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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7 14:43:02瀏覽491|回應4|推薦0 | |
一位林姓台大碩士,以羅伯特亞當斯的網路暱稱在UDN部落格內開設了一個評論時事的部落格,以一個高級知識分子的身份行偏頗的言論,只要立場跟他不同的、或者回應他文章跟他不同意見者就予以司法申告,以司法的手段箝制了跟他不同意見者的言論自由,光是民國103年他在台北地檢署提告的就有六件案子獲不起訴處分,這還不包含我在士林地檢署以及其他縣市地檢署的案子,他濫告的程度可見一斑!! 還有過去有幾件案子他不見得會勝訴,只是另一造不願意上法院糾纏以及害怕以及家庭因素跟他和解,還付出相當數額的和解金。 可惜他碰到了我,民國100年他告我的案子,因為我的不屈服我的堅持到底,不與他和解,最後我獲得不起訴處分,他不服聲請了再議,仍然被駁回,當時我就起心動念要告他誣告罪,給這種濫訴的人一點教訓,讓他知道言論自由不是他獨有的,憲法也不是獨獨保障他的,可惜我一直苦無證據,所以也曾在UDN寫文章呼籲曾被他控告的人跳出來,提供我一些證據,由於當時的不團結,只獲得了片面的訊息,使我想控告他的行動只能宣告失敗。 今年我回應朋友的部落格,只不過說了他告人次數很多可以說是罄竹難書,他就向台中地檢署控告我公然侮辱罪,台中地檢署把案子轉到士林地檢署偵查讓我少跑台中的冤枉路,最後也是獲得不起訴處分,理由是不符合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我得感謝他給我這次機會讓我收集到了更多的證據,終於我能夠控告他誣告罪了。 就在剛剛我正式遞出了誣告罪的告訴狀,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依據司法院院字第一五四二號解釋:「凡與國家或社會同時被害之個人,仍不失為直接被害之人,誣告罪所侵害之法益,雖一方為國家之審判權,但其成立,既已使人受處分之目的為要件,其被陷害之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提起自訴。」 我所採用的是告訴,因為我沒有也不願意花那多錢請律師自訴,根本划不來,選擇讓檢察官偵查,或許能查出更多他誣告的事實。 這是一場戰爭,羅伯特亞當斯你逼我拔劍再戰,我也只能順你的意接你的招,我要讓你知道司法不是能讓你玩,讓你孜意踐踏的。 你一方面批評司法,另一方面卻用司法鬥爭跟你意見不合不同立場的人,相信這次司法會讓你自食惡果的。 再這我要感謝一些網友,提供了相當關鍵的證據,由於誣告罪很難構成,所以證據的收集就相對重要,連續幾年的蒐集證據終於有一些成果,再這那些不畏懼他的網友致上謝忱,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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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