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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遭起訴
2007/02/09 22:46:58瀏覽2138|回應0|推薦3


「你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遭起訴

被告小姐家屬:「我女兒是說對方有在學佛,感覺上卻不像學佛的人,如果對方信量夠的話,不可能跟股東有債務糾紛。」家屬大聲喊冤,強調只不過是提醒對方,學佛之人本來就該有慈悲之心,並沒有惡意。

我們中華民國的檢察官,根據這一句話就將被告,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嗯。這句話我也真的看不出來有任何"侮辱"的故意。

1。被告只是比擬原告跟許純美一樣而已,許純美只是被當作一個客觀的評量標準。

2。在[許純美]這三個字後面,被告又沒有加上任何負面的字辭,例如:[跟許純美一樣X!]而X=爛、賤、醜、怪等等。

3。本案的重點是[許純美]這三個字,一般人還未形成此為[確定負面評價形容詞]的共識,簡單來說,它還未形成侮辱他人的效力。以後就不知道了,但現在還沒有。

假如被告是說:[跟X有什麼不同!]而X=王八、畜牲、豬狗、妓女等等,那當然一般人來聽,也覺得這就是侮辱啦。但當X=許純美、宋七力、杜正勝、陳水扁、馬英九、宋楚瑜等時,對於這句話,視其政治立場及個人喜好感受各異,並不是一般普通人都會產生負面感受的,有些人搞不好還以為原告這句話是在恭維他哩。

公然侮辱罪,雖然是告訴乃論的罪,要先有當事人的堅持,檢察官才會去起訴。但是我認為這個檢察官對於構成侮辱罪的評量標準可能設得實在太寬了,我認為法官應該不會判被告有罪的。覺得這個檢察官難免濫行起訴之嫌。


From: euridice

我現在也要學習各位多思考一些看似簡單的問題了,避免陷入死讀書的狀態。練練筆跟各位分享一些想法。

如同某名言『說人是非者,必是是非人』,只要說出口的話帶有敘述性,就會有不同的解讀,這就是各種爭端的由來。

何謂侮辱:只要讓人感覺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若還指出具體的事實,就是毀謗。

例如:我們說某人考試作弊,這個是毀謗,這當然觸犯了刑法第 310 條的毀謗,因為有具體的不名譽事實陳述,這裡的事實是負面的事實。但是,若我們說,你真的很『杜正勝』,那侵犯了誰的人格權?侮辱了誰?有沒有侮辱的意思存在?

這就跟現在若跟別人的小孩說,祝他未來成為陳總統一樣,這樣是鼓勵還是諷刺?大概 37% 的台灣人會認為是鼓勵, 63% 的人會認為是諷刺,所以若我是辯方律師當然會採負面評價形容詞不確定論, but ,若我是被指責的人,我修佛學這麼久居然被否定,還被指稱像某人一樣,然後說這句話不是負面形容詞,這實在有一點『杜正勝』!

民法第 98 條,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如同林東茂老師書上所說『如果沒有足以激怒公眾的罪行,厲聲咒罵只是放縱情緒而已,就不是合於人情世故的議論,因此是侮辱』(刑法總覽, P.2-74 ),我認為,只要是純粹宣洩情緒的言詞,都有可能形成侮辱,不管是用哪一種句子或者是名詞。用一句看似正常的句子或人物來去侮辱一個人,每個人隨便想都一堆。

這位案件中的所有當事人不會不知道許 XX 的社會評價,我們一直攻擊台灣司法制度不公正,但遇到事情又要求情理法,這不是很矛盾?如同性騷擾防制法在大家期待中通過,卻又覺得區區一點接觸就必須用刑法追訴,其實重點不就在保障本人的感受,當事人的人格權?

『 ... 李登輝卻鄭重否認,表示都是李坤儀自己貸款 4900 萬出錢買的!還開玩笑說 自己沒錢,要不是李坤儀買了翠山莊,他現在就沒地方住了! ... 』(東森新聞報, 2007/2/9 ), 真希望未來我跟李登輝一樣窮啊!!


你這是純抬槓啦。

舉例來說,假如你公開罵人 [ 你比李遠哲還蠢 ] ,被罵的人可以告你[公然侮辱]罪,是因為那個"蠢"字,而不是"李遠哲"這三個字;而李遠哲應該可以同時告你[妨害名譽]民事侵權行為及[公然侮辱]罪,是因為你把他跟"蠢"字連在一起。

所以,你說人家[你很陳水扁呦],可能被說的人想告你[公然侮辱]罪,除非碰到上述的這種檢察官,一般來說是比較不可能成立的。因為[陳水扁]這三個字,還沒有成為確定負面評價的形容詞。不過,看起來,這時間好像也快到了,等辭海或某工具書有收錄說[陳水扁]這三個字等同"騙子",然後在報紙上也有記者是用它來罵人時,這[公然侮辱]罪就會成立了。


小弟來說說

應該要起訴,主觀更成要件該當,因為據新聞內容案發在髮廊,而髮廊為營業場所且顯然有第三人在場,因此論證的重點應在「許純美」代表之意涵為何,我們有許多成語,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 係比 喻人所共知的陰謀野心 ) ,而野史也有西門慶、武大郎、潘金蓮,你簡直是個 ( 西門慶、武大郎、潘金蓮 ) ,你覺得如何?關鍵在於主觀的犯意,及社會通念對於「許純美」的認知為何,案發當時兩造係於爭執之中,話無好言係可想而知,「許純美」在檢察官的心目中,以及許多人的通念裡,皆為負面的聯想,且所謂社會通念為抽象概念,自要有多人,甚至在場之人有負面聯想已足當,不必所有的人或是大多數人,因此自然構成犯罪,起訴故無不可。要不然教育部豈不是犯了刑法 312 侮辱死人罪?

至於檢察官並未對「許純美」,有公然侮辱之意圖,只是在依法執行業務,而且依刑法第 21 條 22 條之阻卻違法事由,因此構成要件不該當。

( 我刑法只考了 70 分,好慘,可別罵我「杜正勝」,小心我告你 )

Edward


Edward,

舉例來說,假如你公開罵人 [ 你比愛因斯坦還蠢 ] ,被罵的人可以告你[公然侮辱]罪,是因為那個"蠢"字,而不是"愛因斯坦"這四個字;而愛因斯坦 ( 如果他還活著,又知道這件事,而且在家閑著很無聊 ) 應該可以同時告你[妨害名譽]民事侵權行為及[公然侮辱]罪,是因為你把他跟"蠢"字連在一起。

靜賢同學舉的例子是[你比林志玲醜!],侮辱人的是那個"醜"字,並不是"林志玲"這三個字。但若把這句話改成[你比林志玲醜!],則林志玲應該可以同時告你[妨害名譽]民事侵權行為及[公然侮辱]罪,是因為你把她跟"醜"字連在一起。

社會通念(也就是說,大部分人都是這樣認為的)為負面價值的名詞(例如"潘金蓮"、"武大郎"),至少兩造都要同意此說。以前有人罵人[你比宋楚瑜還奸!]而成立公然侮辱罪,是因為對造雙方對這句話含有[侮辱的故意]並沒有爭議,被告只是在[公然]上面做文章而已。

現在被告辯解說他的的原意是要原告好好學佛,是勸他向善,並不是罵人,顯然被告只是認為[許純美]也只是不好好學佛而已。說人[不好好學佛]是侮辱嗎?

但非常同意檢察官並未對「許純美」,有公然侮辱之意圖,因為他是在依法執行業務,而且依刑法第 21 條/ 22 條之阻卻違法事由,構成要件不該當。


請問防害名譽罪與誹謗罪是同一種罪嗎? 還是不同呢?

我原來想的是民事的 [ 妨害名譽 ] 民事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第 195 條第一項及民法第 18 條第二項規定,因為人格法益中 [ 名譽 ] 受到侵害時,可要求損害賠償及回復 [ 名譽 ] 之適當處分。(民法裡的公然,跟刑法不同,只要第三人能聽聞,就成立。)這是民事侵權賠償的訴訟,這也是為什麼陳水扁雖然有憲法第 52 條[總統不受刑事訴究]的豁免特權,宋楚瑜還是可以跟他打妨害名譽的民事官司,台北地院不但受理,一審還判宋楚瑜勝訴且要登報三天道歉的原因。

我另外講的是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詳林東茂老師刑法綜覽 p.2-73 )"侮辱是以抽象言語或動作攻擊人,此抽象言語或動作,[為貶抑的價值判斷],無真偽的內涵。(但老師認為對於惡行,做出義憤的、合於人情世故的議論,應該受到允許。)"另,(刑法綜覽 p.2-74 )"公然者,人數眾多,且有逐漸增多之勢。"合乎前述兩個要件,就構成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且第 309 條第 2 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綜覽 p.2-74 )"強暴者,諸種物理力量的行使也。"

至於刑法第 310 條的誹謗罪,(刑法綜覽 p.2-75 )"誹謗的傷害程度高於侮辱,所以處罰較重。誹謗是以虛構之事,傳述於眾;誹謗之語,有真偽內容。此傳述內容,被證實為假之前,聞知者多樂信其真;越悖離真實,理性人越堅定其信。"並不適用這個案例所描述的情境。

另,刑法第 311 條有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不罰,其中包括1)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2)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3)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4)對於中央、地方會議或法院、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載述者。所以,檢察官是不可能會受罰的。但是假如他在起訴書裡載明"許純美這三個字等同[貶抑的價值判斷]形容詞",則可能會對許純美成立民事的妨害名譽侵權行為,所以才有前述國家賠償法的適用。


我舉幾個有名的例子,例如形容女生『妳是公車』、『妳是北港香爐』,香爐都是多麼神聖的東西,那為何也可以成立公然侮辱?或許大家會說,這是因為哪一本書或哪一個人說過所以眾所皆知為負面形容詞,但若我再說一個『妳是路邊的木瓜』,可能被罵的人還不知道我在罵她勒(路邊的木瓜 - 眾人撞) 。

其實有些話大家一聽就知道是負面的形容詞,不然不會出現在對罵的言詞中,檢察官或許為了避免前述被許純美追訴的困擾而未明說原因,我的重點是說,其實若要採列舉主義來證明哪一些名詞或人物在言詞中出現會代表負面意思,則可能一本辭海也寫不完,若要侮辱一個人,其實也不見得會用負面的言語,中性詞彙是否成為罵人的話,要視個案及當事人感受與社會觀感而定 。今天故意以一些隱誨不明的言語攻擊他人,然後事後再對這些言詞加以正面解釋,我想這都是造成自己不必要的困擾,而應該接受懲罰的。


這時就要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了,所以,應該還要看前後文的關係,還有其他的情境因素,才能做正確的判斷。還有,罪疑惟輕,要聽當事人的辯解合不合理。

現在被告辯解說他的的原意是要原告好好學佛,「你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這句話是勸他向善,並不是罵人,顯然被告只是認為[許純美]也只是不好好學佛而已。說人[不好好學佛]是侮辱嗎?

要罵人,也要被罵的人聽得懂才行。被說『妳是路邊的木瓜』的女生,如果當時聽不懂,事後經人解釋才了解原來這句話的涵義如此不堪,當然可以去提告,至於告不告得成,那是另外一件事。不過,我認為應該是可以成立侮辱罪的,因為我想像不出來被告要怎麼辯解,才能脫身。也就是說,你說人[妳是路邊的木瓜),若沒有[貶抑的價值判斷)的意思,那你是什麼意思?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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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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