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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引用文章: 立委踹門案與毀損罪
2013/05/22 12:27:06瀏覽865|回應0|推薦11

引用文章: 立委踹門案與毀損罪

引文作者所述之「有認識過失」的觀念,好像屬於民法範疇,與刑法的「故意」如何判斷,並沒有直接的關聯。

而依據刑法規定,我認為法務部以毀損罪與侮辱公署罪移送邱立委法辦,並沒有錯。

刑法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這是因為,若用力踹門,門就有可能會被踹破,這是一般人皆有之常識,所以「行為人對其發生(門破損的後果)雖有預見,但對其抱持無所謂的態度」而去踹門(此為法條所謂之"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其本意"),就是以故意論,我認為法院應該也會如此認定。

除非邱議瑩根本沒用力,僅欲輕觸,非想破門而入,只是擺個姿勢好讓記者來拍照,才符合「行為人對其發生(破損的後果)雖有預見,惟確信其並不會發生」(此才符合所謂 而其發生非其本意"),但曾部長的門竟然是用紙糊的,所以邱的腳一觸即破!唯有如此的特殊狀況,邱才能主張其毀損室門為過失行為。

總之,這種狀況應該會被解釋為用力踹門的立委具有「未必故意」而成罪,比較符合情理。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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