被限制,讓那些嘍嘍及企業家都開始反擊,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不要成為扁賊的打手,幫助貪污集團攻擊起前方將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