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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1 12:40:00瀏覽1864|回應0|推薦10 | |
巡佐癌逝 元配、小三「錢」難喬 台北市信義分局江姓巡佐二日因食道癌病逝,家屬可領撫卹金及喪葬補助費約六百萬,元配欲申請撫卹卻因江大姊及外遇陳小姐,提早將江員遺囑交人事單位,元配未列遺囑受阻,向議員陳情遭刁難、要她找小三喬。 信義分局長王嘉衡表示,陳小姐從未主張元配不能領撫卹金,江的大姊以遺囑執行人身分,提供遺囑影本及戶口謄本,提醒江員與陳小姐所生的兒子已確認親子關係,遷入戶籍。王嘉衡為員警說明的語氣不夠委婉周延公開致歉,坦承因個案罕見,前天已將相關資料陳報銓敘部認定,並將追究江婚外情考核不周責任,指江妻是合法領受人,不會刁難。 江太太於記者會哭訴「警察太可惡,一毛錢也不留給三個小孩」,她強調,申請撫卹金時,出現一份未經公證的可疑遺囑,還要她繳回警佐證等證件才能申請。 警遺囑撫卹金給小三 元配跪求還公道 〔記者劉榮/台北報導〕 北市信義警分局江姓巡佐2日食道癌病逝,身後留下元配與3名子女,還有共同生活10多年的「同居人」,雙方為了600萬元撫卹金互槓。元配不滿「同居人」以「遺囑未列元配」,不願給撫卹金,昨落淚跪求信義警分局長王嘉衡主持公道。 江太太昨在市議員應曉薇陪同下控訴,指10多年前,先生早已離家,偶爾回家一次,長期以來不給生活費,她一個人扛起生活重擔養3個小孩,「活著沒有盡到做丈夫跟父親的責任,死後連一毛錢也不留給我們孤兒寡母,還出現一個小三拿著一份從未見過的遺囑申請撫卹,情何以堪?」 江太太指控,「小三」週一向信義警分局出示遺囑指元配沒份拿撫卹金,員警竟要她自己去和小三「喬」,還不讓她看遺囑原文,連申請表格都不讓她填,態度相當惡劣。 記者撥打江姓巡佐同居人手機,未能接通無法得知說法。 王嘉衡及信義警分局人事主任賴學仕昨天澄清,絕無刁難江妻,且在法律上,任何人的主張都不影響江妻元配領撫卹金的法定身分,江姓巡佐的同居人由員警的大姊陪同到分局,留下一份遺囑影印本,正本確有手寫的江姓巡佐簽名,但真偽無從判斷,必須交由銓敘部判斷,對於造成遺孀誤解,他們願為處理態度不佳道歉。 警方︰報銓敘部核定 賴學仕說,江某與江妻育有3子,與同居人育有1子,且辦領養,依正常無婚外關係狀況下,依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8條規定,元配可領2分之1撫卹金,其餘再均分給子女。但江某有婚外同居人,加上江某遺囑針對撫卹金及遺產皆未列名元配,已將律師見證的遺囑等資料,報請銓敘部核定各方可領取金額的比例。 這個案子,照該報導所述緣由,蠻有問題的,分述如后。 一,依照民法,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由繼承人(全體)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也就是說,僅有繼承人有分配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哪有小三跑出來鳩佔鵲巢的空間。 而配偶是法定繼承人之一,且配偶地位與其他繼承人不同,依照其他繼承人之法定繼承順位,在遺產之法定「應繼分」的分配上,配偶可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平分,或有權取得一半的遺產,甚至可獨享高達三分之二的遺產(若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等分享遺產)。 總之,配偶永遠可以跟各個順位的繼承人一起來分享遺產,被繼承人之姊妹尚非繼承人(除非前順位之繼承人皆已死亡或拋棄繼承),遑論毫無法律地位的小三。 二,且遺囑是否為真實,要提訴由法院來判斷,並不是警察局自己就能夠決定的。 三,若遺囑為真,遺囑人(被繼承人)可以在不侵害各個繼承人的法定「特留分」(應為「應繼分」的一半,或三分之一,視其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而定;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一半)為前提的情況下,自由分配或者進行遺贈。 四,因此,因為小三本無繼承人地位,而排在第一順位的直系卑親屬(被繼承人的子女)並未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的姊妹亦尚非繼承人,即使小三所持之遺囑確實為真,她頂多也只是受遺贈人而已,非屬繼承人之一。換句話說,受遺贈人(若本無繼承人地位)並非繼承人,而前順位繼承人未全部拋棄繼承之前,後順位的繼承人亦非繼承人,此點不可不辨。 而遺贈其實是個債權契約,繼承人繼受被繼承人支付遺贈的義務。所以,受遺贈人僅能向繼承人(全體)主張其權利,且不能侵害個別繼承人之法定特留分。 五,除前述理由之外,這個案子還存有許多疑點,例如: (1)我國法律僅於繼承人有無不明時,有所謂由親屬會議指定「遺產管理人」並須報明法院的制度。現於本案,並無此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之狀況,不可能會跑出來這個自稱為「遺產管理人」的姐姐。 (2)警局怎麼僅憑影印的證明就撥款。 (3)保險理賠金依照保險法應該是受益人的,只有沒有記載受益人的情況下,才會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惟依照公保的規定,其是直接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所以公保的保險金還是會變成被保險人江員的遺產。 (4)撫卹金依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的規定,應是要優先給仍生存的配偶與其子女的,該員生前所立遺囑即使有效,應也僅能於於同法第八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江員的遺族應僅有其未再婚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與兄弟姊妹,不可能去指定小三來受領。 惟若江員用同條第三項規定,預立生前遺囑來指定未婚生子女(為其遺族之一)為「唯一」受領人,依法即可使其受領江員之全部撫恤金,且會使得其他遺族(撫恤金受領權人)之權益受有損害,其實並不符合民法繼承篇規定有特留分與公務人員撫卹法欲照顧公務員所有遺族之意旨。 惟法規規定就是如此,且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這點問題確實需要警局承辦單位呈報主管機關(銓敘部)予以解釋,江員的元配可能對於解釋結果,還需要提起釋憲,才能解除這個法律疑慮。 六,再者,配偶在與其他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是其直系血親)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之前,還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可先分走婚後財產的一半,其他的才算被繼承人的遺產,根本不需要跟別人搶。 綜上,若警局過早(且違法)將撫卹金交給非繼承人(小三),或拒絕給付元配及其未成年子女,則確有「重大」疏失。這個元配可以法定繼承人的身分提起國賠或行政訴訟,要求警局賠償或交付撫恤金。警局除應行政處分承辦人員外,還要負責追回不當給付的撫恤金。若不能追回,就由承辦人員負責賠償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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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