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刑事法律:『真品平行輸入及銷售行為並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2013/08/05 09:47:48瀏覽72|回應0|推薦0

按商標權具有表彰商品來源及品質保證之功能,自國外

輸入經商標權人或合法被授權人所製造、銷售使用註冊

商標之真正商品,而於內國販售,於我國交易通念上,

其商品來源為商標權人,且品質相同,自商標之功能而

言,消費者並無來源、品質不同,或混淆誤認之虞,故

真品平行輸入及銷售行為並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26號)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