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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應該是終審法院,一槌定音。
2011/10/20 13:02:23瀏覽1039|回應0|推薦0

安心 2011/10/19 16:14  留言:   
  
 應改變起訴法條

法官判張宏年無罪,跟周占春判陳水扁無罪,有同工異曲的情形,我都不認同.第一.張宏年不是官員,當然對電玩案無職權直接干涉的能力,但是絕對有可"藉勢藉端"扭曲承辦官員的職權展現,這是檢察官偵辦方向錯誤,起訴罪名引用法條偏差,而法官也不願本於職權,要求檢方重新偵辦變更起訴罪名.這檢察官及法官是否有政治顧慮就令人匪宜所思了.
陳水扁確實是文武百官之首,雖然不直接或間接過問一切行政事務,但是"上面打哈欠底刮颱風",更是可"藉勢藉端"扭曲承辦官員的職權展現",而且連暗示都不用,只要說話語調高低,或眉毛一挑就可以了.哪裡可以因為沒有在憲法條例職權中,就罔顧證詞判定其言行不影響弊案"所以無罪".
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皆認為,只要總統的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就算是職務上行為。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更進一步指出,歷經七次修憲,總統職權不斷擴大,釋字五二○號解釋說明總統藉任免行政院長之權而得以推行政見,釋字六一三號解釋又說明行政權上下一體;況且,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就扁家四大弊案之中的龍潭購地案、陳敏薰案,接受電視台專訪時,自己也表示,總統對於行政院各部會政策及人事均具有實質決定權。因此,二次金改當然為總統職務影響力所及,陳水扁藉此索賄、受賄,當然是職務上行為。
這也引證到邱毅說:前總統陳水扁的二次金改案,二審逆轉遭到重判十八年,關鍵原因就是過去陳水扁接受電視台訪問時提到,金改是他最大改革,誰抗拒就換,這段話證實總統有主導金改。對此,國民黨立委邱毅表示,陳水扁是作法自斃。
個人認為二審的見解與判決,是比較符合一般社會大眾對總統職權的認知,而綠色群眾的不認同及反彈卻自顯矛盾,因為自馬英九就任總統以來,無論中央或地方的大小事,綠營總是往馬英九身上堆,強力牽扯與總統有關係,於今反而咬定金改這等大政與總統無關,真是令人錯愕!!! 


憤青一號(vchen123) 於 2011-10-19 21:36 回覆:  
 
如我在引用文章:
說得不清不楚的高院關於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的聲明中所說的,我也認為如此。其實關於「職務行為」與「對價關係」,這些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定義,大部分的最高法院判決都能遵循該文所述最高法院判例與判決之見解,尚能符合社會通念與一般人之法感。

但是,如我前有關『司法改革』這專題之眾多文章所述,最大的問題是我國的最高法院有太多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最高軍事法院最近被降一級,與高等法院同級,由最高法院覆審,不然它也是軍事審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又太多了,單單刑庭就有十幾庭,而且根本不像終審法院,各庭各管各的,三不五時就跑出見解歧異、互相矛盾的判決來。

這些見解互斥的最高法院判決,既未被選為判例,又沒有後判決取代前判決的效力,只對本案產生既判力,互不拘束。最高法院的判決不能統一見解的後果是,大家對於司法的可預測性與應有之公信力,完全失去信心。被告從被告訴開始,就忙著請託找關係去拜拜,期望能被行事不偏頗,辦案態度好的檢察官偵訊。若被起訴或判決有罪的被告則只能怪自己籤運欠佳,而被判決無罪的被告則忙著去拜拜還願,感謝祖先與神靈保庇。但就是沒有一個當事人,會認為檢察官與法院是公平的。例如曹興誠,就被我國司法折磨到不敢再當中華民國人,已經二審定讞無罪的部分,確定裁判之既判力,竟然可以被檢察官技術性用上訴不可分原則破解,最高法院竟然認為檢察官之上訴有理由,將全案發回重新審理,連同已經定讞無罪的部分,也都變成不確定,曹興誠不敢繼續待著給我國的司法制度折磨,只能趁有機會時,趕快跑去當新加坡人。

你看單單最高法院的刑庭就有十幾庭,而且各搞各的,互不拘束,短期內判出見解反覆或相互矛盾的判決,又所在多有,隨便挑個高等法院判決的毛病,就發回更審了,根本不能產生任何國家之終審法院該有的「一槌定音」,像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那樣,有拘束全國所有機關的效力,產生統一法律見解與齊一法院認事用法之法則,所有下級審法院必須完全遵隨的效果。更荒唐的是,這些高院的更審合議庭,竟然不必受到最高法院發回理由之拘束,也不必以第一審地院所認定事實為基礎,愛怎麼判,就怎麼判,法院自由心證至此,等於無法無天,原因詳如後述。

我國最高法院,根本不能產生與維持一貫見解,高院更審又採覆審制,更審合議庭需重新進行整個審判程序,前審判決因為被廢棄,等於未曾發生,則更審合議庭並不受最高法院發回判決所指摘前審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之拘束,因為最高法院指摘的那個判決並不存在。因此,若要偷懶,高院只要抄抄前審判決理由書,就又可以下同樣的判決,而且毫不違法,然後竟然這樣曾被發回的判決,也有被最高法院(另一庭)維持的事情發生。也有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所認之犯罪所得太少,應計入未及賣出之股票為內線交易所得,其他部分並未指摘,而發回更審,意思是說最高法院認為應該要判得更重,但更審審理後,卻逆轉判決無罪!這樣的事情,發生過太多次了。

還有,最高法院的判例與決議又未能與時更新(例如我前文所述的職務行為之極度限縮解釋),缺乏法之續造(法官造法)以貼合社會脈動的能力,立法委員又忙著爆料,沒空立法,立法的品質與技術又十分拙劣,互相牴觸的法條所在多有,成為實務的解釋難題。立法與司法都完全無法配合時代進步做出法律規定與法律見解之修正,而在個案裁判上,又給予個別法官太大的解釋空間,不管法官怎麼說,要怎麼判,都找得到依據,不受前例拘束。法官又都可以躲在合議庭的評議裡,在密室裡用力施壓與進行關說,法官都不用替自己的確信與法律見解,向自己的良心與歷史負責。

而檢察官,有著「偵查不公開」的尚方寶劍在手,關起門來,在偵查庭裡,愛怎麼搞,就怎麼搞,斥罵、威脅、詐欺、恐嚇當事人,甚至竄改筆錄,根本都是常態。這些法規的明文規定,什麼「訊問被告,應與以辨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辨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的態度」、「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啦,真的覺得只是寫著好看而已,實務界根本沒人理會這些規定。而且,檢察官無論怎麼違法取證,法律都是先推定其取證有證據能力,還要被告在法庭上去舉證檢察官採證或訊問程序違法,才要排除其證據能力,完全忽視法律明文規定之檢察官有舉證證明被告有罪之法定義務,更有證明當事人自白具備任意性與符合法律禁止不當訊問規定之義務,而被告乃受無罪推定原則所保護,更可以保持沉默,沒有任何舉證之義務,不必承擔若不能或不願舉證之不利益。

這些都是寫著好看的,只是欺騙人民的一些法律規定,司法真的不公開,更不公正。

總之,這樣搞下去,我國司法判決的公正性與可預測性,就完全喪失了,人民只覺得法院的判決一下子有罪,一下子又逆轉判決無罪,而且所有的案子,幾乎都是這樣,毫無可預測性。會不會被起訴,會得到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好像全看你抽到的是那一個檢察官或法官在審理,還有他當天的心情好不好,看你順不順眼來決定,起訴或判決理由都不能服人,任誰來看,都可找到一堆問題,上級審為了表示他的權威,都碼是逆轉判決,而再上訴後,最上級審隨便挑個毛病,就發回了,然後全案更審,再來一次,又是大逆轉!

同一個案子,最高法院不斷發回,而高等法院十幾庭的判決,會跑出十幾個死刑來,然後其中還穿插兩個無罪判決,這樣結果不是零就是一的判決,在一個案子裡,竟然跑出來十幾次,又沒有一致性,沒有可預測性,實在太令人驚異了。

法院以前的判決竟然對自己(我知道是另一庭,但是外面的人看到的,都是高等法院下的判決)都沒有拘束力,上級審也不詳加指示就率爾發回,而下級審也不受上級審見解之拘束,上級審也不必以下級審採認,且經前審與再上級審認可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所有訴訟程序全部歸零,後審法官完全獨立審判,對著一、二十年前,已經發黃、破碎、模糊的卷證資料,自由裁量,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這樣的司法制度像話嗎?這樣的判決能夠服人嗎?
 
 
引用文章:

說得不清不楚的高院關於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的聲明 

整個司法程序就是活生生的報導文學〈無品司法〉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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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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