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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3 23:23:36瀏覽1019|回應1|推薦10 | |
台灣的選舉何其多,小到村里長的選舉經費以百萬起跳,大到總統選舉以億元計算,各種選舉幾乎都是錢堆起來的,而且每一次選舉幾乎都有人喊出「乾淨選舉」的口號,但即使是所有候選人都到廟裡發了誓,各種選舉花招又何曾有少過? 回想一甲子以前的人究竟是如何選舉的?他們也辦造勢活動嗎?也買票嗎?同樣也是宣傳車滿街跑嗎?1951年,台灣才剛光復沒幾年,那一年的12月19日,屏東市公所曾邀集市民代表候選人舉行座談會,會中訂定了一套競選公約,現在看來格外有意思,因為經過了60年,似乎還是做不到。 那年訂定的競選公約:包括(一)不設置運動員,路牌,競選辦事處。(二)不舉行政見發表會。(三)由候選人將學經歷(一百字為限)及政見(三百字為限)於廿日前送交市公所統籌印發,以每里一張分貼。(四)候選人可印製名片分發各選民。(五)競選經費以該區內選民總數計算每人以一角為限。(六)候選人廣告以每里兩張為限。(七)候選人競選用汽車以一輛為限。(見1951-12-20/聯合報/5版)。 上述這些內容,在60年後的今天看來簡直是「天方夜譚」,更引人注意的是,當年的競選經費是以該區選民數計算,每人以一角為限,也就是說,如果選區內的選民數是五千人,競選經費只有500元。
雖然公約歸公約,候選人是不是照著做不得而知,但是可以想見當時的選風可能也沒有預期得好,因此需要立誓立約相互約束。
1951年的全縣人口只有485512人,是現在的一半強,那一年的全縣總預算不過兩千多萬元,現在則超過兩百億元,人口漲了足足一倍,預算更漲了千倍,而選風呢?已經進步到完全不必立約了(因為根本不會遵守),對候選人來說,總之就給它選下去,一路「殺」到當選為止。
和當年的那一紙公約相比較,我們到底是進步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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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