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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6 12:47:52瀏覽1884|回應0|推薦4 | |||||||||||||||||||
引用文章:517衝動決策 被激怒的蔡主席… 引用文章:馬挺集遊法採報備制 引用文章:憲法所保護的,為人民的純粹言論自由之權,而不是以巡邏、遊行、罷工、路檢來傳達觀念之權。 團體行動自由即集會遊行與結社組黨之自由,學說爭議集中在前者。有學者認為在民主學理上,集會遊行權從來沒被承認是「基本人權」,認為由於其具有「行動」的本質,故其所享有的憲法保障,並不如「純粹言論」來得完整,並認為隨著傳播媒介高度發達,今天參與集遊,已非前來吸收新知或交流意見;所以參與,乃因認同集遊訴求,而來表達支持或「造勢」。再由於傳播媒介發達,雙向管道選擇多於以往,價格也易於負擔,如電腦網路或手機簡訊等。若集會遊行常被用於威嚇性的造勢,而雙向傳播也不乏其他選擇,民主國家便越來越支持對集遊權加以限制。該學者並引知名言論自由絕對主義者,美國聯邦大法官雨果.布萊克( Hugo Black )之言:「憲法所保護的,為人民的純粹言論自由之權,而不是以巡邏、遊行、罷工、路檢來傳達觀念之權。…在街上站立、巡邏或走前走後的遊行乃是一種行為而非言論,既為行為便可以受到規範或禁止。」,並提及近代以捍衛自由人權著稱的美國聯邦首席大法官厄爾.華倫( Earl Warren )曾指出:「有些人認為,只要行為目的是表達理念,便可以無限上綱的被視為是『言論』,我們對此看法無法苟同。…當某一行為同時包含了『言論』及『非言論』兩種成分時,充分重要的政府利益便應成為偶爾限制言論自由的正當依據。…當政府在憲法範圍內執行權力,且規範有利於政府重要與實質的利益,政府便有正當理由對集遊進行規範,這個道理十分清楚…。」為其論說之依據 [1] 。 但亦有學者認為集會遊行乃憲法保障之基本公民人權,認為憲法上的表現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集會等)跟所有的基本權利一樣,絕不僅是為了保障「主流」、「多數」的利益而設。保障少數、異類、邊緣,乃至變態,反而才是憲法人權條款的關心主軸。這種原理在表現自由,特別是集會自由,應該更加明顯,認為前述學者所引之言其實是對美國聯邦首席大法官華倫的言論之斷章取義,並認為現階段媒體在台灣並不能完全發揮監督政府的角色,更無法充分形成「觀念自由競爭市場」,因為現在台灣這個社會的事實是每個人的媒體接近使用權就是不平等的,弱勢者由於無法接近媒體來發聲,自然只能利用街頭,來接近政府權力核心機關,企求表達出一點最卑微的聲音而已。認為一般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規定已經足夠,政府不應該藉由集會遊行法的審查與管制措施與刑罰規定,對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特設限制 [2] 。 按現代社會裡,資訊的表意者已與資訊的接受者明顯的分離,團體行動又是被定位為資訊接受者的一般國民,用以表明自己思想與意見的重要手段,據此理由,美國與日本憲法的規定,乃將集會與結社的自由,廣泛地視為意見自由,而予保障 [3] ,參加遊行表達支持或造勢似亦為意見的一種表現方式,而我國釋憲者亦顯採此說,釋字 445 號解釋即表示:「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本文亦同之。 惟團體行動(集會、結社)與純粹言論不同,常隨帶著一定的行動,特別需要與其他國民的權利與自由,加以調整,法律限制之規範亦須明確,自不待言 [4] 。我國釋憲者亦顯採此說,於釋字 445 號解釋乃言:「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集會遊行法 … 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因此,本文認為團體行動自由必須接受與純粹言論自由不同的限制,但這些限制必須是必要而不可或缺的,所採的限制手段,也必須是必要且最小限制,亦即須符合 憲法第 23 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等,始能無乖於比例原則 的要求(參釋字 476 號解釋),法律規範當然亦必須明確(法律明確性),以利人民遵從。 同前所述,依照美國釋憲實務所發展出的言論審查「兩軌制」,對於言論表達的方式,則將採較為寬鬆的審查標準,一個合憲的對言論表達的時間、地點與方法的合理限制,必須符合下列三個要件: 1. 不涉及言論表達的內容; 2. 可以增進實質的政府利益; 3. 尚留有甚多其他的管道供該等言論表達使用 [5] 。本文認為我國集會遊行法之後續修法與立法裁量,亦應考慮這幾點。 而馬總統於今日談話強調集會遊行使用公共空間,包括資源分配或公共秩序維持,都須予以規範,否則會亂掉,亦無錯誤。民進黨執政八年,集會遊行法除了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必須修改的部份外,並無任何改進。馬英九的政見裡就包括改進集會遊行法,並付朝野協商已近一年,我們實在不知道民進黨的立法委員近日鬧場終日,自己關禁閉鎖議場,不審查集會遊行法草案,又還要自己跑去辦517遊行,不肯報備,蔡英文還揚言要等著被關,民進黨這樣無理杯葛協商版草案,又不提自己的版本討論,這樣拒絕修法、審法,然後又要主動去違法,真不知道這樣的不良反對黨,對於民主政治究有何貢獻? [1] 參楊泰順,集遊≠集會 野草莓你們錯了,內政 ( 評 ) 097-135 號,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2] 參廖元豪,同註 56 。 [3] 參蘆部信喜,同註 43 ,頁 175 。 [4] 參蘆部信喜,同註 43 ,頁 175 。 [5] 參林子儀,同註 42 ,頁 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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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