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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7 22:12:55瀏覽3735|回應0|推薦8 | |
(2007-05-13 修改第一次) 老師,你是誨人不倦,還是毀人不倦? 看到這些故事還有新聞報導,更覺得感觸良多。 引用文章: 老師,請不要罵孩子是「笨蛋!」 我向她致敬! 中國時報 2007.04.27 戳瞎學生遭判刑 惡老師竟續任教 林諭林/台北報導 彰化縣二林中正國小教師林立嫈,八十四年以雙手戳瞎智障學生林煜傑雙眼,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昨日表示,林立嫈因這次不當體罰,一、二審均被判決有罪,但校方竟讓他繼續任教迄今,批評教育行政人員、教評會「師師相護」,事隔十二年仍不處分不適任教師。 王榮璋表示,為避免不適任教師危及學生權益,他將力促《教師法》修法,規定教師「一審有罪就要停聘」。 林煜傑母親吳欣陶說,她與林立嫈是好友,當初發現林立嫈不當體罰時,曾以書面信件請林立嫈不要再犯,林立嫈也簽了悔過書,卻繼續體罰她兒子,導致兒子雙眼失明,十二年來全家飽受身心傷害,林立嫈應拿出負責的態度面對。 王榮璋表示,林煜傑家長對時任啟智班的教師林立嫈提告後,一、二審都判決林立嫈有罪,但學校卻以判決仍未三審定讞為由,不予處分。他說,林立嫈正在申請退休,未來若三審定讞有罪,家長及學生該找誰負責?要求中正國小在司法訴訟尚未確定前,不應同意讓林退休。
主旨 : 關於刑法一件事(學術意見交流) 最近上完親屬,上到 1092 條監護職務之委託。 該條指出:「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 記得刑法老師在違法性的地方,提過即使父母有出具同意書,賦與老師懲戒子女亦不可以。 (在課本 1-125 至 1-126 頁的地方) 當時自己就覺得有點奇怪,記得民法上有 1092 這種條文,字面上意思也是予許的。 經親屬老師講解該條時確認,完全照法條之「特定事項」「一定期限內」,是可以的。 記得茂老師提過,他在刑法學術研究上,常常是很寂陌的。 這邊想到曾有過這部分,在寄給老師之前,先寄與各位交流、指正一下。
主旨 : 回覆 : 關於刑法一件事(學術意見交流) 又來插嘴了,教育基本法第 8 條難道不應該優先適用嗎?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只是說這條規定很籠統,也沒有罰則規定(可能有什麼施行細則之類的,但一時之間查不到) 所以我個人認為不管民法或刑法見解為何,不能體罰是教育基本法應該優先適用不是嗎? (也就是不能有任何體罰)
Subject: 回覆 : 關於刑法一件事(學術意見交流) 打完前一封才想到我剛剛似乎把 ” 體罰 ” 跟 ” 懲戒 ” 劃上等號了,但似乎又不是如此 … 不過我仍然是覺得身體上、物理上以及言語暴力類的懲戒就相等於體罰,所以依教育基本法規定是不許的 … 至於除去這些以後是否老師還有適當的方式對學生實行懲戒倒是可以再商榷的 …
Subject: RE: 關於刑法一件事(學術意見交流) 不用問啦 . 民法上的監護主要講的是保護其利益 , 而不受他人侵害的意思 . 這個跟刑法上的懲戒當然不同 . 尤其是 老師已經明文規定不能執行體罰了 , 家長還簽同意書要讓老師代為懲誡 , 當然無效 . 再講清楚一點,當教師法或其他法規有明文禁止老師體罰學生(包括言辭羞辱)時,老師和家長再簽署任何同意書,因其內容"違反法令之強行或禁止規定",當然、自始、絕對無效。
Subject: Re: 關於刑法一件事(學術意見交流) 對對對,綜合大哥「 再講清楚一點,當教師法或其他法規有明文禁止老師體罰學生(包括言辭羞辱)時 」 與班代的,我就是覺得「體罰」與「懲戒」是不等的。 (適度懲戒例如罰寫作業這種。 我相信,父母連體罰都可以列入適度懲戒範圍,這部分教師也許可因教育基本法而排除老師適用。 但,其它適度懲戒權,我想應是可以由家長授權的) 我的問題就是在於,教師倒底有沒有懲戒權,記得茂叔是認為連這個都無以家長授權,但親屬老師認為這部分是可以的。
Subject: RE: 關於刑法一件事(學術意見交流) 懲戒權 , 既使有 , 也是一身專屬權 , 父母不能轉讓他人 . 現在還有哪個神經父母會請人代為懲誡自己小孩 ? 拜託老師用力打 , 沒關係 . 打死最好 ? 就算有這種父母 , 由於法令明令禁止老師體罰學生 , 也沒這個道理 , 能讓這個同意書有效 . 老師亦不能以此同意書為由 , 豁免罪責 . 處罰或者出作業 , 要小學生抄寫課文到小學生無法負荷的程度 , 算不算體罰的一種 ? 罰學生交互蹲跳 , 也有多起產生肌溶解症的案例發生過 . 還有多種懲戒手法 , 教室外半蹲提水桶 , 課桌椅間單手趴地挺身 , 雨天吸乾籃球場積水 , 言語羞辱 , 強迫樂捐 , 配售文具 , 叫學生配對互打耳光 , 丟粉筆板擦到學生頭上 , 叫其他同學公然嘲笑你 , 撕毀學生簿本 , 叫學生吞掉考卷 , 這些我自己每一種都親身經歷過 . 你覺得哪個不是體罰 ? 哪個是適度懲戒 ? 我不認為適度懲戒可以跟體罰混為一談 , 但你要怎麼分? 而且 , 老師為什麼一定要體罰學生才能教學呢 ? 我也覺得一個好的老師要這個懲戒權幹嘛 ? 一個小學生能犯什麼錯 , 需要你這樣費盡腦汁想盡花樣體罰他 ? 他成績差 , 是你自己不會教 , 你憑什麼打他 ? 學生真的不受教 , 只要提報校長或家長帶離教室處理 , 不要影響其他學生的受教權就好了 . 這個話題 , 就此打住 , 不再發言 .
Subject: 回覆 : 關於刑法一件事(學術意見交流) 我想大哥反應可能稍嫌激烈了點 …我想為何要對體罰和懲戒作區分就是因為我們也反對體罰,但是除去(當然這只是我自己對體罰的定義)身體上(打)、物理上(比如說罰跑操場、罰站等)和言語暴力(罵甚至到侮辱)以外(這些不僅教育基本法有規定,我也贊同陳大哥的意見,我也不認同民法上的監護權有包含懲戒權而可以特定地暫時交由他人行使,但是我仍然還是覺得教師在這些不許的範圍外應該仍然要有管教學生的權力(甚至是權利!),我是沒有任何科學上量化的數據可以證明啦,但是我絕對相信問題老師比問題學生要來得少,除去純粹體罰外,我個人認為教師應該仍然要允許有懲戒學生的權力(不過,我自己的結論雖如此,但是有沒有我自己定義下卻不是體罰的懲戒權的行使方式呢?我除了可能緩不濟急的叫家長來或狀況發生時暫時不教課,讓全班自行冷靜外)一時間我還想不出什麼會有制裁力的非體罰的懲戒方式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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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