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賽德克人
2010/09/17 13:00:07瀏覽1317|回應1|推薦9

賽德克人捍衛族名, 並非反對電影

賽德克直譯正是「人類」或「真正的人」的意思. 這個以彪悍著名的族群, 曾發動過震驚世人的「霧社事件」. 魏德聖導演拍攝「賽德克‧巴萊」讓賽德克人的歷史與事蹟, 引起廣泛的討論.  賽德克人的精神也將隨著影片的宣達推向國際

影片規模台灣影史從未有過的耗時耗力! 拍攝過程波折重重,魏導演形容,「感覺每一天都像在懸崖邊緣,但總會有奇蹟出現。」 花費數億的大製作, 原本就應有將週邊產品列入的周延規劃; 但因為申請商標註冊的過程, 作法粗糙,  相關的法令的模糊和缺乏與原民的溝通與尊重, 讓原本雙贏的局面暫時蒙上陰影. 參照先進國家的作法, 族群名稱是不能隨意註冊的; 就長遠看來, 整起事件有助於其他商業團體運用原住民智慧財產時的參考.

台灣欠原民一個感恩節!

魏德聖導演拍攝電影「賽德克‧巴萊」的熱心和善意是不容抹煞的. 在"歷史是漢人的歷史"覆蓋下, 先民唐山過台灣的血汗史中, 一直虧欠對原民的尊重;  連特有居心的河洛政客還將 "原民才是台灣的原始住民" 的存在事實活剝生吞.  在"愛台灣"被謬論扭曲的時代, " 愛台灣, 請愛原民", 台灣欠原民一個感恩節!

請進電影院 支持「賽德克‧巴萊」

希望有更多的關於原民的文化和事蹟廣大流傳, 大家能給為這部關於賽德克族電影付出血汗的製作團隊正面的支持!

臺灣地區原住民族有幾族?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截至97年1月止,臺灣原住民族共有13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撒奇萊雅族。

散居在花蓮縣中央山脈以東的賽德克族人(Seediq), 原本被列為泰雅族一支, 在2008年4月, 賽德克族正式成為台灣原住民第十四族.

賽德克族?

原本的泰雅族分為兩大群, 其中的一群即為賽德克亞群. 據說四, 五百年以前, 賽德克族就已經在濁水溪及其支流建立許多群落. 因部落分散與遷徙, 衍生不同的語言和習俗. 日治時期的日籍人類學者將分佈在北台灣, 南投、花蓮以北, 總數八萬多人的原住民命名為泰雅族, 但北部泰雅族和南投, 花蓮的泰雅族, 雖是同一語系卻不相通, 鯨面紋養不同, 生活習慣也有差異. 因此人類學者把泰雅族中居住南投, 花蓮的三萬多名泰雅族人, 劃歸為賽德克族; 賽德克族中, 又依生活形態, 風俗等分為太魯閣(德魯固; Taroko、Truku, 約兩萬人), 德克塔雅群(Tgdaya)和都達群(Toda)三個系群.

行政院於民國93年1月正式公布太魯閣族為台灣原住民族第十二族, 前後有相當大的爭議. 爭取正名, 脫離泰雅族是德賽克族人的共識, 但反對以太魯閣為族名, 堅持要以賽德克為另立的族名, 理由是太魯閣只是一個部落名稱,不如賽德克在族語中是「人」. 於是德克塔雅群(Tgdaya)和都達群(Toda)的賽德克人展現了族群的主體意識, 積極向政府提出正名, 終於在2008年4月, 賽德克族(Seediq) 正式成為台灣原住民第十四族.

反對 註冊商標, 不反對電影「賽德克‧巴萊」

國片「賽德克‧巴萊」是「海角七號」導演魏德聖的新作, 描寫日據時代的「霧社事件」, 原住民莫那魯道率領族人英勇抗日的事蹟. 去年10月27日開拍,歷經10個月, 集合台灣, 日本, 韓國三地電影菁英, 演員1萬5千人次, 拍了2,047捲底片. 已於今年9月4日殺青, 預期在2011年的暑假分上下集播映. 但製片果子電影公司將「賽德克.巴萊」這五個字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 涵蓋生活日常用品,甚至內衣、尿布等300多項商品名稱, 是侵權行為.

賽德克族代表前原民會主委瓦歷斯.貝林認為, 行政院早已核定賽德克族正名, 電影公司無權申請商標註冊. 導演魏德聖拍片前曾至清流部落與族人交換意見, 承諾電影內容不會違逆族人的Gaya(傳統律法), 作品完成後的文物或場景, 將移至仁愛鄉供族人應用.「我們自稱賽德克.巴萊,不是電影出現後才自稱賽德克.巴萊。」 他們相信魏導拍片的善意,但不認同註冊商標的作法.

延伸閱讀:

轉貼連結: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259149&id=6&id2=1

智財局:收到來文後撤銷商標

對果子電影16日願意主動拋棄「賽德克.巴萊」商標,經濟部智財局16日表示,將在收到果子電影來文後,撤銷其商標註冊,另對果子電影同意南投縣信義鄉農會申請同樣商標部分,也將同步駁回。

智慧財產局表示, 原民會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主管機關, 該條例所稱智慧創作, 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 音樂, 舞蹈, 歌曲, 雕塑, 編織, 圖案, 服飾, 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原民會認定「賽德克.巴萊」屬文化成果之表達智慧創作,智財局予以尊重.

轉貼連結: http://showbiz.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Showbiz/showbiz-news-cnt/0,5020,110511+112010091700048,00.html

賽德克族人為什麼生氣

伊凡諾幹 2010-09-17

果子電影公司將「賽德克.巴萊」電影標準字(圖案顏色墨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多項商品商標註冊,審查核准。由於「賽德克族」是該族族人歷經十餘年推動正名運動後始獲行政院核定,為捍衛「賽德克」族名的神聖性,加諸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支配權,遂引發賽德克族原住民反彈,認為電影公司不但侵犯了族人的權利,更是一項剽竊行為。

 此案其實涉及了傳統知識的立法保護課題。二○○○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因應低度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的強烈要求,成立了「智慧財產與基因來源、傳統知識及民俗創作之政府組織委員會」,明確定義了傳統知識、基因來源、民俗創作的國家主權原則、知情同意原則和利益分享原則,以期充分考慮並保護這些重要資源提供國與相關族群的利益。

 今年八月間,十七個非洲地區智慧財產權組織成員國共同簽署一項智慧財產權協定,為保護非洲地區傳統知識和民俗創作提供統一依據。其中規定各成員國應依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有關規定,主動保護本國傳統文化資源,以有效保護非洲地區民間傳說、民族音樂、傳統手工藝等歷史遺留的文化資源,避免這些資源被不斷竊取、盜用,繼續被一些已開發國家無償、廉價地使用,或透過現代智慧財產權法制予以壟斷及私有化。

 而現行《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主要係在於保障商標權、保障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以及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於申請商標註冊時之審查及核准階段,由於並未特別慮及原住民族傳統知識、無形文化遺產及傳統文化表達。在採先申請註冊原則下,「賽德克.巴萊」乃由先提出申請註冊的果子電影取得商標權。

 值得商榷的是,族名是原住民族族人的集體精神象徵,具有尊崇之精神意義,若隨個人或公司私益將之標示於商品上,普遍廣泛流傳於市面,有減損該族尊嚴或貶抑該族榮譽的可能。基此族群利益的考量,實應予核駁審定,不准其註冊。亡羊補牢,賽德克族人或相關團體等利害關係人既已表明不服,認為侵害其民族權利,自得依法申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或由智慧局審查人員提請評定),使該項商標權消滅,自始失去效力。

 另外,電影《賽德克.巴萊》的製作,由於片中內容涉及對於霧社事件的歷史詮釋權,並將大量涉及賽德克族的傳統知識、無形文化遺產及傳統文化表達。而我們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業於二○○七年十二月公布施行;該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由於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指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並登記,始受保護;並且,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惟為實施該條例而經立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四項行政規則,現仍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草擬中,何時完成據以全面施行,尚無法確定。

 「賽德克.巴萊」商標權爭議,雖在行政院原民會發布新聞稿,以「賽德克.巴萊」應當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客體,不得登記為商標為由,嚴正反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其註冊;而智慧局高階官員主動前往溝通,雙方初步商定將由智慧局審查人員依法提請評定,爭議之消弭露出曙光;惟《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相關子法立法期程延宕多年,使原住民族傳統知識、無形文化遺產及傳統文化表達等無法即時、有效地加以保護,原民員會實難辭其咎。

 (作者為學術研究工作者,泰雅族人)

http://zh.wikipedia.org/zh-tw/%E9%9C%A7%E7%A4%BE%E4%BA%8B%E4%BB%B6

維基: 霧社事件

http://blog.ilc.edu.tw/blog/index.php?op=printView&articleId=100836&blogId=5818

賽德克族

http://www.abohome.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3283:tinycontent-109&catid=77:14

太魯閣族

( 休閒生活影視戲劇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era101tw&aid=4420282

 回應文章

著作權筆記
新聞過後再也沒有下文了
2011/01/19 14:12
各界對於這個案件的討論始終是失焦的,連原住民族事務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自己也弄不清楚「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保護範圍,相關子法也一直延宕未發布,歡迎參閱<a href="http://www.copyrightnote.org/eclqna/clqna.php?op=showcontent&id=315&p=1">「賽德克.巴萊」商標註冊案的一些釐清</a>,可以得到觀念的澄清,個界也應繼續追蹤本案之發展。
vera101(vera101tw) 於 2011-01-28 09:18 回覆:

謝謝指教!

已前往所提供的網址:

http://www.copyrightnote.org/eclqna/clqna.php?op=showcontent&id=315&p=1">「

將更仔細的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