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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2 19:28:07瀏覽402|回應0|推薦4 | |
《民國73年當選全國好人好事代表,與師父和最年幼代表合影》 隨著人權觀念的發展,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警察辦案開始受到約束;以前只要得到線索或有懷疑直接就去搜索人身或住家,搜到了壞人壞事本就要受制裁,搜不到說聲--歹勢啦,也平安無事;有時對付壞人稍加點刑求,壞人是惡人無膽落單時心害怕,甚麼壞事都招供了。現在有修正刑訴法的保障,製作筆錄要全程錄影錄音不能刑求,夜間可以拒絕偵訊作筆錄,沒有搜索票也不能給他搜索,還要告訴他可以請辯護人到場ˋ到案後24小時要移送檢察官,承辦員警稍有疏忽還反成被告受罰,警察辦案開始礙手礙腳,簡直就是保障壞人啊! 還好最後這10年我善的因果調到保安隊,專門負責警察局警衛ˋ拘留所值班ˋ支援各級單位臨時性勤務ˋ一般巡邏等單純性任務,比較少接觸偵辦刑案的工作;以前的保安隊是新進人員或被輔導員警的單位,時代變遷保安隊變成是優秀或特困有辦法有背景的員警,最羨慕的單位,大概是勤務性質單純吧! 〈我當時可是憑資績積分和幸運的因緣統調到保安隊的〉 希望保安隊是我從警的最後一站,能讓我好好在這裡等待退休的命令到來,我祈禱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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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