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
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民法
第113 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及債務人之設定抵押
權行為,如確屬無效,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113 條規
定,行使回復原狀請求權,以保全其債權。
(最高法院59年臺上字第25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