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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團體行動自由
2009/05/06 12:47:52瀏覽1884|回應0|推薦4

引用文章:517衝動決策 被激怒的蔡主席… 

引用文章:馬挺集遊法採報備制 

引用文章:憲法所保護的,為人民的純粹言論自由之權,而不是以巡邏、遊行、罷工、路檢來傳達觀念之權。 

團體行動自由即集會遊行與結社組黨之自由,學說爭議集中在前者。有學者認為在民主學理上,集會遊行權從來沒被承認是「基本人權」,認為由於其具有「行動」的本質,故其所享有的憲法保障,並不如「純粹言論」來得完整,並認為隨著傳播媒介高度發達,今天參與集遊,已非前來吸收新知或交流意見;所以參與,乃因認同集遊訴求,而來表達支持或「造勢」。再由於傳播媒介發達,雙向管道選擇多於以往,價格也易於負擔,如電腦網路或手機簡訊等。若集會遊行常被用於威嚇性的造勢,而雙向傳播也不乏其他選擇,民主國家便越來越支持對集遊權加以限制。該學者並引知名言論自由絕對主義者,美國聯邦大法官雨果.布萊克( Hugo Black )之言:「憲法所保護的,為人民的純粹言論自由之權,而不是以巡邏、遊行、罷工、路檢來傳達觀念之權。…在街上站立、巡邏或走前走後的遊行乃是一種行為而非言論,既為行為便可以受到規範或禁止。」,並提及近代以捍衛自由人權著稱的美國聯邦首席大法官厄爾.華倫( Earl Warren )曾指出:「有些人認為,只要行為目的是表達理念,便可以無限上綱的被視為是『言論』,我們對此看法無法苟同。…當某一行為同時包含了『言論』及『非言論』兩種成分時,充分重要的政府利益便應成為偶爾限制言論自由的正當依據。…當政府在憲法範圍內執行權力,且規範有利於政府重要與實質的利益,政府便有正當理由對集遊進行規範,這個道理十分清楚…。」為其論說之依據 [1]

但亦有學者認為集會遊行乃憲法保障之基本公民人權,認為憲法上的表現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集會等)跟所有的基本權利一樣,絕不僅是為了保障「主流」、「多數」的利益而設。保障少數、異類、邊緣,乃至變態,反而才是憲法人權條款的關心主軸。這種原理在表現自由,特別是集會自由,應該更加明顯,認為前述學者所引之言其實是對美國聯邦首席大法官華倫的言論之斷章取義,並認為現階段媒體在台灣並不能完全發揮監督政府的角色,更無法充分形成「觀念自由競爭市場」,因為現在台灣這個社會的事實是每個人的媒體接近使用權就是不平等的,弱勢者由於無法接近媒體來發聲,自然只能利用街頭,來接近政府權力核心機關,企求表達出一點最卑微的聲音而已。認為一般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規定已經足夠,政府不應該藉由集會遊行法的審查與管制措施與刑罰規定,對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特設限制 [2]

按現代社會裡,資訊的表意者已與資訊的接受者明顯的分離,團體行動又是被定位為資訊接受者的一般國民,用以表明自己思想與意見的重要手段,據此理由,美國與日本憲法的規定,乃將集會與結社的自由,廣泛地視為意見自由,而予保障 [3] ,參加遊行表達支持或造勢似亦為意見的一種表現方式,而我國釋憲者亦顯採此說,釋字 445 號解釋即表示:「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本文亦同之。

惟團體行動(集會、結社)與純粹言論不同,常隨帶著一定的行動,特別需要與其他國民的權利與自由,加以調整,法律限制之規範亦須明確,自不待言 [4] 。我國釋憲者亦顯採此說,於釋字 445 號解釋乃言:「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集會遊行法 … 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因此,本文認為團體行動自由必須接受與純粹言論自由不同的限制,但這些限制必須是必要而不可或缺的,所採的限制手段,也必須是必要且最小限制,亦即須符合 憲法第 23 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等,始能無乖於比例原則 的要求(參釋字 476 號解釋),法律規範當然亦必須明確(法律明確性),以利人民遵從。

同前所述,依照美國釋憲實務所發展出的言論審查「兩軌制」,對於言論表達的方式,則將採較為寬鬆的審查標準,一個合憲的對言論表達的時間、地點與方法的合理限制,必須符合下列三個要件: 1. 不涉及言論表達的內容; 2. 可以增進實質的政府利益; 3. 尚留有甚多其他的管道供該等言論表達使用 [5] 。本文認為我國集會遊行法之後續修法與立法裁量,亦應考慮這幾點。

而馬總統於今日談話強調集會遊行使用公共空間,包括資源分配或公共秩序維持,都須予以規範,否則會亂掉,亦無錯誤。民進黨執政八年,集會遊行法除了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必須修改的部份外,並無任何改進。馬英九的政見裡就包括改進集會遊行法,並付朝野協商已近一年,我們實在不知道民進黨的立法委員近日鬧場終日,自己關禁閉鎖議場,不審查集會遊行法草案,又還要自己跑去辦517遊行,不肯報備,蔡英文還揚言要等著被關,民進黨這樣無理杯葛協商版草案,又不提自己的版本討論,這樣拒絕修法、審法,然後又要主動去違法,真不知道這樣的不良反對黨,對於民主政治究有何貢獻?



[1] 參楊泰順,集遊≠集會 野草莓你們錯了,內政 ( 評 ) 097-135 號,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2008 年 11 月 19 日

[2] 參廖元豪,同註 56 。

[3] 參蘆部信喜,同註 43 ,頁 175 。

[4] 參蘆部信喜,同註 43 ,頁 175 。

[5] 參林子儀,同註 42 ,頁 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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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民
廢除集遊法
2009/05/16 19:48
政府根本就不應該針對集會遊行設法, 若有違法已有其他法律足以限制.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於 2009-05-17 01:52 回覆: 

廢除集會遊行法,若有違法已有其他法律足以限制,這是學者廖元豪所倡議的,也是民進黨去年下台後,經過所謂野草苺運動後,所改採的立場。不過,本文認為在各國釋憲與立法實務上,這派見解都屬於少數說。

若相關法律竟限制了集會遊行的目的或內容,當然是違反我國憲法保障集會遊行自由(別的國家憲法,例如美國,並無明文保障集會遊行自由,是靠釋憲者將集會遊行所欲傳達之內容視為言論,類推適用言論自由的保障條文),我國釋憲者於釋字445號已經宣告集會遊行法相關限制集會遊行的內容與目的之法條因為違憲而無效。

但本文裡也說過了,英、美、德、日的多數學者與釋憲者,都認為集會遊行等團體行動與純粹言論不同,常隨帶著一定的行動,特別需要與其他國民的權利與自由,加以調整。若法律(甚至所授權的法令或行政規則)對於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及方式有所限制,且符合比例原則,自屬立法裁量,並不違憲。

而我國釋憲者亦顯採此說,於釋字 445 號解釋乃言:「集會遊行法 … 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且以法律乃保障人民能夠行使合法權利(例如集會遊行)的角度而言,集會遊行法的存在(尤其是採原則報備,例外核准制),乃使行為人有阻卻違法事由,例如對於集會遊行造成道路壅塞者,就不能課以刑法第185條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同時,也課予警察機關遵照集會遊行法維持秩序,管制交通,保障合法集會遊行的責任。尤其重要的,警察等公權力機關必須在時間與地點上區隔不同目的或意見之集會遊行團體,公平執法,維持社會秩序,避免與制止不認同該集會遊行團體所表達之意見者,與其於街頭產生直接口角或肢體衝突,進而發生群體暴力對抗的暴動狀態(例如,泰國的黃衫軍、紅衫軍與藍衫軍的血腥街頭對抗)。

不知道你有沒有能夠推翻我國釋憲者見解的意見,若有,你可以請民進黨在立法院裡帶頭修法,或者把國民黨的或法務部的草案修改到你們滿意為止,或者你們想把它廢了,也行,理性辯論嘛,大家都服氣。或者你們要領銜提請釋憲,也可以。而不是帶頭上街頭,故意違法,人家要給你路權,卻不去申請。佔領凱道24小時,除了造成交通不便,還有證明你們連當個反對黨都不適格外,這樣莫名奇妙的訴求,還能證明什麼?

台北市民真可憐,一些莫名奇妙的遊行,都要選擇台北市舉行,我認為台北市應該對他們課徵特別的人頭稅捐,照所造成的阻塞、噪音、垃圾等損失,與交通與安全維護措施的成本,計量照價課特別稅捐,補貼那些被他們干擾的學校或醫院與警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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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薯仔
我記得
2009/05/09 22:53
我學生時代,有許多台灣的學者專家引經據典闡述台灣為什麼必須戒嚴, 我那時看了也相信,後來解除戒嚴,臺灣人引以為傲的說這是台灣人自己爭取來的民主, 套句共產黨說的話: 實驗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法則, 去試驗看看吧! 台灣人給國民黨多數立法席位,國民黨怎麼治理台灣都可說是得到民意的支持,給他試試看啊, 不行! 四年後再把它幹掉, 這期間所產生的成功,錯誤,痛苦,台灣人都必須承擔.....
民進黨只是提供人民另一個選擇,其行動明顯是一種信念的表達,
只是我有一件事不太了解,馬說要把街頭還給人民, 既然這樣為什麼會設一個強迫報備制, 聽說比以前報備制還嚴格.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於 2009-05-09 23:22 回覆: 

你我都不知道這個草案的實質內容會是什麼,因為民進黨下台後,就把溝通協商管道關閉了,在所謂的"野草莓"運動後,改持廢除集會遊行法的立場。這邊講的,反而比以前更嚴格的,可能是眾多修法草案版本中的一個。根本還沒定案的東西,本來就要在議會裡理性溝通,我們根本無從評論起。

本文裡說過了,集會遊行法對於表達自由的內容限制,例如不准"主張共產主義或者分裂國土"等字眼,釋字445號已經宣告為違憲,已經失效了。其他的,釋字445號也指出,此為立法裁量事項,尚待修法解決。大法官也做成這個解釋好幾年了,民進黨都不改。現在民進黨仍然不在國會殿堂裡來做立法委員該做的事,假如國民黨要用多數暴力強渡不好的集會遊行法草案版本,那當然有訴諸民意,走上街頭的理由。

過去八年執政都不修的集會遊行法,現在才鬧著要廢除,很難讓人不認為民進黨這次根本是藉機鬧事。不信?你去問問那些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到底集會遊行法怎麼不對,該怎麼改,你說有哪個能說出個你聽得懂的道理來?

再問一句,從古至今,民進黨到底有沒有提出過任何一個集會遊行法的修正案版本?沒有嘛,根本沒有嘛。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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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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