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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家暴性侵 子女成年可要求免扶養
2009/11/06 08:29:42瀏覽1533|回應0|推薦3
父母家暴性侵 子女成年可要求免扶養
  • 2009-11-06
  • 中國時報
  • 江慧真、朱芳瑤/台北報導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子女間的扶養關係,未來將重新定位為「相對義務」,而非「絕對義務」了。行政院五日院會通過民法、刑法修正草案,若經立院審議通過,遭父母虐待、重大侮辱或性侵害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民間團體多年來奔走訴求,有些父母從小虐待、家暴甚至性侵子女,未履行應有的撫育責任,更造成受害子女身心難以抹滅的創傷,到老還反過頭控訴子女棄養。

     行政院昨天修正民法、刑法條文,允許受害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並增列「遺棄罪排除」條款,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應是「相對義務」。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對於曾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而言,成年後可能面對加害人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傷口上灑鹽」。此修正草案將有助建構和諧穩固、父慈子孝的美滿家庭

     草案若經立院審議通過,未來父母故意虐待、侮辱子女、子女配偶或子女直系血親,或對子女、子女配偶或子女直系血親有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或父母無正當理由未對子女盡扶養義務,子女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也就是,儘管父親只有毆打母親,家暴行為沒有深及子女本人,但子女仍可請求法院裁量減輕其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減輕至何種程度?如何計量?由法官視情節輕重衡量裁定。

     勵馨基金會也擬妥民間版修法草案,準備請立委提案。與行政院版本不同在於,納入受害子女之手足亦可申請減免或免除扶養父母之義務。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解釋,實務經驗發現,家內性侵個案的兄弟姊妹雖未遭到性侵,但見到手足的遭遇,往往也身心受創,修法可避免扶養順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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