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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尊重教職倫理 也是尊重自己
2011/11/04 20:03:35瀏覽748|回應0|推薦3

再強調一次,如我在引用文章: 我們的小孩都有可能是受害者!中說的,『在校園發生的,所謂「師生戀」,其實並沒有大家想像得那麼美好,尤其是那個身為教師或導師的一方,近乎絕對的違反教師法與教師的專業教學倫理規範,應被移送法辦及/或受到懲戒才是。』

底下讀者投書的作者,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志成,與我所見略同,請參考。

真的,如我在引用文章: 師生戀是權力不對等關係的變調曲說的,這個師生戀議題,行為者要不然是「違法」,須移送法辦,不然就是「利益衝突」,須自行迴避或被校方命令迴避。哪有要教育部不要管的道理?』

另參考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所架設之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其中有關師生戀的官方說法如下,請媒體不要再以訛傳訛,炒作師生戀了。

摘自: 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

師生關係-師生戀(學生篇)

Q:兩情相悅的師生戀中,若老師尚未婚嫁,校方予以處分是合法的嗎?
A:師生戀會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因為師生間的互動(上下的教學關係、老師對學生應該一視同仁)與情人間的互動(平行的情愛關係、情人是最特別的人)本質上不同且不相容。倘若學生未滿16歲,即使願意與老師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老師的行為仍構成刑法第227條與幼男幼女性交猥褻罪,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定義之性侵害。即使學生已滿16歲,甚至已成年,老師尚未婚嫁,校方仍得以師生戀違反專業倫理,屬於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對老師為行政懲處、教育處置,以維護專業倫理、教學品質、學習環境

Q:社會無法接受師生戀的原因?
A:社會期待學校是教育、學習的場所,社會大眾期待老師在學校認真教學、學生在學校認真學習,期待老師言行符合師道,堪為學生的模範,對學生傳道、授業、解惑。因此,社會無法接受老師憑藉學識、年齡、身分、智識程度、社會經驗上的優勢,掌控學生成績優劣、畢業與否的權勢,利用教育學生的機會及學生對老師的信賴,跟學生談戀愛,混淆學生對老師的情感,耽誤學生的學習及發展,影響學生的人際關係及價值觀,也破壞了其他學生的學習環境。

 


尊重教職倫理 也是尊重自己
 
【聯合報╱李志成/輔仁大學兼任副教授(台北市)】

2011.11.04 01:44 am
 
 
近日教育部擬明文禁止校園師生戀,引發爭議。

無庸置疑,憲法保障公民個人權益,自由戀愛亦在其間。但是,角色之權利義務關係,優先於普遍公民之權利義務。

教師個人可以有浪漫之情愫,但是教師職務乃是特殊角色,自然受特殊條件限制。教師是否可以和學生發生情感,並非完全無爭議。

若將教師和學生關係,視為職業倫理規定,納入具文於聘書之內,作為特殊身分的行為要求,這不能說違反法律對人權之保障。

教師接聘時,自應清楚職務分際,面對主動或被動的感情悸動,自當審酌自制,迨角色的特殊條件消失,自然不受限制。

在此件事上,支持師生戀者認為人類感情如洪水滔滔不可遏止,制定法令,實屬多餘。但是,尊重教職倫理是教師的自我道德要求,若接聘時,沒有特殊限制,自然不衍生行為規範,反之,若將師生戀列為職業倫理的限制,除非不接聘,否則自當接受此條件限制,同時,服膺違約時的懲戒。這是對職務本身的尊重,也是對自己的尊重。

【2011/11/04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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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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