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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1 18:45:30瀏覽1336|回應0|推薦8 | |
Vincent Chen
我一直在想,怎麼根除這種一案建設公司,為了不負連帶保證責任的故意更名與倒閉的現況? 房子都已經倒了,房貸還是要繳,這麼不公平的現象,又如何來阻止其繼續發生? 負責設計與監造的建築師與結構技師,會沒事嗎?負責核發建照與使用執照的政府官員,會沒事嗎? 政府是不是應該出面來處理,做好以前沒作好的檢查,清查可疑的一案公司所推所有建案,並要求建商出面成立基金來處理,而不是呼籲民眾自費檢查? 政府過去在土地與建物買賣,都收了那麼多稅金,到底有做什麼事情? --- 富貴人生、榮譽花園、漂亮會館系列及龍景帝尊、維冠龍殿、維冠龍門世家,都是這次地震震倒的維冠金龍大樓系列產品,請廣為轉傳其他朋友,買二手房屋不要踩到地雷(維冠、大道、大豐開發建設,大兆豐營造,大來開發建設,松洋開發,天順開發建設,祥光工程都是林明輝-林家禧-林玄道-林青庠的無良公司)不要買到偷工減料的房子,讓您的家人深受其害,願大家平安! --- 黃賜珍: 在下意見是比照生前契約,強制納入所有建案都要納入ㄧ定金額強制責任險,藉由保險制度控管風險及不良制度。 Vincent Chen: 嗯,強制責任險是一種想法。我是覺得負責資金調度的銀行,也要參與風險責任分擔,他們現在有恃無恐,反正有人會負責還貸款,就對於建商的過去實績與建物品質,不做任何稽核,才會大量放貸給一案公司。 Julian Liao: 對新公司設限可行嗎?比方說成立五年內的公司只能蓋五樓以下的房子,十年的公司可以蓋十樓以下的房子,沒有蓋過房子的公司不能升級,ˋ這樣就不會有一案公司了 Vincent Chen: 嗯,類似這樣的。由於保險業的參與,以及銀行的加入風險分擔與瑕疵擔保,他們都會開始注重建商過去實績與製造的品質,以降低出事賠付的概率,而不是因為建商已經倒閉,而由住戶/承貸戶完全承擔所有的風險,這樣一案公司就無法取得資金或保險,而會改正這種脫法行為。 Vincent Chen: 你看看,我們只是討論幾分鐘,就可以有一些制度面的改進,政府可以考慮去規定,去要求,。。。 Kan Edward: 還是沒看到政府角色啊?賭城一飯店已經蓋了6~7層,建管發現工人在鋸鋼條,立刻警覺到出錯了,那種工法所有鋼件都是預鑄,不可能需要鋸短否則安不上的問題,後來確認安錯鋼件,整棟打掉,這才是監管,否則政府只會發照,司法形式審判,行政形式管理,所有的事都走形式有用嗎? --- 別說收押了,把他關到死都沒用;別說建商了,就算連同建築師、營造廠和代銷公司的老闆都判重刑,一樣於事無補,我前兩天就說過了。不信,看921東星大樓纏訟十幾年,住戶從他們身上拿回來的正義,到目前為止,還是零。 要解決台灣這種問題,除〔強制保險〕以外別無他途。以下循我平常的論述方式,先說建議,再講理由。 (1) 非投保足額責任險,建築執照不發 (2) 非投保足額責任險且保費最低預繳___年,使用執照不發 (3) 各建案之建設公司、建築師、營造廠之存續情形、暨上述保單內容、保費預繳年數及到期後續繳之確保方式,均列為房地產相關交易(買賣、租賃、抵押貸款)之必要資訊,且需對外公告 法令必須如此要求,原因有三: (a) 建物一旦有狀況,不僅是住戶的問題,還常會帶來鄰損。此外,車禍造成之傷亡,處理上已經相當耗費公共資源,建物所造成的,則更不待言。企業經營狀況時有變化,我們怎麼可能期待該建物之起造人、建築師及營造廠,在面臨鉅變或意外時,都能賠得起? (b) 取得等額之責任險,保費未必等額。紀錄不良的駕駛,各項保費自然會被調高;同理,建物之責任保險費究應如何核定,保險公司不僅會對投保者之背景作必要調查,更能在契約中明訂,得對建物在起造期間委由公正第三方進行各項檢測,這就是「私管制」。 (c) 建物之價值,多數台灣人只看當下屋況來評定。然而,交易前能眼見之處,無不易於造假;隱而未現之部分,才可能致命。倘若買家因為這方面的資訊公開,而得知其建物係一案建商之產物、或保費預繳年數將屆而續繳尚未獲確保時,建物之價格必然相對低落,亦會對現有屋主造成壓力。 以上,我們早已完成研究,所有法令配套修改都不難,難在政治角力。值此台南血淚大難之際,升斗小民,人微言輕,尚不知能期待於新國會否? --- 垃圾官員,尸位素餐,現在才要公布這些資料,但公布這有屁用? 南部地震,造成台南重大災情,針對土壤液化造成住屋安危問題,中央災害指…
APPLEDAILY.COM.TW|作者: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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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