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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
2013/08/22 09:30:13瀏覽134|回應0|推薦0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

為前提,所謂他人之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

理事務而言。至於受任人在他人處是否有職位名稱或

有無領取酬勞,則非犯罪成立之要件。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3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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