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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30 16:32:22瀏覽42|回應0|推薦0 | |
若於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 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與自 首之要件不符。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 款之規定,政風機構掌理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 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政風機構受理檢舉案件 ,涉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 理,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款第三目亦定有明文 。而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職司犯罪偵 查機關之檢察署檢察官,對之並無指揮、監督或命令 之權。是以政風機構並非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其 所屬之政風人員,亦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甚明 。 (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3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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