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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1 01:29:06瀏覽1163|回應0|推薦5 | |
引用文章: 佛山女童被車輾 18路人漠視 李深耕 (gleetrust) 2011/10/20 22:40 留言: 【華人的自私】 牽到紐約的牛 還是牛!? 華裔女留學 鬧市遭姦殺 路過華人視而不見 http://blog.udn.com/glee/4050334 華裔女子在紐約鬧區遭姦殺 路人無一伸出援手!(2010/05/20) 東森新聞 騎士遭輾 15名路過駕駛見死不救
憤青一號(vchen123) 於 2011-10-21 00:59 回覆: 原來華人社會,都是如此的冷血。 見死不救,竟然是常態。 不過,一定要重罰這個第一車的駕駛,太惡質了。 他因為被撞倒的是別人家的小孩,所以再用後輪輾過去一次,確定她會死亡,比較省事,即使事後被抓到,醫藥費很貴,喪葬費比較省,還是賺到了。 至於見死不救的十八名路人,一定要道德譴責,大家不必客氣。 華人社會長期言論箝制措施,所造成的寒蟬效應,與中國大陸相對弱勢的社會輿論,會讓大家不敢批評他人之惡行,就會讓這種袖手旁觀,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死活的惡劣風氣更加擴散。 我現在覺得德國刑法的不為救助罪,很有它的道理。(據說法國對於見死不救的行為也有類似的刑罰,不過,我只確定德國有這個罪。) 刑法的罪,大部分是處罰行為人積極的犯罪行為,而這個處罰旁觀者見死不救之不為救助罪,僅因行為人反於社會期待的消極不行為就會受罰,行為人其實什麼事都沒做,就會被視為犯罪的源由,是因為社會期待他於此情況時,需要行動。 刑法處罰不行為的依據,是當事人有所謂的「保證人地位」,也就是具備「行為義務」,但不行為。但這個不為救助罪之「行為義務」的來源,不是來自行為人的危險前行為,不是行為人之危險共同體義務,不是危險源控制義務,不是法定扶養義務,不是法定夫妻或家長家屬相互照護義務,不是來自親密同居關係,更不是來自契約或自願承擔,都不是,而是來自大家都是人類,生活在同一個社會裡的「人性」本質。 你是個「人」,就該這樣做! 也就是說,德國刑法要求德國人,既然屬於人類的一份子,若遇到他人有危難,必須有所行動,必須執行有效的符合社會期待之阻止、避免或除去侵害或危難之行為,而非消極的不行為,不然國家就會以刑罰處罰之。 在德國,見死不救,即使對象是陌生人,即使旁觀者或路人沒有一般之保證人地位,還是要遭到譴責。 但是,思考過後,我認為在台灣社會,可能還是只能對於見死不救的人進行道德譴責,而不能如德國一般,把這惡行用刑罰來對付。 因為,若我們要用刑法來處罰這樣袖手旁觀的旁觀者,「能救助而不救助」被害人的不行為,也會面對一個難題,就是必須回答「為什麼起訴我?」(Why me?)的問題。 檢察官若能找到這十八名路人中的三、四人,加以起訴,他們可以質疑,又不是只有我一個人袖手旁觀,還有眾多的其他旁觀者,可能比我更有機會或更應該行為,為什麼你不起訴他們? 同樣的,例如在一個火災現場,旁觀的眾多人,都看到也聽到火場裡有人高聲求援,請求幫忙打開那個從外面才能打開的大門,但是都沒人願意趁著火還不大,冒一點危險去幫忙打開大門,由於大家都預期消防隊員很快就到了,不必冒這個危險,應該會沒事,但那人就活活被燒死在火場了。圍觀的人,可能有數百人,有的人才剛到,根本還沒搞清楚狀況。有的天生膽小,不敢涉險。有的生性樂觀,認為應不致於如此,消防隊很快就到了,而且還有其他門。有的人認為那人應該只是過度緊張,火還很小,根本沒事愛亂叫,等等。 假設我們也有這個不為救助罪,檢察官,你能起訴數百人嗎?你能起訴所有事發時有著不同情況與考慮的人嗎?而那些不幸被蒐證,又沒有辯解理由,而被起訴的人,不是就會問檢察官,這個重要的問題,Why Me? 因此,我還是覺得,強力進行道德譴責與加強公民教育,才是不讓這種慘事再次發生的正解。 李子 2011/10/21 07:52 留言: 這種事情在台灣也發生過,約1988年左右吧,媒體高叫冷血,後來發現是救人被賴的事件多了,熱心被澆冷水了,一直到1995年都沒大改善。後來監視器多了沒有被賴的問題,大家才敢救人。 這不是公益問題 ----- 憤青一號(vchen123) 於 2011-10-21 08:13 回覆: 與閣下所見略同,路口監視器,真的很重要。 這個小妹妹無辜被撞,路人見死不救的新聞,也是靠監視器影像,才能曝光的。 不然,只是又死一個小孩子而已。 中國大陸,發生過太多起,好心救護者,竟被誣賴成肇事者,甚至被刑事拘留或判刑的事,造成人人自危,沒有人敢或願意救助陌生人。 不久以前的台灣,也是這樣。但是這樣見死不救的事情,在台灣是越來越少聽到了,而大陸卻是越來越多。台灣的社會,越來越像國外的進步社會,要求排隊守秩序,雞婆的人,仗義執言的人,伸出援手的人,是越來越多了。 我認為,這是「無罪推定」原則,為什麼很重要的原因。若沒有相反證據,即使明知救護者就是肇事者,還是應該感謝救護者,至少他於事發後,有參與救護行為,降低損害之發生,沒有一走了之。是不是? 華人社會沒有救護陌生人的習慣,儒家思想覺得血源的親疏,遠遠重要過居住的遠近。由於長期以宗族(姓氏)方式聚集生活,結合成牢不可破,由個人親友朋黨所組成的利益團體,它們的地位是遠遠重要於由其他不相干陌生人所組成的國家社會的。 甚至,很多地方有坑殺外地人(記得電影投名狀吧?),欺騙陌生人為樂(你去大陸問問路看,很多人不幫忙就算了,還會故意指錯路,等著看笑話)的不良傳統。 而以前的台灣,也有太多心腸壞的人,在肇事後不敢承認,竟偽裝成救護者,以避免賠償苦主,才會讓苦主的親友或警察,第一時間會懷疑救護者的動機,哪有這麼好心的人? 社會病了,人與人之間沒有信任,才會這樣,多所懷疑他人善行,或良善之動機。才會有人懷疑來台濟貧的陳光標在作秀,捐錢有政治目的,還要查他匯款有無洗錢或逃漏稅等。他捐的是真錢,還是假錢?他有沒有捐錢?答案如果都是,那就感謝人家,不要再說了,不然廢話那麼多,你也捐一樣多錢嘛,我們會給你同等的報導待遇。 這是我的經驗,在美國街頭摔一跤,老外的第一個反應,不管認不認識,大家都會聚過來伸手扶你,還會問你,Are you alright? Do you need help?等,確定你沒事才會散開,這是公義社會互助精神的表現呀。 以前在台灣常聽到一個有關砂石車司機的傳言,據說他們在肇事後,若查看後發現傷勢太重,賠償醫療照護費用會是天文數字,若四顧無人,他們會再倒車或故意輾過去一次,乾脆把傷者弄死,賠得還會比較少。 但是,台灣現在的情況,比起以前,真的變得好多了,有越來越多人願意挺身而出,扶危救難。我認為我們必須感謝在路口與鄰里間廣設的監視器,如果有拍到案發情形,就能夠還原真相,分辨肇事者與救護者,讓好人不會被誣賴。 還有愈來愈多人有加裝的行車記錄器,具有同樣的效果,能夠釐清事情的真相。 現在有了路口監視器,行車記錄器,還有更重要的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以及全民健保,可以給予被害人必要之醫療救護與保險理賠保障,而警察的蒐證也比起以前來更加細膩,絕不放過這種肇事後臨時起意殺人的行為,而法院因為他們的惡行非輕,也都判得很重,絕不輕縱以儆效尤。真的,這個比啥社會道德教育快多了,效果也好多了。 現在台灣若發生類似這小妹妹所遭遇的不幸事情,我認為見死不救的人會非常少,而見義勇為的人會很多,而仗義執言的人會更多,這些義行都需要執法者的分辨與鼓勵,不要輕易以刑罰加身,以利社會風俗的進步。 底下的北大學者的建議非常好,無論司法、輿論與公益團體,都要多多幫忙,替那些急公好義、出手相援的人「撐腰」。 ----- 北大學者籲助人 「撐腰體」竄紅
【2011/10/24 世界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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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