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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減刑真的減得莫名其妙!!!
2011/06/23 10:27:49瀏覽2606|回應0|推薦13

引用文章: 女遭餵毒性虐不治 劈腿男判刑15年半 

這個減刑真的減得莫名其妙,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電擊、痛毆、水管抽打、菸燙、撞牆凌虐,讓他傷重致死,會比一刀給他個痛快,比較不殘忍嗎?這個減刑,實在減得真沒道理。

大家要的是司法給個公義,但我們的司法就是都看不到!

該案嫌犯新北市車商小開宋志宏,把經歷多日(一個多月!)、長期、多次凌虐被害人的過程,都錄成光碟來欣賞,他將一個好好的女子,餵毒電擊、痛毆、水管抽打、菸燙、撞牆凌虐成個豬狗不如、面目全非、遍體鱗傷的模樣,過程殘忍到蒐證的檢警都驚駭莫名,若非職責在身,否則根本看不下去,所以檢察官才會以殺人罪起訴求處死刑。

一審地院的判決,依殺人、違反藥事法等罪,僅判處其無期徒刑,就很奇怪了。現在二審高院的判決,竟認為「宋發覺黃女不對勁時,就主動報警處理,顯示無殺人之意」,改依傷害致死等罪判刑15年半,這真是沒道理,完全不能為人所接受。

我對於上述高院對於嫌犯宋志宏行為時,「無」殺人犯意的判斷,很有意見,不吐不快。我認為這高院判決,有認事用法上的明顯謬誤,該判決明明指出,「宋以施虐黃女取樂,還命令黃女先寫下遺書,指稱她身上傷勢及未來若發生死亡,均與宋無關」,則據此推論,宋志宏即有「預見」黃女可能會因其施虐行為而死亡之「故意」(即刑法上之「明知」),宋嫌才會要黃女預立遺書來撇清關係。

這就叫做「欲蓋彌彰」,賊星該敗,宋嫌以為可以以其為脫罪利器,反而成為其犯罪之證據,OK?宋志宏有殺人之「未必故意」(預知其施虐行為有致死的極大可能性,但抱持著無所謂的態度),任何唸過刑法的人都看得出來,你們怎麼會認為宋嫌會沒有殺人犯意呢?

這麼簡單的推論都不懂,這麼明顯的事實你們都不採,我看你們這些高院的法官,刑法總則都需要好好的重新唸一次了。告訴我們,當初到底是誰教你們刑法的,怎麼會讓你們及格的?

而該案被害人已經死亡(不論是傷害之加重結果或殺人的犯行,都是已遂),所以不會有中止未遂或準中止未遂的適用。就是說,即使宋嫌當時有替其叫救護車送醫,最後被害人也要被救活才行,才有減免刑罰的機會。

再來,好吧,就算法院是在已經窮盡調查手段,但真相仍然不明與罪證不足,所以法院僅能依照罪疑惟輕原則從輕處斷,改依傷害致死罪處刑好了,算你會替嫌犯開脫殺人罪嫌,我們都怕了。但是,法律明明規定,不論重傷致死罪,或者傷害致死罪,其最重本刑其實都一樣,都是無期徒刑呀。高院憑什麼替嫌犯開脫胡亂減刑呢?

請高院告訴我們,嫌犯到底還要怎樣凌虐受害人,還要再凌虐多久,法院才會在傷害致死罪的認定上,將其處以最重的本刑無期徒刑呢?

那個把同居人的二歲兒子,全身刺青,連生殖器都不放過,讓他活活痛死的人渣,我國法院也是用傷害致死罪,輕判個幾年徒刑而已。蘆洲市四歲李姓女童,前年底遭其兩個表姨及親生母親長期凌虐、妨害發育、最後不給吃飯、被毒打綑綁拘禁在衣櫥大半天,然後再活活打斷頸椎致死案,板橋地院仍依傷害致死及妨害自由等罪,輕判凌虐女童的二表姨周鳳珍十二年有期徒刑、大表姨周靜宜三年及李母李玉嬋八年徒刑而已(該案還在上訴高院中,所以只會判得更輕)。那個僅因女兒哭鬧吵醒自己睡覺,就將自己三歲女兒活活打死的母親,也不過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月而已(98,台上,5310)。

這樣的例子太多了,我國法院都是輕判,各種犯行各自之平均刑期竟然大部分都比法定該罪行之最低刑期還低(參白玫瑰運動之報告),可見法院不但輕判,再配合立院的減刑條例,都是努力在做縱放人犯的工作!

其實上述這種動機卑劣、手段殘酷的或對於無自救能力幼童之殺人或傷害致死犯行,在國外,都一律叫做一級謀殺罪,是至少要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而且不准假釋的重大犯罪。

我國法院就是喜歡這樣輕縱人犯,一定要讓他們早日回歸社會,繼續害人,不知是何道理?這些法官在下判決時,到底在想什麼?

難怪,大家都說,我國法院的判決就是,「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

照這些恐龍法官論事用法的邏輯來推論,我說等最高法院的判決出來,這嫌犯宋志宏就會被「無罪開釋」,回家吃豬腳麵線了,因為宋嫌可是「得被害人承諾」而施虐的,而且有被害人親筆寫的遺書為證明,因此阻卻違法而不罰。

唉,這樣無品的司法判決。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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