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被稱為「史上最大經濟犯罪」的力霸東森掏空案,高院二審日前宣判,近百名被告都改判較輕刑度,王令麟更從一審18年徒刑、併科罰金七億元,改判五年八個月,且不用併科罰金。一、二審判決結果如此「大起大落」,到底是何道理?
此案喧騰一時,檢方起訴王又曾家族涉掏空詐貸共731億多元,台北地院一審認定不法金額427億多元;即使高院減刑改判,也還認定王又曾等人涉及掏空至少320億元。如此嚇人的犯罪金額,王令麟因此案曾遭羈押,後來法院裁定3.5億元天價交保也創下紀錄,都可見本案案情之嚴重。但主犯王又曾至今逍遙法外,到案被告又在二審全獲輕判,難怪社會議論紛紛,一、二審的「落差」尤其該給個說法。
高院減輕刑度,理由是主犯王又曾被通緝,其他被告「應和主犯刑度有所區隔」。上級審糾正下級審,本是訴訟制度的設計,用以避免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錯誤,以及判決過輕或過重。但現在的問題是,一審、二審都具有事實審及法律審的功能,其結果,近來很多一、二審判決,不但經常認定事實南轅北轍,就算同一犯罪行為,也常因適用法律的不同而判決天差地別。
近來因訴訟制度「洗三溫暖」的案件,不時可見。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一審無期徒刑,高院更一審改判無罪;他另涉及二次金改案,一審無罪,高院二審改判18年徒刑。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也是一審有罪,二審無罪。馬英九總統最近曾談及,扁的二次金改案,一審無罪令一批民眾不服,二審重判又有另批人罵「政治追殺」。馬總統強調他個人不干預司法個案。問題是,一、二審的重大歧異屢次出現,法官裁量出入之大,難道「判生判死」全靠運氣,或俱由法官心證決定?
相對於台灣對經濟犯罪的輕判,美國法院對涉及巨額詐騙案的馬多夫,判刑毫不手軟。人民要的並不是「寧可錯殺、絕不輕縱」的嚴刑酷法,但司法若要讓人信賴,應維持法理依據及穩定度,不該動輒大起大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