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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不必急著致人於死
2010/05/06 05:38:28瀏覽6541|回應102|推薦2

廢除死刑其實是跨越藍綠的主張。民進黨早在1999年通過的「行動網領」,就主張「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陳水扁總統在2000年剛上台後,即曾宣示要把「國際人權國內法化」和「廢除死刑」列為重大目標。2006615,陳水扁又再次宣示在死刑尚未完全除之前,將「不輕易判決死刑」和「不輕易執行死刑」。於是從2006年開始,台灣已不再執行死刑。馬英九上台之後蕭規曹隨,除了延續不執行的政策之外,並再三宣示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

        既然廢死是藍綠共識,我們當會驚訝一個白冰冰就能推翻藍綠廢死的共識,在二十四小時逼走一個法務部長,又逼得法務部要在一天之內槍決四人對社會交待。

        馬英九給的理由是,雖然廢除死刑依然是他的終極目標,但在死刑未廢除之前,就要「依法行政」。但如果終將廢死,又何必現在急著致人於死?除了滿足受害人家屬的情緒之外,在刑事政策上對社會有什麼重大利益?而誰又能保證這些看似罪無可赥的個案,不會因為新證據的出現或鑑識技術的進步而翻案?

人不是神,司法制度也會有錯,而且錯的機率比一般人想像得高。1967年至2000年之間,美國共處決642名受刑人,同一時期卻有87人因為發現新證據而在行刑之前獲得平反,比例是七分之一。如果美國政府也急著「依法行政」,這87人皆已成為刀下亡魂。美國尚且如此,誰能保證台灣現有41個死刑犯的判決都不會有錯?

  如果我能百分之百的確定犯人是誰,我也贊成以牙還牙,但問題是根本沒有人能確定。主張應該刑求犯人的人也會說,我明明知道此人就是犯人,刑求只是為了逼他早點認罪,但問題依然是:你怎麼知道?我們今天已經不會再為刑求辯護,基於同樣的理由,我們也不能再為死刑辯護。

        廢除死刑確實不是民意主流,但民眾也普遍認為司法有誤判的可能。根據中研院在2006年做的調查,贊成廢除死刑的只有21%,但認為死刑犯有可能是誤判的也高達88%。在這兩種矛盾的傾向之間,若詢問民眾是否可接受將死刑改為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以保留未來翻案的可能性時,則贊成的比例即升高到53%

如果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是一個可被多數人接受的方案,我們就可以修改刑法,在現有的死刑與無期徒刑之間,增加一個終身監禁刑。一旦如此,即使死刑仍然保留,死刑判決也會大幅減少而終將不再出現。而在刑法修改之前,現有的死刑犯仍應暫不執行,因為除非是上帝,誰也不能保證這些人沒有可能翻案的一天。

捨此正途不為,而用「依法行政」為由來趕業績,就是一個沒担當的政治人物只求解決眼前選票需求的做法。

在白色恐怖時代,國民黨不就是用「依法行政」為由,依法把匪諜和判亂份子槍決嗎?中國政府不也一天到晚依法在逮捕和槍決藏獨、疆獨和維權人士嗎? 我們不能期待當時的國民黨和現在的中國共產黨有一點點「可能判錯」的良心不安,但我們卻應該要求現在的總統高度重視錯判的可能性。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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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正夯
依法行政正夯
2010/08/12 04:59
一句話,管他藍綠怎麼共不共識,
管他有多少%人民認為死刑犯有可能誤判,
這和某位嫌疑犯實際上是否真有犯行是無關的。
這和某位犯人是否應該判決、執行死刑也是無關的。
法治社會,就要依法行政。
除非把法條修正、通過、施行了,否則就應依法執行。
不然,公務員不守法,要民眾如何相信、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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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的那一票跟我這一票一樣大,這就是"必要之惡"。我接受~~~ ^@@^
2010/05/20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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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 2010/05/20 13:11

梁先生:

真佩服您還回應網友貼文,跟他們是雞同鴨講,回應也是枉然.您就別浪費時間回應了.至於那些言語上作人身攻擊者,先花些工夫修養好自己的品德再來發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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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 2010/05/13 22:25

梁文膽在本欄第二次回應跟帖者是在2010-5-13, 12:40在某人貼的2010-5-13, 02:11第91則跟帖〈養他一輩子〉之下直接回覆。這大概是梁文膽在實踐他先前的宣示 --『有人提出新的, 讓我覺得值得回應的論點, 我才會再回應.』

-- 不過 -- 不管梁文膽會不會回應 -- 我現在直接論駁梁文膽在他〈回答一些質疑〉一帖中明確表達的他的核心觀點。

梁文膽說:『有些人是抱著寧可錯殺一百, 不可放過一人的心態在看這個問題, 他們會說, 錯了就錯了, 為了殺那些真正的壞人, 殺錯一兩個好人也是難免的.』『這種想法我完全不苟同, 也不想花時間去辯論.  殺錯一個人是絕對絕對的惡, 你就算其他一百人都殺對了, 還是無法彌補.』

殺錯一個人當然是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的惡,這一點人人同意。

就算其他一萬人都殺對了,這個【殺錯一個人】的錯 -- 不是說惡 -- 還是無法彌補,這一點也人人同意。

關鍵在這個“錯”是不是“惡”?是不是那麼大的“惡”?

邏輯嚴謹詞句準確的長篇論說我優為之,不過我現在衹隨手列出幾樣我的基本武器如下:

一、人間有一些事屬於【必要之惡】。
二、人間決斷經常是道德與/或利害權衡(道德versus道德、利害versus利害、道德versus利害)的結果。
三、拿小道德壓倒大道德乃是造成不道德。
四、在法和政(即在公眾之事),能產生對大眾的最大的利益的施為才是最高的、最重要的道德實踐。
五、社會制度考慮多重,出現原則衝突時不可偏執某一特定的小道德而害制度大體之利之德之善。
六、宗教或宗教式偏執思感不宜滲入社會制度的制定或變革過程之內。
七、早已沒有人敢刑求。現在己經沒有唯一死刑的法條,而且法官大概總是從寬處置,務求嫌犯之生。
八、犯行窮凶極惡的、連續惡性殺人的、直接鐵證充足的、經有經驗的專業執法者反覆核驗確定的、法界毫無爭議的殺人案(如著名的陳進興案)如果不用一顆其實受刑者在正常情況下感覺不到痛苦的子彈來報復來懲罰乃是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的“反道德”。

以上簡述的這八點如果梁文膽『完全不苟同, 也不想花時間去辯論』,那麼~~~哈哈哈哈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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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2010/05/20 13:11

梁先生:

真佩服您還回應網友貼文,跟他們是雞同鴨講,回應也是枉然.您就別浪費時間回應了.至於那些言語上作人身攻擊者,先花些工夫修養好自己的品德再來發言吧.


Second
請保佑你家一輩子都沒事?
2010/05/19 20:48

我很佩服贊成廢死的人,但是請保佑你家一輩子都沒事?如果你的家人被誤殺,請你維持廢死的精神,不要報復. 不然,請不要假慈悲!社會上很多可憐人更需要你的關心,而不是殺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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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5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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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有權力決定他的生命價值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6250

把被害者江國慶拿來做利用的工具,這是對江國慶最大的不敬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31476

廢死刑團體有責任探訪死刑犯是否被刑求認罪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6261

廢除死刑的法國是一個正義與公理混亂的國家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34510

廢除死刑的英國也是一個正義與公理混亂的國家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34596

對殺人犯廢死,是否也對未出生的無辜胎兒廢死?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28062

主張廢死者說憲法在保障殺人犯生命和財產的人權是荒謬的言論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6246

廢死刑者要求死刑必須阻遏殺人犯立論上就是錯誤的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6258

什麼是文明? 文明是由廢死刑者來定義的嗎?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6295

義大利為什麼要幫助別國去殺伊拉克的人民呢?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21846

英國監獄過度擁擠 殺人犯可回家過夜或獲減刑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8757

自己做不到對殺他的殺人犯寬恕原諒
卻要被殺者B或不相干的C寬恕原諒殺B的殺人犯A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8959

殺人犯,被害者和眾生的共業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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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搗廢死刑者的罩門
2010/05/15 12:02
每個人都有權力以他正義與公理觀來決定他的生命價值
他人不應該將自己正義與公理觀的生命價值強加於被害者身上

支持廢死刑者
將來若被殺
那麼殺他的人不必死刑
只要長期監禁不得假釋出獄就可

但是對不支持廢死刑的人
將來如果被殺
殺他們的人必須付出生命的代價

作業很簡單
因為支持廢死刑者少
這些人必須向李家同一樣宣誓
資料建電腦檔
若這些人不去建檔
他們就是當別人死時才不要殺人犯死
自己死的時候就要殺人犯死
是言行不一的雜碎


直搗
廢死刑者的罩門

每個人都有權力決定他的生命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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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被害者江國慶拿來做利用的工具,這是對江國慶最大的不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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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刑團體有責任探訪死刑犯是否被刑求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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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的法國是一個正義與公理混亂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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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殺人犯廢死,是否也對未出生的無辜胎兒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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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刑者要求死刑必須阻遏殺人犯立論上就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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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文明? 文明是由廢死刑者來定義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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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為什麼要幫助別國去殺伊拉克的人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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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監獄過度擁擠 殺人犯可回家過夜或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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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做不到對殺他的殺人犯寬恕原諒
卻要被殺者B或不相干的C寬恕原諒殺B的殺人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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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刑團體有責任探訪死刑犯是否被刑求認罪
2010/05/15 11:30
廢死刑團體有責任探訪死刑犯是否被刑求認罪
主張死刑者相信司法的正確性
主張廢死刑團體打著爭取人權的名聲
應該有責任去探訪這些殺人犯是否被刑求
是否有認罪
廢死刑者不相信司法的正確性
應該去探監問殺人犯是否被刑求認罪
而不是在象牙塔裡污蔑這些司法人員
沒有人阻撓你們的探監查訪
但你們沒有資格為認罪的殺人犯開脫死刑
你們能做的是去探訪查問這些殺人犯是否有冤獄
你們不去探監查訪
卻在劃地自限,坐在家中說可能有誤判
這是自欺欺人
不願意為殺人犯中可能的冤獄申訴
卻去對認罪的殺人犯開脫死刑

若殺人犯翻供
他真的是被刑求認罪
你們不會到網路上大肆宣揚嗎?
現在網路這麼發達
有誰可以不准這樣的新聞傳播開來?
這是你們的責任
還有資格推脫找藉口嗎?

這是一個分工合作的社會
主張死刑者可以說將這個責任付託給廢死刑的團體
廢死刑團體打著爭人權的口號
可以排除這樣的責任嗎?

請問40個死刑犯中那幾個犯人還沒有認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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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選得上議員??
2010/05/14 14:41

依法行政,那些犯人早該死了,拖到現在才執行,已經對他們很好了!!

你說說看那48個,哪個犯的罪不該死,說出個理由!!

不要說改判無期徒刑,你要花錢養嗎??

還有你每件事,都可以扯到國民黨身上,你真的不是普通的能扯!!

不虧是冥燼洞,搞對立騙選票,果然有高手風範!!

不要在那邊裝得跟聖人一樣,表面上悲天憫人,背地裡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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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膽開了新欄
2010/05/13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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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udn.com/wenchiehl/4027237
終身監禁是對誤判的保險機制
2010/05/12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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蝨子多了不咬(2/2)
2010/05/13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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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膽在本欄第二次回應跟帖者是在2010-5-13, 12:40在某人貼的2010-5-13, 02:11第91則跟帖〈養他一輩子〉之下直接回覆。這大概是梁文膽在實踐他先前的宣示 --『有人提出新的, 讓我覺得值得回應的論點, 我才會再回應.』

-- 不過 -- 不管梁文膽會不會回應 -- 我現在直接論駁梁文膽在他〈回答一些質疑〉一帖中明確表達的他的核心觀點。

梁文膽說:『有些人是抱著寧可錯殺一百, 不可放過一人的心態在看這個問題, 他們會說, 錯了就錯了, 為了殺那些真正的壞人, 殺錯一兩個好人也是難免的.』『這種想法我完全不苟同, 也不想花時間去辯論.  殺錯一個人是絕對絕對的惡, 你就算其他一百人都殺對了, 還是無法彌補.』

殺錯一個人當然是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的惡,這一點人人同意。

就算其他一萬人都殺對了,這個【殺錯一個人】的錯 -- 不是說惡 -- 還是無法彌補,這一點也人人同意。

關鍵在這個“錯”是不是“惡”?是不是那麼大的“惡”?

邏輯嚴謹詞句準確的長篇論說我優為之,不過我現在衹隨手列出幾樣我的基本武器如下:

一、人間有一些事屬於【必要之惡】。
二、人間決斷經常是道德與/或利害權衡(道德versus道德、利害versus利害、道德versus利害)的結果。
三、拿小道德壓倒大道德乃是造成不道德。
四、在法和政(即在公眾之事),能產生對大眾的最大的利益的施為才是最高的、最重要的道德實踐。
五、社會制度考慮多重,出現原則衝突時不可偏執某一特定的小道德而害制度大體之利之德之善。
六、宗教或宗教式偏執思感不宜滲入社會制度的制定或變革過程之內。
七、早已沒有人敢刑求。現在己經沒有唯一死刑的法條,而且法官大概總是從寬處置,務求嫌犯之生。
八、犯行窮凶極惡的、連續惡性殺人的、直接鐵證充足的、經有經驗的專業執法者反覆核驗確定的、法界毫無爭議的殺人案(如著名的陳進興案)如果不用一顆其實受刑者在正常情況下感覺不到痛苦的子彈來報復來懲罰乃是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絕對的“反道德”。

以上簡述的這八點如果梁文膽『完全不苟同, 也不想花時間去辯論』,那麼~~~哈哈哈哈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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