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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討債逼死人 ─簡介美國公平債務追討法
2009/12/15 03:00:08瀏覽942|回應1|推薦7
畫廊老闆陳綾蕙燒炭自殺,大家又注意到台灣的暴力討債和民間高利貸的問題。

我和陳綾蕙並不認識,但是因為曾參與當代畫廊投資營運,有過一面之緣,也算半個同行,聽到消息還是難過,做此文以為悼念。

其實暴力討債和民間高利貸只是一體的兩面,因為可以暴力討債所以會有黑道份子用高利貸當餌引人上勾,助長黑社會氾濫。也才會有銀行無限擴張信用衝業績,月薪兩萬的上班族信用卡額度可到百萬之譜,反正還不起的帳戶就賣給討債公司,只要銀行總體有賺就衝,其實也是引人入甕的低劣行為,和販毒沒有兩樣。

要解決此一問題必須通過討債法和破產法,才能避免暴力討債問題,銀行才不會無限擴張信用。另外還必須建立完整的信用積分制度(credit score),並與戶政合一,這點以後另文介紹。

美國以前也有同樣問題,所以後來通過公平債務追討法 (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 1966),並加強破產相關法令,畢竟欠債人的基本民權必須保障才是文明社會,並不是還不出錢就可以隨便你亂來。

過了超過四十年之後運行的如何?當然還是有很多問題,但是因為追債常得最後上法院,民間小額高利貸明顯減少,黑道份子也少了一條發橫財之路,銀行界因為必須對放款更小心所以努力建立完整的信用積分制度(credit score),並與戶政合一成為社會安全體系(social security)的一環,個人或生意人因為維持好的信用積分並不容易,所以用錢調度會比較保守理性。當然這制度還並不完美,但是一般在美國生活可以明顯感到這方面的文明性。

大致介紹美國公平債務追討法 (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 1966):

此法規範了一般債務人及債權人/債務追討單位(如律師或討債公司)之間的互動 以保障相關個人權利

* 追討單位可以經由郵件電話電報或傳真聯絡債務人,但非經債務人同意,不可於債務人不方便的時間地點聯絡(如早上八時前或晚上九時後),亦不可在債務人的工作單位連絡債務人,以免造成困擾。

* 若債務人有委任律師處理債務,債務追討單位必須經過委任律師處理所有事務,不得直接連絡債務人。

*債務追討單位可以聯絡債務人的親友以取得債務人的現址電話工作地點,但一般而言對同一個人只可接觸一次,並不得透露債務人的相關債務資料。

* 追討單位不可以任何污辱暴力威脅方式討債(包括使用低俗語言或連續電話搔擾)。

* 追討單位不可以使用假資訊(包括伪裝成律師稅收官員警察聯合徵信中心員工或使用假文件假名等)。

* 追討單位對債務資料必須遵守保密原則(如不得以明信片寄債務通知或公佈債務人名單)。

* 追討單位不可妨礙公平交易原則(如要求比欠債更多之不合理賠償)。

以上可看出未來努力的方向。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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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aynepshen&aid=3589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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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沈兄這麼好的資訊
2009/12/20 01:05

您的大作讓我想起另一現象,臺灣的嫌疑犯常在執法人員的護衛下,公然被圍觀的群眾,藉著義憤填膺,違毆成傷。

沈三少(waynepshen) 於 2009-12-23 11:34 回覆:
我們住在國外的人如果能比較一下各地的不同作法和經驗,應是台灣的好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