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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6 09:34:35瀏覽108|回應0|推薦0 | |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 、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 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意思之聯絡並不 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 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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