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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重大侮辱亦可能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之離婚事由』
2013/08/14 10:24:03瀏覽21|回應0|推薦0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

係指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

續同居者而言,故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之重大侮辱,如

夫誣稱其妻與人通姦,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

繼續同居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6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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