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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4 20:03:35瀏覽748|回應0|推薦3 | |
再強調一次,如我在引用文章: 我們的小孩都有可能是受害者!中說的,『在校園發生的,所謂「師生戀」,其實並沒有大家想像得那麼美好,尤其是那個身為教師或導師的一方,近乎絕對的違反教師法與教師的專業教學倫理規範,應被移送法辦及/或受到懲戒才是。』 底下讀者投書的作者,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志成,與我所見略同,請參考。 真的,如我在引用文章: 師生戀是權力不對等關係的變調曲說的, 『這個師生戀議題,行為者要不然是「違法」,須移送法辦,不然就是「利益衝突」,須自行迴避或被校方命令迴避。哪有要教育部不要管的道理?』 另參考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所架設之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其中有關師生戀的官方說法如下,請媒體不要再以訛傳訛,炒作師生戀了。 摘自: 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 師生關係-師生戀(學生篇) Q:兩情相悅的師生戀中,若老師尚未婚嫁,校方予以處分是合法的嗎? Q:社會無法接受師生戀的原因?
尊重教職倫理 也是尊重自己 2011.11.04 01:44 am 無庸置疑,憲法保障公民個人權益,自由戀愛亦在其間。但是,角色之權利義務關係,優先於普遍公民之權利義務。 教師個人可以有浪漫之情愫,但是教師職務乃是特殊角色,自然受特殊條件限制。教師是否可以和學生發生情感,並非完全無爭議。 若將教師和學生關係,視為職業倫理規定,納入具文於聘書之內,作為特殊身分的行為要求,這不能說違反法律對人權之保障。 教師接聘時,自應清楚職務分際,面對主動或被動的感情悸動,自當審酌自制,迨角色的特殊條件消失,自然不受限制。 在此件事上,支持師生戀者認為人類感情如洪水滔滔不可遏止,制定法令,實屬多餘。但是,尊重教職倫理是教師的自我道德要求,若接聘時,沒有特殊限制,自然不衍生行為規範,反之,若將師生戀列為職業倫理的限制,除非不接聘,否則自當接受此條件限制,同時,服膺違約時的懲戒。這是對職務本身的尊重,也是對自己的尊重。 【2011/11/04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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