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虐待的預防與處理之道
兒童虐待的預防與處理之道
鄔佩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教授)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指出,歷年來,在家庭暴力通報的案件裡,兒童少年保護的案件就佔了14.2%~19.5%的比例。例如在2007年所通報的案件達到一萬餘件,而2008年則多達21,443件。換句話說,目前每年至少有兩萬餘名孩童在家中受到不當的對待了。
美國於1974年通過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這個法案,其中將忽視(neglect)定義為:拋棄且未提供孩童日常生活所需以及醫療上的照顧,或者有不當的監督,甚至放縱孩童逃學,或者對孩童未加以呵護以滿足孩童情感上的需要等。而凌虐(abuse)一詞則為對孩童施以肢體上的侵犯(如搥打、燙傷、窒息),或者予以拘禁或施予性剝削等。根據美國的政府部門之界定,兒童凌虐包括肢體凌虐、性侵害、情緒凌虐、身體忽視、情感忽視、教育忽視等多項(Andrews, 1992)。
理論學說
根據實務上的了解,被不當對待的孩童往往要去面對連成人都難以承受的痛楚、貶抑、忿怒與害怕。他們不僅被剝奪了童年應有的歡樂、天真與對人的信任,他們未來的人生也嚴重的被破壞了。
(一)對孩童的影響
一個孩童尋求的是一個能關心他,能給與他一個呵護他的生活環境。在其成長的過程中,當他的生活照顧者不僅忽視他這種最基本的需求,甚至施以凌虐對待,顯然的,他的認知和情感上發展就會受到影響,在臨床上最常見到的就是在認知上他們會感到困惑,而在情感上則易產生混淆的現象,因而在行為上出現令人費解的行為。
另外,當兒童被迫隱藏其被性侵犯這個事件時,會使孩童感到羞愧與罪惡感、害怕失去家人或朋友的疼愛、會有低自尊現象、對自己無法阻止事情發生以保護自己而感到挫折,他們更害怕說出來會傷到家人,會很憂鬱甚至想死,也會對原本應該保護他卻沒有盡到責任的人感到忿怒。
Gold(2000)指出會對孩童施暴的家庭似乎都出現了家庭功能不彰的現象,例如不安依附、學習不足、錯誤示範等。在家裡如果常須面對施暴的場景,原本會對此現象產生害怕的情緒,但是久而久之,這些孩子就會誤以為要解決衝突就是要用暴力(Cattanach, 2000),並且可發現,這些孩子會有高度焦慮、較多的問題行為,以及較低的自我評價等現象。事實上,這些遭受不當對待的孩童在其日後的身心發展上的確會受到負面的影響,例如人際關係建立不易、情感表達困難、低自尊等之現象,其他諸如焦慮、憂鬱、飲食失調等心理困擾也時有所見。
(二)主要照顧者
生活上的主要照顧者(如父母或祖父母或外公外婆等)對孩童不當對待的方式包括遺棄、凌虐、打成殘廢、囚禁、殺害等種種類型,因此,可以依其施暴的內容將之分為肢體凌虐、情緒凌虐、性凌虐、忽視、失蹤與剝削等五種被害類型。其中所謂的忽視是指對八歲以下的孩子沒有提供食物、衣物、居住、醫療、教育、以及承擔保護與監督的責任,此現象常見於貧窮的家庭,或者因為父母教育程度不夠、文化風俗習慣、父母有心理疾病或情緒問題、父母缺乏社交技巧等因素。又根據資料顯示,會對自己的孩子施以不當的對待之父母當中,有的是在心理上有些病態,有的是有情緒上的問題如過於執著或不成熟等,有的則是因處於低自尊的狀態、或者有過強的防衛機制等特徵。他們往往會將孩子視為是他們的財產,因此依其個人的主張來為孩子做決定,使孩子無法發展出獨立自主的人格。
Bulik, Prescott, & Kendler(2001)強調當被性侵的孩子能有對象哭訴並得到實質上的幫助,則可使孩子能自此傷痛中快速的復原。但是,他們的主要照顧者卻往往無法去正視這樣的事,甚至讓自己也因此事而處於受害的角色,以致無法給與孩子充份的支持與協助(Elliott & Carnes, 2001)。
(三)目睹兒童
目睹家暴可能會對孩童造成創傷,甚至跟受暴的孩童有同等的影響。因此,近年來,學界與實務界會開始關注目睹兒童的相關議題。據了解,目睹兒童可能會出現低自尊、問題行為、社交能力不佳、憂鬱與焦慮等現象,甚至也成為施暴的對象。例如Dietrich(2007)就曾發現兒童的行為問題如攻擊行為、發脾氣、不成熟、任意非為、暴怒與偏差行為等,此舉均與其目睹家庭暴力的場景有關。
處遇措施
根據臨床上經驗,家庭環境因素對受暴的倖存者日後的療癒具有關鍵性的角色(Gold, 2000;Tinker & Wilson, 1999),例如其生活照顧者自身是否具備良好的生活適應能力,或者是否具備照顧他人的能力等。換句話說,治療者要將當事人的原生家庭的因素納入其進行治療的重要考量(Bardin,Comet,& Porten,2007)。
(一)對受害兒童
Gold(2000)認為以創傷為主軸的治療措施並不適用於處理因幼年遭受虐待的成人倖存者的長期影響。因為對這些孩子來說,他們可能無法掙脫出對父母的情感依賴,以致易於陷在此等矛盾的情感掙扎中。
Cattanach(2000)建議能運用遊戲治療的策略來幫助孩童宣洩他們害怕的情緒,使之能藉由述說與遊戲,得以重新框視(reframing)他們的生命經驗,並找到自己內在的力量。事實上,這些倖存者需要培養自主性,學習如何做決定以及與人建立關係,找到能有所歸屬的所在等。因此,Gold建議在面對這些倖存者時,治療者的首要工作就是能與當事人建立起治療性的聯盟之合作關係;其次應從混亂的資訊當中理出一個頭緒,也就是將這些資訊進行概念化,以為研擬策略的依據;第三就是要根據當事人的需要依序排列出幾個處遇目標,如學習人際能力或生活上的適應能力等。
又當孩童被家庭成員性侵害時,主要照顧者在處理此事件的態度就份外重要。然而不幸的是,多數的家庭成員傾向於站在施暴的一方,而對被性侵的孩子卻未能提供支持的態度,甚至是拒絕與指責(Hiebert-Murphy,1998;Maxfield, 2007),而常見的現象就是溝通不良,以及界線不清的家人間的關係,因此也使受害的孩童不易走出傷痛,而引發心理疾病或病態行為。有學者指出,若在事發之後的12到28個月之內能揭發此事,則復原的情況較佳(Kendall-Tackett, Williams,& Finkelhor,1993)。
Kolski, Avriette, & Jongsma, Jr.(2001)曾列出五項長期的處遇目標如:1)能提供孩童安全的生活環境;2)避免所有的凌虐;3)在家裡能建立適當的界限;4)能去除情緒上的干擾,而重新擁有舊日既有的生活功能,喚回往日的歡笑,並且能夠無所畏懼地面對凌虐的事件;及5)能避免陷入來自他人的凌虐循環中。
(二)對施暴者
為了能維護孩童的安全,在美國有些地區會明定:凡是因綁架或性侵孩童而關進牢獄的犯人,他們在出獄之後十年內都要向警方報告他們的行蹤。
Maxfield (2007)主張在處理家庭亂倫的事件時,治療者應幫助受害的孩童、施暴者、以及非施暴的父母能分別釐清各自的責任。例如孩童有責任去揭露此事;施暴者要為自己的施暴行為負起責任;而非施暴的父母則應承擔起保護孩童的責任。要能讓家庭中每個成員都能扮演最適當的角色,並劃清彼此間的界線,以及遵守家庭的規範等。
同樣的,兒虐事件中的施暴者往往也過度擴張了他們在家中的權威角色,忽略人際間應有的界線與份際,而使兒童的安全飽受威脅。所以,吾人要對會威脅到孩童安全的潛在性施暴者採取必要的協助,以維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使他們能平安長大。茲以十月女嬰受虐致死案件為例來論如何防範兒虐事件的發生,以及該如何協助案發後的相關人等。
來自兒虐事件的省思
在父母激烈爭吵後,十個月大的女嬰被她的父親丟進滾燙的熱水中,雖經醫療人員極力搶救,仍然無法將她的生命保存下來。事後,她的父母親都很後悔,家人也很傷感,社會大眾更是為之扼腕。但是,就這名女嬰來說,這一切都不再有任何的意義,因為她等不到這遲來的關心了。沒有幾天,繼之又傳出有一名兩歲的女童被她的父親活活的打死。在四年前,也曾經發生一樁引起社會大眾囑目,一位邱小妹妹因為受到父親凌虐,但是由於醫療機構的不當安排,導致邱小妹妹無法得到適當的協助而致死的事件。這些做父母的,到底是怎樣回事,為甚麼會用這麼強烈的手段來對待自己親生的孩子呢?
每每發生這一類的事件,社會上都會掀起一陣躂伐之聲,然而過一陣子,就不再有人去注意到兒虐的議題,直到另一樁兒虐事件的發生,然後再度掀起眾人的關注,週而復始。筆者年幼時也是一個讓爸媽感到頭痛的孩子,當時被媽媽打的景象,還有媽媽瞪大眼睛的神情,至今想來仍然是那麼的鮮明。雖然有此深刻的經驗,但是,筆者依然懷念著媽媽對我的疼惜與照顧。因為,做父母的要去面對那個那麼有意見,那麼不聽大人說話而行事的孩子,的確會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而一旦動手之後,就可能完全失控。在以前的年代,隔壁的鄰居都會來勸架,有的摟著我撫慰一番,有的把盛怒下的媽媽勸離開,於是一場災難就結束了。
既然是孩子,就一定有需要改進的行為;尤其是當孩子玩瘋了,難免會表現過當的行為,兼以孩子們也正在學習如何自我控制,因此在成長的過程中就益加需要父母親的教導,只是往往教導一次之後,孩子仍然會犯錯,所以,就是要不斷的提醒與教導,直到孩子能夠完全學會,不再犯錯為止。對孩子而言,是一段學習成長的歷程;對父母而言,又何嘗不是一個自我修練的時機呢?而我們的社會以及政府單位又當如何提供協助以避免悲劇發生?筆者針對這幾個方向提出個人的見解如下:
(一)有效能的親職能力是學習而來的
雖然說,做人家的父母,就要對孩子盡到養其身、教其行的責任,但是說的容易,做起來卻不是那麼簡單。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每個人都要接受自己雖然已是成年人,仍然有軟弱的時刻,需要尋求他人的幫助,以有效的親職技巧來撫育父母心目中的寶貝。
由於每個人都是獨立個體,因此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領會程度或學習速度都有所不同,因此就更要根據每一個孩子的特性來研擬教養子女的方式,然而,仍當顧及能維護到孩子的自尊心,並幫助孩子對自己有信心,相信自己是一個被愛的孩子。當父母能夠遵守此等原則去管教孩子,孩子的情緒就會被照顧到,他們也就比較能夠聽得進父母所說的話,在行為上能有所節制。最重要的是,要能有效的運用讚美來幫助孩子們建立自信與獨立人格,並引導孩子改善不良的行為,以使孩子們能成為有責任感又有自信的個體。
顯然的,在此教養子女的過程中,每位做父母的也正在學習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緒,而不是讓情緒來左右我們的行為。因此,停下來,深呼吸一下,然後想一下有甚麼方法可以達到管教子女的目標。在有情緒的情況下所做的決定往往會有後遺症,所以要時時提醒自己,所用的方法能否達到預期的目標,是否會有後遺症?
基本上,任何會產生後遺症的方法就都要三思,如果再加上無法達到預期的目標,那就更加不可為。當我們找不出有效的管教子女的方法時,這就意謂著我們需要向他人學習有效的措施,讓自己能成為一個較能發揮親職功能的父母親。
(二)社會大眾要能發揮主動維護每一個孩童生命安全的態度
在過去的傳統社會裡,多數家庭都能夠得到其親友或鄰居的支持,因此無論是大人或小孩,都有管道去宣洩日常生活上的情緒,以降低悲劇的發生。目前吾人的社會系統已不若昔日那般緊密,再加上現代人的生活壓力往往來自難以掌控的變數,因此,我們很容易將自己無法宣洩的情緒投注在我們身邊的家人,而弱小的孩童就很容易成為父母親失控時的施暴對象。
為了使孩童不會成為暴力下的犧牲者,勢必要喚起社會大眾(包括學校人員)願意主動為孩童請願的涉入行為。如果每個人都願意向情緒失控的父母親表達關切之心,或者是向相關單位通報訊息,以使保障孩童安全的系統能積極介入處理,則可早一步防止有虐兒傾向的管教行為日後鑄成不可收拾的局面。
(三)政府部門能提供管道以協助民眾化解可能的悲劇
多數因對家人施暴而涉案的當事人,在面對心理師時都是抱怨連連,因為他們認為自己管教子女是為了善盡父母的職責,但是他們的負責任態度卻讓他們必須面對司法訴訟,成為一個登記有案的人,他們覺得很不公平,於是開始對自己所扮演的為人父母的角色感到茫然,甚至沒有信心。有的人乾脆就採取不管的態度,也有的人採取更加強硬的姿態。事實上,對孩子來說,這兩種態度都不是他們想要的。他們想要的是被父母親所愛,而不是被忽視或者被毆打。
在處理家庭事件時,最好能依情理法的順序去提供必要的協助,如果逆向而行(即法理情),則勢必會破壞這個家庭應有的親密關係,甚至對家庭成員引發更大的危機。所以,筆者認為政府部門在獲知相關訊息時,能主動為涉案的家庭成員提供具有舒解情緒的協助,其中包括幫助父母親學習一些有效能的親職技巧,並營造有助於家人互動的氣氛,以使這個家庭能夠對每一個人都能發揮穩定的效應。
結語
根據筆者在家事法庭為兩造提供服務時,筆者會試圖先讓雙方都能看到對方的善意,在這樣的前提下,原本緊張的氣氛就緩和下來,因此兩造都開始較能理性地與對方進行對話,並逐漸找出一個彼此都較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換句話說,無論是盛怒下的父母親,或者是毫無自我保護能力的孩子,他們都需要外來的協助,他們或者需要學習如何自我控制,而為人父母者更需要學習有效的管教子女的技巧。或許,我們可以努力的在我們的生活環境中,降低一些有暴力的因子,增多一點對人尊重的氣氛,則我們就會學到如何去面對煩惱並處理自己的情緒,進而能夠多一點耐心去面對屢勸不聽的孩子了。
資料來源:
鄔佩麗(2008):危機處理與創傷治療。第九章與第十章。台北市:學富文化。
Abel, G.G. & Harlow, N.(2001). The Stop Child Molestation Book: what ordinary people can do in their everyday lives to save three million children. Xlibris Corporation.
Adler-Tapia, R. & Settle, C.(2008). EMDR and the Art of Psychotherapy with Children. New York: Springer Publishing Compa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