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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4 12:55:29瀏覽2215|回應1|推薦3 | |
電視購物 違法促銷 伎倆翻新! 主管機關衛生局在今年1~4月針對電視購物頻道相關案件僅裁處34件,裁罰211萬元,而罰緩金額與業者營收動輒上億比例懸殊;加上舉證不易,裁處之案件數以側錄12小時就有14件推算明顯偏低,以致momo、東森等電視購物頻道以相同方式促銷的手法未見收斂俯拾皆是,真可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市議員汪志冰指出,這是最新的規避法令伎倆,與以往在實體店面販售實品的作法其所受之規範約束完全不同!也就是說,宣傳與實體完全分開進行!實體包裝上之標示合於規定,而宣稱療效的違規廣告部份則分置於媒體播出,造成消費者不明究理下,權益受損仍不自知;也因為在查證時需以靜態實體與動態媒體交互比對,造成主管機關監督之困難與死角。 汪志冰進一步指出,「食品衛生管理法」19條及施行細則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而主管機關衛生局人員實施食品稽查時,不論網路購物或實體檢視,都會以其廣告或包裝之標示判別是否違規,因此只要包裝上沒有宣稱醫療效能,就可過關。 但是,如果以違法廣告宣傳銷售,諸如薇薇安代言的「船井生醫-burner」、陳凱倫代言的「統一葉黃素」、馬妞代言的「龜鹿原膠錠」…等由藝人或公眾人物代言的產品,不斷宣稱其療效者,就屬違法!經汪志冰研究室側錄統計發現,違法宣傳之案例玲瑯滿目,除上述外尚有:金沛兒女王蜂子、膠原活苺飲、全效纖瘦組…等,而其宣傳用語五花八門,諸如:防止肥滿、脂肪燃燒、標靶微脂燃料錠..等,比比皆是! 汪志冰表示,電視頻道之播出為全面性,但主管機關為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監督與裁處皆費時費事,往往事倍功半,且裁處對象為供貨廠商,應負監督之責的頻道業者卻往往置身事外,根本無法遏止此違法亂象!汪志冰認為,購物頻道業者一再強調嚴選商品、並嚴格把關播出內容,一般消費大眾對於電視頻道播出內容也深信不疑下,電視購物消費行為愈趨興盛,購物頻道業者就有相對之社會責任,故主管機關衛生局應會同觀光傳播局研提修法建議,具體約束頻道業者負監督審查之責,並訂定罰則,對於游走邊緣、知法玩法的不肖業者祭以重罰,以維護消費大眾權益! object width="425" height="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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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