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前民進黨發動立委席次減半,當時北中南同步遊行,並有數百位教授聲援。在民進黨政府的鼓動下,七成以上民意對減半表示認同,該黨並將議題設定為立委選戰的主軸,迫使國民黨也只有隨之起舞。
就在政客與民意一面倒時,幾位教授國會政治的學者,卻期期以為不可。但眾人皆醉,學者的聲音微弱到沒人聽見。當時的鼓吹者,今天已有不少承認錯誤,但代價將由全民承擔。
以「集遊違憲、人權不見」為號召,要求將集遊法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的「野草莓運動」,似乎也有越演越烈之勢。但做為曾經研究集遊議題的學者,我有責任告訴廣場的學生與附和的政客,改為報備制的主張是錯的。
首先,在民主學理上,集遊權從來沒被承認是「基本人權」。由於具有「行動」的本質,故其所享有的憲法保障,並不如「純粹言論」完整。有些學生錯誤引用憲法上「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認為既是憲法權利,進行集遊何須報准?但略懂憲治的人都知道,「集遊」與「集會」一字之差,法理上的地位已相去甚遠。
由於遊行可能侵踏私人財產、影響社區安寧、妨礙政府公權、壓迫不同意見、干擾正常生活、甚至對婦女孩童造成不良影響,多數民主國家均對集會遊行採取許可制。英國地方首長,甚至可以因應現實需要,下令不准集會遊行長達三個月。知名言論自由絕對主義者,布萊克法官便明言:「憲法所保護的,為人民的純粹言論自由之權,而不是以巡邏、遊行、罷工、路檢來傳達觀念之權。…在街上站立、巡邏或走前走後的遊行乃是一種行為而非言論,既為行為便可以受到規範或禁止。」
台灣在人際空間侷促的環境下,集遊衝突的可能性偏高,對正常生活的干擾也更大。如果美、日等國都採許可制,台灣除非能證明自己國民的自制力高人一等,否則有何條件實施報備制?
美國一位大法官表示,民主國家所以允許人民有集會遊行之權,乃因其有助於「觀念自由競爭市場」的形成,因為一般人並非都有錢刊登廣告或購買電視時段來傳達理念,而集會遊行則不啻為廉價的意見表達方式。也有學者認為,集會遊行允許演講者與群眾雙向溝通,為其他傳播方式無法取代,故集遊權應予保障。
然而,隨著傳播媒介高度發達,今天參與集遊,已非前來吸收新知或交流意見;所以參與,乃因認同集遊訴求,而來表達支持或「造勢」。再由於傳播媒介發達,雙向管道選擇多於以往,價格也易於負擔,如電腦網路或手機簡訊等。若集會遊行常被用於威嚇性的造勢,而雙向傳播也不乏其他選擇,民主國家便越來越支持對集遊權加以限制。如工人罷工遊行、特定地點的示威、挑釁型集會等,法院均主張較以往更多的限制。
近代以捍衛自由人權著稱的美國首席大法官華倫曾指出:「有些人認為,只要行為目的是表達理念,便可以無限上綱的被視為是『言論』,我們對此看法無法苟同。…當某一行為同時包含了『言論』及『非言論』兩種成分時,充分重要的政府利益便應成為偶爾限制言論自由的正當依據。…當政府在憲法範圍內執行權力,且規範有利於政府重要與實質的利益,政府便有正當理由對集遊進行規範,這個道理十分清楚…。」
陳雲林來訪顯然是政府的重大利益,廣場學生難道否定政府有規範集遊保護訪賓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