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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戀是權力不對等關係的變調曲
2011/11/02 11:16:59瀏覽10313|回應0|推薦4

通常我覺得中時的社論都講得有點道理,不會太離譜。但是今天這篇中時社論,不知道出自誰的手筆,看了真令人搖頭。You missed the whole point! 完全失焦。

這個師生戀議題,行為者要不然是「違法」,須移送法辦,不然就是「利益衝突」,須自行迴避或被校方命令迴避。哪有要教育部不要管的道理?

違法:

若一方為未成年(十八歲以下),即有可能成立刑法妨害性自主章的趁機或合意性交或猥褻罪,或者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與兒少保護法等之相關法條規定,這些絕大部分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校方有依法解聘或免職之責(依據教師法等),校方若知情不報,還有底下所引的性別平等法相關罰責伺候。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 36-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
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這哪是什麼師生戀,這是強姦罪,至少也是性騷擾,而且校方是不能不管,也一定要依法告發與通報的,OK?

若雙方都已成年(十八歲以上),其關係仍為不對等之權力關係,一方為受教育者(為他方之學生),行為者即有觸犯刑法權勢性交或猥褻罪,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甚至社會秩序維護法(例如無故追躡跟蹤表達愛意的行為)等相關罪責的極大可能。校方也不能不管,也要依法將當事人解聘或免職,也有上述條文必須依法告發與通報之責,否則即為違法失職。

利益衝突:

師生如均已成年,而且未涉及利用權勢性侵或騷擾等問題,當然可以自由戀愛;事實上,「戀愛」這檔事,也沒人禁止得了。主要的問題在於,師生既然戀愛了,是否應該「迴避」?若不「迴避」,會不會評分不公,有害教育之公平性?答案其實很清楚,不是嗎?

我認為這個發生師生戀的當事人,尤其是那個職司教育的老師,就跟法官職司審判,若發現自己與當事人有親友同學關係,其判決公正性即不能受人信賴,須自行迴避,被當事人聲請迴避,或被院長命令迴避一樣,老師有掌握學生評分與及格與否之權,若與當事人之一產生利益糾葛,也應該迴避,或被命令迴避。

教育部長吳清基講得非常好,「若是十八歲以上的大專學生,教育部的立場也同樣不讚同、不鼓勵,並有明確規範。例如,如果是單一碩博士生與指導老師之間發生戀情,老師就應停止指導關係;如果是一對多教學,則發生師生戀的當事學生應主動退出選課,老師須主動向學校報告,懲治措施由各校訂定。吳清基指出,國外名校包括柏克萊、密西根、耶魯等大學,也都有明文規範禁止師生戀。 」

吳部長說得完全正確,本來就該這樣規定!校園中所有的學生一律平等,教師本來就該利益迴避,以維繫所有其他學生之公平受教權利,確保所有學生的學習結果都能得到教師之公正評鑑。

所以,發生師生戀,當事人都要迴避,校方也要監督與管理,避免影響他人的公平受教權利,哪有不管的道理?

我支持教育部此一適法管理校園師生戀的舉措。

以後請不要讓這傢伙再寫社論了,OK?


社論-師生戀如未違法 公權力不宜插手
2011-11-0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教育部為保護學生,發文各級學校要求將「禁止師生戀」納入教師聘用條款。換言之,如果發生師生戀情事,教師可能會遭到停止聘用的處分。這項新規定引起各界正反不一的評價。贊成者認為此舉可以釐清師生關係的界線;反對者則認為在此自由戀愛的時代,只要合法,公權力無須介入私人感情領域。

     教育部今年發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日前依據這個準則第七條中「師生之間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等規定,發文各級學校,要求各校在新修訂教師聘約時,禁止「師生戀」發生。針對「教育部禁止師生戀」相關報導所引發的爭議,教育部表示,其實該項公文的主旨是:「建請轉知貴屬學校將刑法第二二七條有關對未滿十四歲及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優先納入學校教師聘約,提醒教師避免觸法」,並非所謂的「禁止師生戀」。

     不過,教育部部長吳清基在立法院答覆立委質詢時明確反對師生戀。他認為,師生之間存在著不對等權力關係,老師是擁有權力者,因此不宜與學生發展出私人戀情;對於十八歲以下的學生,教育部明文禁止師生戀,一旦發生,學校應立即予以處理,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下,做適當處置,包括將該學生調離該名老師班級,並須視情節輕重處分教師,最重情況不排除停聘或解聘。

     若是十八歲以上的大專學生,教育部的立場也同樣不讚同、不鼓勵,並有明確規範。例如,如果是單一碩博士生與指導老師之間發生戀情,老師就應停止指導關係;如果是一對多教學,則發生師生戀的當事學生應主動退出選課,老師須主動向學校報告,懲治措施由各校訂定。吳清基指出,國外名校包括柏克萊、密西根、耶魯等大學,也都有明文規範禁止師生戀。

     誠如吳清基所言,老師與學生之間存在著敏感卻又可能不對等的關係;因此,如果師生戀是由有權力的一方(通常是老師)出以誘惑、脅迫,的確非常不妥當。不過,關於師生戀的重點其實不在於「老師」與「學生」的身分是否可以發生戀情,而是行為是否合法與合於倫理,而究竟事屬不宜或者不法,已另有相關專業自律或者法律條文規範,最高教育主管機關是否有必要再另行規定,值得商榷。

     例如,如果師生戀發生性行為,且當事人是未成年者,《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已規範,與未滿十四歲或十六歲者性交、猥褻,將處以不同刑期。如果當事人是大專生,各校的《大學教師專業倫理守則》也已要求教師應斟酌與學生相處之方式,以期達成身教之效果,或者明令教師要避免與學生建立不當親密關係;而全國教師會所訂定的《全國教師自律公約》也明文指出,為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其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之情感愛戀關係。吳清基所舉的名校規定,正是在這個層次上做的自律,並非由國家教育主管機關另行規範。

     換言之,不論是學生年齡是否成年,或者當事人是否有婚姻關係,以致於師生間不宜、不應、不可發展戀情、甚至發生親密行為,早已有其他規定或者法令足以規範,教育部實在沒有必要再增加新的規定;更何況,師生戀的「戀」到底要到什麼程度才需要予以告誡、阻止,恐怕不容易界定;從愛到性,這個過程,教育主管單位要在什麼時候介入、喊停呢?恐怕教育專家也難有答案。

     教育部的這項禁止師生戀條款,原意是要依法保護十四歲以下的學童。不過,因為一紙公文連大專院校也被列為禁止範圍,如果愛戀的雙方當事人已成年,可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卻因為是師生關係而遭到禁止,這恐怕還有違憲之虞。

     誠如吳清基所言,若是老師學生間有超過教學以外的關係,通常對居於弱勢的學生比較不利;況且這也可能會影響老師的教學,以及對其他同學造成不公平,的確不是值得鼓勵發展的感情模式。不過,即使在最保守的年代、在法律最嚴峻的地方、在人言最可畏的氛圍裡,師生戀也從來沒有禁絕過;台灣教育該關心的事情還有很多,在這自由開放的二十一世紀,師生戀如非涉及違法、如非涉及違反倫理,教育部又何必插手呢?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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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5803560
 引用者清單(2)  
2011/11/05 01:56 【公義之聲】 Re: 尊重教職倫理 也是尊重自己
2011/11/03 15:11 【公義之聲】 「我的小孩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