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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1 16:45:42瀏覽1079|回應0|推薦2 | |
大法官認定所得稅法第17條部分內容違憲,國稅單位今年卻依然不修正,導致今年報稅民眾權益受損。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中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才得報扶養」已在去年12月30日,被大法官解釋認為違憲,不過國稅單位卻完全沒有修正的意思,讓今年報稅的民眾依然適用違憲的舊規定,使得民眾的權益受損。 王鴻薇指出,青壯年的失業問題一直很嚴重,今年25-44歲的失業人口大約有27萬2000多人,這些長期失業在家的民眾卻不能被家人報扶養實在很不合理。大法官亦認為此規定違憲,但是國稅局堅持不改,今年及明年報稅的民眾權益如何保障? 陳姓婦人向王鴻薇陳情表示,陳姓婦人年滿20歲的兒子因為先前重病,至今雖然身體已恢復9成,不過依然在家休養。陳姓婦人指出,今年報稅時,兒子雖已年滿20歲,但根本無法在外面工作,實際上也受其扶養,為何不能將兒子列為扶養對象?復健的醫療花費相當多,卻不能扣除,實在不合理。 根據王鴻薇的調查發現,事實上此一問題早在去年12月30日大法官即作出解釋,認為「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才得報扶養」的規定,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最遲在本解釋公布屆滿一年時,自動失效。 王鴻薇說,國稅單位今年竟然不去修正該規定,只是等到大法官解釋屆滿一年自動失效嗎?大法官的解釋都已經出來了,今年報稅的民眾就活該再被扒一層皮嗎?民眾的權益嚴重受損,行政單位嚴重失職、行政怠惰! 事實上,根據釋字694號解釋文,中華民國90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 項第1款第4目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 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 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 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中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 之限制要件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 年時,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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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