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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有法可管 消費者無法辨別!?
2010/04/13 15:33:19瀏覽717|回應0|推薦0

食品包裝有法可管 消費者無法辨別!?

汪志冰議員接獲市民蔡先生陳情,因為常常到超市購買食品時,有的食品看來像「包裝食品」,卻只有簡單標示;另有一些明明應屬於「散裝食品」卻標示齊全,因此感到十分困擾。另一位常到傳統市場買菜的趙媽媽求助,她認為許多應屬於「包裝食品」,包刮真空包裝,卻都沒有食品標示,很猶豫到底買不買?

經研究室助理實地訪查後,發現賣場及傳統市場確實有各種不同食品包裝方式,有真空包裝、有伸縮膜包裝等、加上有些未按規定標示,當然使消費者混淆。「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立法精神是要保障消費大眾權益,卻先讓消費者摸不著頭緒!

依據衛生署「食品衛生管理法」 17 條規定,「包裝食品」應在明顯處標示品名、重量、營養成分、有效期限 … 等資料;而「散裝食品」僅需標示名稱與產地。該規定於今( 99 )年 1 月開始施行,主管機關衛生局迄今共查察並經勸導改進食品業者共 41 家次,可見其難以了解並分辨!因此對於消費大眾而言,分辨何者為「包裝食品」、何者為「散裝食品」才是問題之所在,先行分辨清楚後,才有標示內容是否詳盡的問題!

衛生署於 99 年 1 月對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7 條的解釋函,經歸納後大義為:凡是經現場調理烹煮或者秤重再行包裝,或者農、漁類產品之臨時性包裝,僅於該賣場販售、非以擴大銷售範圍及延長陳售時間者,為「散裝食品」;其餘有包裝者,即為「包裝食品」。

汪志冰認為,就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言,就是提供大眾簡單易懂的「散裝食品」分辨方式,例如提供制式標章(如附)專供「散裝食品」標示使用,消費者只要簡單分辨是否為「散裝食品」就可以,不但讓食品業者容易配合、主管機關得以依法落實,消費者也可以一目瞭然,保障消費權益!

衛生署食字第     號令核定

依法標示:      品名             
                     產地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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