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少峰枉吃六個月抗結核藥物,怒告衛生署及台北榮總。根據衛生署規定,符合痰液檢查陽性且臨床懷疑肺結核的病人,就可以投藥;台北榮總則指出,該病例通報及治療程序都依疾管局規定辦理。
衛生署疾管局副局長周志浩昨天指出,為求慎重,有些個案可能需要兩、三個月,甚至三、四個月才能排除感染,確實有個案藥都吃了,才證實沒感染肺結核。
周志浩說,他相信醫師是基於善意,在無法排除感染的情況下,才會先給藥,這種情況下,可以加強跟患者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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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4 11:02:53瀏覽683|回應0|推薦0 | |||||||
感染管控, 寧可錯殺, 不容輕放, 被告也無妨.... 申請 國賠可也.. 引用文章枉吃半年結核藥 求償一元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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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