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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8 00:57:58瀏覽1126|回應3|推薦11 | |
陳水扁律師抗告失敗,且不得再上訴,因此決定申請釋憲。為了了解釋憲的可行性,所以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法條,拿出來看看,貪污扁憑哪一條可以釋憲。 第 二 章 解釋案件之審理 第四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五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第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第十條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 從上面的法條來看,第四條不相關,第五條中第二項關於人民權利,要等到「確定終局」,意思就是三審定讞後,違反憲法才能申請釋憲,陳水扁案件連第一審都還沒開庭,怎麼釋憲?所以如同最後一句: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若想要用第七條統一解釋,也要三審定讞,陳水扁宣判內容跟別人判決的法條見解有異才行。 一個學法律的連這個都不知道,還有什麼資格當律師?看來扁律師搞釋憲分明就是故意在拖延審判,也故意製造司法刁難的假象,來博取無知挺扁人士認為「司法打壓、政治迫害」的錯誤認知。 即便申請法律與憲法牴觸要求釋憲,觀看憲法,扁律師可以拿來使用的,大概只有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因為羈押,所以違反陳水扁居住及遷徙自由,那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釋放出來了。 不過如果這樣,老百姓更可以要求釋憲了,以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老百姓這八年來因扁政府官商勾結,導致不公平競爭,失去工作機會的人不知繁幾,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根本做不到,失業破產活不下去想自殺的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嗎? 再從憲法第48條: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這一條特偵組特別拿出來,要求法院求處最重之刑責。 一個貪污收賄、官商勾結、洗錢海外的總統,非但沒有增進人民福利,還竊取人民血汗錢,更讓台灣百姓丟臉全國際社會,未保衛國家,還故意造成兩岸緊張、需要國際社會嚴正申明的狀況,罪惡滔天,罪不容誅。 再依憲法第50條: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及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如今陳水扁已經任滿解職,貪污案件當然必須受刑事上之訴究。所以陳水扁少在那哀哀叫,企圖拖延狡賴。 要釋憲,老百姓每個都比陳水扁有資格,排到最後面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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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