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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1 02:50:15瀏覽12059|回應0|推薦13 | |||||||||||
蘇建和案的八卦(from PTT): by 某網友 這次合議裁判的法官中,其中一位是我的家人, 吃飯的時候大家都一直質問他,到底為什麼要判死刑?因此他有大概講了一些形成心證的理由~(再加上我自己的感想的話,這篇可能會有點長,抱歉~) 先說一下我這位家人。在我眼中他是一個很理性而且脾氣又好的長輩,我一直都很調皮,但印象中從小到大他從來都沒有對我發過一次脾氣。他從小家境就不好,除了要讀書之外還要分擔家裡的經濟壓力,他並不聰明,在這種環境下他是努力考了很多次才成為法官的。考上法官之前的職業是青少年犯罪的觀護人,也因此與從事社會工作的妻子相識。 總之,對我來說他一直都是一位很善良很讓我尊敬的長輩,若真要說有什麼缺點的話,我甚至會覺得他有點爛好人... = =我不是要強調說,他做人有多好多好,但至少,他在我眼裡絕對不是大家所謂腦殘法官的那種形象 歸納一下他的說法~ 他們形成心證的最主要理由是三樣東西, 被告的自白,共同被告(王文孝)的自白,以及包括了現場照片的一些卷證... 首先被告自白方面,在整個過程中,蘇建和三人每個人的供述其實前後都非常不一,大致上分為以下三種狀況: 1.參與強盜並共同決意殺人 2.參與強盜但並未共同決意殺人 3.根本連強盜都沒有參與,三人都不在場 (如果要判無罪,第三種狀況是唯一可能) 而且大致上來說,三人的說法是,越後面提出的,對自己越有利,這是符合法官辦案經驗的~ (一般來說,因為被告會與律師溝通,也會去研究自己所犯的是什麼法,所以被告的供述隨著時間拉長,會越來越有利於自己~至於初供時候的供詞,一般認為是離案發時間最近,記憶也最清楚,而且是最沒有法律技術的操作痕跡的,這也就是為什麼法院最重視的就是初供) 而對於供述的前後不一,三人的說法是受到刑求~ 對於刑求,我這位長輩的看法是,16年前,刑事訴訟法尚未修正,當時律師無法在警察審訊被告的時候陪同在場,所以在修法前抓到的被告,後來以受刑求為理由來翻供的,其實非常非常多,幾乎每一個翻供的理由都是說有被刑求。 加上當時相關規定很不足,刑求這種東西調查起來非常困難,也常有律師會教被告這樣講來翻供...因此對他們來說,如果被告一說被刑求,自白就沒有證據能力的話,那就很難辦案了。 不過,法院還是要對刑求加以調查,所以這一件也有調查刑求的部分。他們叫了當時一些警察來問話,也調查過他們的身家狀況或紀錄等等...綜合之前調查刑求的經驗,這次調查過後他並不認為有他們三人所說的那種情況發生。 當然他也承認,部分警察辦案可能的確會有刑求這種情況,但是基本上警察並不是壞人。這個案子是可以判死刑的重罪,要去刑求事實上並未在場的三個人,甚至刑求到,不但承認在場,而且還承認共同殺人,這不管在以前還是現在,都是非常嚴重的警察違規,這甚至是犯罪行為,要坐牢的。 在這個案子裡,已經有一個人是自始至終都承認犯案的,也就是說警察其實已經沒有那麼大的破案壓力要去做這種嚴重違規的行為。換個角度想,如果被告說他是一個人殺的,警察也就跟著說是他一個人殺的,然後宣佈破案,然後對於有可能是不只一個人殺的這件事情,大家都裝作沒看見,這樣的話警察雖然也是違規,但是跟刑求比起來就不是那麼重大的違規,而且一樣是破案,這樣的話警察要來的輕鬆多了。 而且三人在檢察官面前也有過承認犯罪的供述,檢察官更不可能也沒必要刑求。對於那次對檢察官的供述為何要翻供,三人則提不出有力的說法。 再來就是王文孝的自白,這個部分我覺得是他們形成心證的最主要理由,因為他一直強調。他們認為若根據手上所有的證據,王文孝的供詞其實是比較合理的,而且雖然王文孝的供詞也有變化,但這個變化相對三人來說,是比較小的。而且王文孝供詞的變化較為合理。 他一開始說是一人犯案,理由是想自己承擔,後來則良心發現坦誠還有四個共犯... (其中一個甚至是自己親兄弟)這種變化至少聽起來比較符合情理,也至少只有人數上的差異,但另外三人的供述,從有在場到沒在場,在事實上的差異就很大,所以他們比較相信的是王文孝的說法。 一人犯案被抓,心有不甘要去拉完全不相干的朋友進來的情況,畢竟在少數,而且,他還是一拉就拉了三個朋友加自己親兄弟,要說有人會這樣也比較難讓人相信。 王文孝後來一直到槍決前,就沒有再翻供過。後來一直在多次陳述的過程與內容也都是相同版本,而且重點是,這個版本內容大致符合那三人初供的說法。他一直到被槍決時,也都還是這樣說。 他們基本上是相信人之將死其言也善的。(所謂的人之將死其言也善,雖然很多人在罵,但其實這的確是刑事訴訟法的精神之一,並且有具體落實到159條之三。所以並不是說,法官主觀覺得人之將死其言也善,然後再用這個當判決理由.這其實是依據立法精神來的。當然,至於大家覺得這精神合不合理則是另外一回事) 最後是照片與卷證的部分。他一再強調,如果你只看歷任的判決書,很容易會覺得法官判有罪的最主要依據是心證,而不是事證,進而你就會覺得法官為什麼在證據也爭議的情況下判決。但是你如果實際看過卷證和現場照片,相信你也會形成差不多的心證,而且證據在法庭上都可能會有爭議,而法官本就可以以心證下判決。 他說照片來看,兩人身上的刀傷分佈或是刀數,真的很難讓人相信是一個人做的。許多專業鑑視人員或是法官,都是看過無數類似的現場照片,大多數意見都認為不是出自一人之手。 (至於李昌鈺雖然說, 從鞋印,血跡等地方來判斷,"這也有可能是一個人做的" 但李昌鈺也強調這是他就照片的現場狀況而得到的結論, 但是這個現場是經過兇手的佈置與清理的,這點沒有爭議) 綜合以上,他說,本案的三個合議法官,當時皆一致認為被告三人有罪,沒有人有異議。 不但如此,這個案子包括各合議法官在內,共經過四五十位法官之手,除了上一個判決之外,全部都是認為被告有罪。而且對於上一個判決,最高法院非常不認同,因此而被發回更審。 判決時他們曾經有想過,是否可以判無期徒刑?但是既然認為有罪,就不得不依法判決,以情結來說這真的已到需要判死刑的程度。另外他也說他在判決的時候並未遭受什麼上級壓力。 其實三個被告並不一定要都有參與砍人,才會被判有罪。如果有共同犯罪決意,即使只有其中一人砍人,那也是共同正犯。 被告總共提出過三種說法,一開始最不利的是初供,有一起砍人,後來變成共同決意只有強盜的部分,殺人是王文孝自己起意, (當年依據懲治盜匪條例規定,結夥強盜本身已經可以判死刑。 後來懲治盜匪條例廢除了以後,變成依刑法。 依刑法如果沒有殺人的話,單是結夥強盜是判不到死刑的, 這三人在懲治盜匪條例廢除後,曾改稱他們是結夥強盜, 殺人部分則是王文孝一個人的另行起意.... 這種說法讓人感覺起來技術操作還是很明顯) ) 再到後來,說法變成.根本連強盜的共同決意都沒有,他們三個連去都沒去。 那三個被告要無罪只有一個可能,那就是第三種情況,但是第三種情況是他們認為最難以相信的, 最主要還是,三人的初供與目前所有的證據最接近,也與王文孝的供詞最接近。 底下文字 by 另一Ptt網友: 以下是個人感想,不想看就的不用看了。 我聽完他的說法之後,也有些無法認同的部分,但我的意見不是重點就不說了~ 其實這個案子沒有想像中單純.對某些政治人物來說,是很好的競選工具,對廢除死刑團體來說,是很好的宣傳案例,對某些律師來說,也是很好的一個作秀舞台...所以其實媒體會不斷炒作不是沒有理由的。 寫這篇只是因為很多人一直在罵法官腦殘,我只是想說,其實他們承受的壓力也很大,而且他們真的不是隨隨便便在判的。 另外,他也說可能時間的關係,寫起訴書那位法官寫的沒有很完整,所以再發回的可能還是很大。 最主要還是,三人的初供與目前所有的證據最接近,也與王文孝的供詞最接近。 又另一Ptt網友說: 當年蒐證時由於有取到一枚王文孝的指紋所以王文孝的犯行明確,很快就把王文孝槍斃了!但是蘇建和三人因為沒有直接證據,所以一直有爭議. 但是有爭議並不是表示沒有大量的間接證據證明他們三人有犯案 ! 其中最讓我震撼的證據是槍決的前一天,某一位法官(名字我忘了)因為擔心自己的審判有誤,跑去找王文孝聊天. 法官後來問王文孝蘇建和三個人到底有沒有做 , 王文孝當天一邊抽煙 , 一邊悠悠的說 , 其實他們三個人罪有應得! 1996/06/24 蘇友辰律師 台灣雖然是一個彈丸之地,蔓爾小島,但是我們秉承唐山過台灣的開創精神,並以要拼才會贏的衝勁,創造傲世的經濟奇蹟,讓我們過看富足的生活.隨著政府的解嚴,開放黨禁與報禁,國會的全面改選,以及總統直選的美夢成真,島上民主自由的運動洶湧澎拜,如無反動勢力的反撲,台灣創造另一個政治奇蹟指日可期。 我們都知道昌明的法治是民主的基礎,而公權力的伸張尤有賴司法的健全。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司法的功能萎弱或發生病變,不但不足以伸張正義,打擊犯罪,反而侵害人權,其影響所及,人民不相信司法,而以自力救濟為尚,或訴諸群眾,社會陷於紛亂,人人自危,那將是民主法治發展的反動逆流,絕非國家社會之福。目前振撼國內外的蘇建和案,就是典型的司法功能的病變,值得國人共同關切與深思。 民眾從報章雜誌及電台、電視各種媒體的報導,或許對蘇建和案有某程度的認識,但那些都是浮光掠影,片斷摘要,無法全盤深入的瞭解,也因為如此會產生各自不同的錯覺與判斷。因此,本人願意在此先作案情的概述,然後指出本案病變發生的原因,救濟的方法,以及司法反省改革之道。 然而被害人身上各有三十七處及四十二處刀傷,警方誤認並非王文孝一人所為,竟以不供出共犯就要將他的母親拖下水,治他窩藏人犯湮滅證據之罪貴以為脅迫。王文孝為保護他的母親不受牽連,遂供出案發前晚(即二十三日晚上)相偕出遊的胞弟王文忠和綽號黑仔、黑點等人。警方認為這些人就是共犯,乃趕往軍中逮捕王文忠,再逼他供出當晚共同出遊的蘇建和、劉秉郎等人,連同當日實際並未在一起的莊林勳也給加上。其實,這次死亡的約會,為的是王文忠將入伍服役,蘇建和、劉秉郎與王文忠都是國中、小學的同學,咸情不錯,三人乃相約小聚.當日適王文孝自軍中回來渡假,王文忠也邀請他一起參加。殊料這位兇神惡煞在提早離去之後,為了偷錢還債,就在對面吳宅幹下滔天大案。事後,為了避免皮肉之病,以及保護其母,他供出所謂共同出遊的『共犯』,埋下了七十九刀的『死亡陷阱』,他不但殺死了二位無辜的鄰居,也將害死三條無辜青年人的生命。 同年 王文忠被認定在樓下把風,未參與強劫、殺人、強姦行為,僅依結夥竊盜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現已執行完畢,今年七月退伍,並於 社會大眾提出質疑,一件經過三審判決確定,而且是二十七位法官審過的重大刑案,難道還會有錯嗎?除非大家肯定法官不是凡人而是神,否則我們應該相信法官都會犯錯,而且並無大案、小案之分,有人要問,本案如果是錯判,證明在那?在未深入探討之前,筆者要指出兩項不尋常的反應: (一)法院體制內兩極的反應: 1.本案負貴起訴的檢察系統最高首長陳涵從去年二月至七月之間先後提出三次非常上訴,指本案判決具有二十四點違背法令之事實,要求最高法院將原判決撤銷重新 審判,有人問他何以故,良心不安也。 2.本判決於去年二月九日定款,負青執行的法務部前部長馬英九表示在所有疑點透過再審程序澄清之前,拒絕依照判決批准執行,有人問他何以故,良心不安也。 3.相反地,台灣高等法院原承審庭長李相助面對體制內、外的質疑,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聯合一、二、三審法官庭長舉行記者會,並發表了四萬多言的「被告自白資 料說明書」,強調被告鐵證如山,罪有應得,並指責馬英九破壞體制,公然違法, 妨礙國家統治權的行使。無而,檢察總長隨即在同年四月十九日在第一、二審檢察官業務座談會時宣稱:「本案由於檢察官蒐證薄弱造成三個被告人權遭受侵害」 4.同年六月十八日最高法院書記官長白文漳舉行記者會,公布該院刑事庭三十幾位法官庭長四萬多言的「研討結論」,也是強調被告罪證確鑿。死無可逭,並反駁社會「有心人士」譁眾取寵,破壞司法威信。這是我國法院體制內法務檢察系統與審判系統就個案明顯的對抗,除了認知之落差外,就是司法人良心之爭。 (二)法院體制外的強烈反應: 1.台大知名的刑法教授蔡墩銘寫了「無罪的罪人」等七篇專文,指出判決太過於相信自白,認定事實違反證據法則,而其採證方法更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並批評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三次非常上訴,就是死不認錯而沒有擔當的判決, 2.監察院張德銘委員經過四個月的調查,出四十多頁調查報告,經過內政、司法委員會聯席會議表決通過,指摘本案承辦警察違法拘提、羈押、搜索、扣押,並偽造、湮滅證據、刑求逼供,甚至變造公文書及出庭偽證,直視法律為無物;而承辦檢察官未盡職責調查草率,承審法官採證違法,自由心證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要求提起非常上訴及茲請再審以為救濟,並對法務部、刑事警察局提案糾正。 3.甫經成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聘請四位權威的教授及一位資深律師對本案進行評鑑,結果一致認為本案判決所採用的證據不足以確認其所認定的事實為「真」,如果被告三人被執行槍決,那是我國警察、檢察官、法官本於司法公權力的「司法謀殺」。 4.國內各大專院校的知名教授四、五十人共同聯名呼領法院重客。以澄清所有疑點,其他宗教界、學術界、人權團體及各級民意代表均呼擴法院准予重客,否則總統應予特赦救溥。 5.國際特赦組織倫敦總部將本案歸類為「非文明國家的判決」,發動全球會員聲援,並打破慣例發出新聞稿,要求立法院委員協助建請總統特赦。 6.高雄佛光山星雲法師探訪被告之後,對外宣稱「三死犯冤情深重,法院應該再給他們伸冤的機會」。 7.中央研究院院長李遠哲也挺身而出.表示,他看過資料所得結論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本件平反活動「不是縱容犯罪,而是保護無辜」。 這就是法學界、民間社會團體、賢達人士與司法審判系統明顯的對抗,除了認知之差距外,也就是司法良知與社會良知之爭也。 一件體制內外皆疑的判決,看來祇有法官及被害人的家屬堅持沒有判錯。法院為了維持其尊嚴與威信,用心固可理解,但是絕不能犧牲三個無辜的生命作為祭品,否則這種尊嚴不足以服人,此種威信的維持絕不能持久。 究竟原判決錯在那裡,為什麼會錯?簡單的說,被告被刑求逼供的所作的「假自白」誤導了法官作了錯誤的共犯認定。當然不可諱言的,依照筆錄記載,有的被告在檢察官偵查時也有自白,其中已槍決王文孝在第一審法官調查時並供認三個被告參與犯罪。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156條規定,被告自白不可作為認定犯罪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證明與事實是否相符。在此本人就本案最有爭議性的「七十九刀的陷阱」、「二十四元硬幣的栽贓」及強姦沒有精液,與不在場證明問題來討論被告自白有無其他佐證證明與事實相符,是否可以作為判罪的依據。 (一)七十九刀的陷阱: 被告自白承認他們為了殺人滅口各持水果刀、開山刀及菜刀將吳銘漢、葉盈蘭夫婦亂砍,造成七十九處傷口,也因為這樣法官形成多人所殺的心證。然而,警方在現場祇有查獲一枚血指紋又一把菜刀。除此之外,沒有查獲任何血衣褲.血腳印等旁證。再者,血指紋為王文孝所留下,而法醫證明被害人身上七十九處刀傷可由查獲的菜刀砍剌所造成。況且,被告自白他們行兇之後把菜刀放回現場廚房,水果刀及開山刀則拿到基隆港口丟掉。奇怪的是,為何不把菜刀一起丟棄以湮滅證據于其實水果刀、開山刀完全出於杜撰,被害人刀傷形狀既然出自同一種刀器,四人行兇又如何能夠共用一把更刀行兇?再說,被害人多處刀傷其原因有可能多人所殺,有可能出於仇殺,也有可能精神錯亂者所為。本案已槍決王文孝有吸安的惡習,為他的胞弟所證實,當日第二次入內行竊,為被害人發現反抗,在精神緊張而陷於「抓狂」,導致揮刀亂砍最為可能,否則現場不可能祇發現一把兇器、一枚血指紋,而所有贓證物都是根據他一人犯案的口供起出,很顯然地本案沒有共犯存在。 (二)二十四元咬幣的栽賊: 本案被告莊林勳在案發後第二天晚上,被刑警拘捕帶到分局調查。警察逼他供出開山刀藏匿所在,莊不得已謊稱藏在其房間衣櫥夾層內。警方未依法取得披索票,隨即闖入莊家房間,且未經其家人同意,即將衣櫥內夾層躥破,因找不到開山刀,而發現有一大堆莊林勳及其胞弟莊國勳平時儲存的硬幣,刑警奉命抓了二十四元回去交差,再逼令莊林勳供稱為分贓所得五百多元,於花用剩下二十四元藏在該處。令人納悶的是,莊在應訊時供稱他們搶了十多萬元,還有一些金飾、金幣等物,結果他祇有分到五百多元硬幣,你相信嗎?如果五百多元是贓款,為何二十四元經化驗結果並無血跡反應?很顯然地二十四元是警方的栽贓。 (三)強姦罪與精液不存在之問題: 法官根據被告自白認定被告四人共同輪暴葉盈蘭,然後加以殺害。其實蘇建和完全沒有自白,法官自始就弄錯了。而且王文孝在軍法判決確定之後執行槍決前,在第一審法官湯美玉提訊時已當場供指警方逼他供出共犯,並承認莫須有的強姦罪,而在執行槍決當日最後遺言時仍堅持說:「不服判決結果,強劫殺人部分有作,強姦部分我沒有做」。法官強調「人之將死,其言也善」,為何仍然認定王文孝犯了強姦罪?再者,法醫在驗斷書記載被害人下體「無故,並出庭作證他相驗屍體時,並未發現有男人的精液之留存。然而奇特的是,法官祇因法醫並未檢取葉女陰部內分泌物檢驗,乃註定被告自白輪姦為可信,顯然地違反證據法則,檢察總長指摘原判決有二十四項違背法令,絕非無的放矢。 (四)在審判過程中,被告提出多項不在場證明,雖然他們依法結證,結果法官一個也不相信,因為法官認為他們事後勾串,不足為憑。 根據以上所述,大家可以瞭解這件震撼國內外約六個死刑判決是如何荒謬而可怕。國法莊嚴人命關天,如果這項誤判可以執行,那就是司法嚴重侵害人權之事件。有良心的司法人,有良知的社會人與知識分子雖全力展開救援,由於審判系統承審法官為維持其顏面而堅不認錯,並相互結合抗拒,三次非常上訴及二次再審都告失敗,所有司法救濟途徑完全被斷絕。目前唯有寄望於總統組成一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如果確認判決無誤,當可駁回被告特赦的請求。反之,判決有錯,則為尊重生命保障人權,祇有開創先例依法特赦,以免司法誤殺害善良,造成正義之淪喪:這是一件因為司法功能不彰所發生的病變,如果不及時善加治療,可能損及司法整體威信。當然這件個案不能代表整個司法,而這件病變的割除,亦不致擊垮司法。我們也無意也不敢破壞司法威信,但是既然判決出現了問題,稍有良心的人即應勇於認錯並及時補救,而不是一昧否誣推拒,而使事件擴大致不可收拾。法院雖可以否認誤判,但絕無法否認疑點之存在。因此,我們現在唯一最低而卑微的要求,那就是再給被告一次重審機會,除非法院沒有自信,否則沒有理由拒絕。 本案我們奮鬥的目標當然在於平反冤獄,挽救三條無辜的生命以免被誤殺。但在救援的過程中,我們凸顯了許多精弊已久的司法問題,例如警察辦案刑求逼供的問題,檢察官在警局辦案取供的問題,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其他如警察人權意識之不足,與乎司法人員道德勇氣錯誤擔當之欠缺,在在均足以影響裁判品質之提昇,與司法公信之提振。由於本案的揭發及社會善心與正義之士的熱烈參與,已引起有心司法改革者之重視。因此本案之救援對司法準然造成某程度的傷害,形成司法人員危從意識,但果能促便司法人員良知的覺醒,且勇於檢討與反省,當可將危機轉變為契機,帶動司法根本改革,那就因禍得福,浴火重生了。 面對這件重大司法事件,我們不能以事不關己而冷漠對待,因為關心本案的發展及期待善了,就等於關心您自己,關心我們的未來。我們相信,在一個健全司法制度及公正無私的執法保護下,沒有刑求,沒有白色的恐懼,更沒有冤曲的存在,我們後代子孫才能在自由開放的民主社會中茁壯而永續發展,創造更美好的明天。 看完了吧?除了上述的說法之外,這次還有新人證來證明王文孝並未遭到刑求。同意上文所說的三人的初供與目前所有的證據最接近,也與王文孝的供詞最接近。還有,會陷害自己的親弟弟,還有在檢察官面前為什麼不翻供,三嫌後來翻供數次,而供訴的案情皆不同,顯露操作痕跡,也都是近五十位法官形成同一心證的原因。 所以法官也不是像報紙講的那樣,審這個案子的四五十個法官通通都是亂判的。 當然,由於當初辦案的草率,現在很多證據都湮滅了,所以再發回更審的可能性仍是很大的。 不過,不太認同該案律師反穿法袍,聲稱[司法已死]的行為。身為當事人的律師,應該趕快就判決書主文深入研究,在法定時間內趕快寫申請狀再上訴才對,應該忙死了,哪有空在法院外開記者會,搞行動劇呢? 所以民訴老師上課間以及文章裡曾隱約提到本案,何謂證據力?何謂法官自由心證? 享譽國際的鑑識專家就可以還原16年前的現場?這太為難他了,也砸掉他的招牌。 問問當事人16年前做了什麼事的細節,可能連自己都記不得了,別人如何能夠比自己更清楚? 如果案件事實可以透過媒體報導瞭解,那法律系還有什麼好念的。 想瞭解案件,還是要透過判決書及附證去瞭解法官形成心證的原因。 不過本案在程序法及相關法官的貢獻,加上當初蒐證時的瑕疵,應該足以減輕其刑,希望有智慧的司法人員能早日做出平衡的判決,讓紛爭早日平息。 這個小朋友也太敢了,居然把法官的想法貼出來,以後同學若從事司法工作時,還是不要把與案件相關訊息跟家人討論,不然像這個小朋友講得這麼清楚(還知道修法前跟修法後的罪責),可能會造成後續審理時的困擾! 這個大學生寫的評論,相當有水準. 剛好可以平衡一下人權團體在媒體的一面倒[司法不公]的報導.
拜讀昨日民意論壇批評蘇建和更審宣判文章後,不難發現,該論者認為本案法官係以被告有罪的前提下作出判決,但自己卻以被告無罪的立論基礎去評論本案的判決不當,並大肆撻伐,說服力實在不足。 任何人都不應該以判決的結果,去反推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而應是先回歸客觀面、證據面,就事論事。 被判無罪的人,並不代表他事實上沒有犯罪,也可能是證據不夠充分必須釋放。這是維持法治國家的重要制度,也是發現真實與法治程序的拉扯。 假如我們國家的司法真的可以依法官個人主觀心態去判一個人有罪,根本不用設置這麼多程序去救濟。 該文章認為,「檢院玩著自白接力賽的遊戲,本案除了自白外,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作者是否仔細的看過每分判決書,仔細研究過本案的所有卷證,了解本案到底附哪些相關證物,甚至參與過每次的開庭?又是否明白整個評議以及形成心證的過程? 若非本案當事人(法官檢調律師團三名被告被害人)該論者所述到底有幾分可信?法官所能做的,僅能依照檢方及辯方的證據,去抽絲剝繭拼湊還原真相。 外人在看到判決結果時,往往只是看是否符合其心理期待,悖於其所願者,即認為司法不公、司法已死。假如大家都以這樣的的言論去評斷司法,人民就會對司法威信產生動搖;不論司法如何改革、法官如何努力調查,都無法彌補司法失去的尊嚴。 這對於人民權利之保障毫無助益,司法已是救濟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當一個國家的立法及行政運作都已經不合乎人民期待,甚至上位者也玩弄法律於股掌之間時,人民更應該挺身而出,捍衛司法,不僅本案如此,每個案子都應該如此看待。 【2007/07/01 聯合報】
這邊有((蘇建和等三死囚口供原音重現)) 這邊有法院判決評鑑報告,所敘述的內容令人髮指,不敢置信!!! ----------------- Zulu 2007-07-03 09:56:47 回應: 這個次高院判決6月30日中時有一篇耐人尋味的報導: 官有明說,本案他若要討好被告、律師或人權團體,照判無罪即可,但是,不利被告的證據那麼多,豈可視而不見,無罪的理由實在不容易寫。高院九十二年初再審改判無罪的理由,已經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統統「戳破」了,另外再找新的無罪理由,實在不好找。 相當令人意外的是,當記者問:「審判長,你改判蘇案死刑,你覺得最高法院可不可能維持定讞?」官有明竟說:「可能不大容易維持。」 官有明說,本案審判過程,未能讓蘇建和三被告與王文孝對質,可能仍有遺憾,判決書中雖有交代,但最高法院很可能會挑剔,再發回更審。(引用結束)再考慮到高院這次判了死刑卻沒收押,檢方抗辯還駁回。我覺得法官這個判決其實是模擬兩可,92年案子翻案重審,判無罪是可以想見的(不然幹嘛重審)。但檢方上訴時,最高法院卻沒有勇氣讓三人無罪定讞,還嚴詞駁斥了高院的判決內容。所以這回高院法官也不堅持己見,就判個死刑,但一方面故意把判決理由寫得漏洞百出,另一方面也不收押三人,把問題丟還給最高法院。等到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問題就算是別人的了。這個判決真是政治啊.... ------------------- 2007-07-03 16:10:12 回覆: 三嫌不被羈押,是因為他們沒有逃逸或串證之虞,且該案仍可上訴,並未定讞。 就像該審法官說的,"不利被告的證據那麼多,豈可視而不見,無罪的理由實在不容易寫。"但由於沒有直接證據,法官既使形成心證,做下確定判決,能不能得到上級審支持,該審法官亦無把握。 如同我說過的,既使得到上級審支持,本案又回到三審定讞的狀態,我認為檢察總長也還是會一直提非常上訴的,因為該案的事實證據早已湮滅,並沒有辦法達到[證據確鑿]的地步。 至於這個判決政不政治,我認為見仁見智,倒不見得如此。如同該審法官所說的,"本案他若要討好被告、律師或人權團體,照判無罪即可。"若他這樣做,如同上一審判無罪的合議庭,他們一定可以得到所有輿論的一致好評的,假若他們這樣做,那才是夠政治正確(Politically Correct)的判決。 -------------------
回答時間:2007-07-01 12:37:57 這幾天用心的看完本案歷年的判決, 個人感覺之前判決無罪的法官才真的是隨便亂判(可能真的受到人權團體的壓力吧....)
再細看蘇等三人的自白,他們說這是被刑求出來的自白,但如果你仔細看完他們的自白,如果真的有刑求的話,那自白所寫的絕對不會如此(三人對細節的記憶與描述皆不盡相同,如果真有求刑取供,那檢察官或警察應該編一致的故事,然後再求刑讓他們劃押,這樣就不會造成今天這麼多爭議了)... 總之,個人覺得這三個人是罪有應得,一點也不值得同情 建議各位有時間先到司法院法學資料庫調閱歷年判決細節,當您耐心看完後,或許也有和我一樣的心證..... 相信多數的法官還是很用心在審案子的 參考資料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Zulu 「無逃亡或串證之虞」是法律修辭,「司法史上首例判死卻未收押」才是奧妙的事實啊。我甚至懷疑,法官希望這三個人逃亡,逃到某個中華民國法院管轄以外的地方,這樣他們就可既不用承認錯誤也不用面對可能錯殺的良心譴責。這個案子審到今天,本案的重重疑點都被放大檢視,有人還能一口咬定這三個人罪有應得。我只能說這樣的人很幸福。 雖然我也不敢說他們一定就無罪。但可怕的正是這種以生命為賭注的懷疑。這個案子的意義不在於我們要相信檢方或是辯方的版本。只要忽視或抹黑另一方的說法,要相信一方的版本非常容易。但這種虛假的信心正是本案的陷阱所在。我們被懷疑糾纏得疲倦了、厭煩了....於是我們簡單選擇一個我們想要相信的版本。 但不管選了哪一個版本,如果大環境沒改變,政府不願意投入更多的資源在鑑識科學,警、檢、院繼續草菅人命以養其身家,那吳銘漢、葉盈蘭、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這些生命所承受的苦難都將是沒有代價的。 ---------------- 宇宙無敵帥哥他爹 引用文章:蘇建和三死刑犯犯案和人權之保障 文內所載是發表於十餘年前的兩篇文章,[蘇建和三死刑犯犯案和人權之保障],以及[司法實務不改 良法美意枉然] 。最後三篇是蘇建和本人,台權會會長吳豪人,以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涌誠的文章。值得一讀! 非常同意Zulu兄之言。就讓司法回歸司法吧。沒有到司法院或法務部網站好好看過本案所有判決書及附證的人,就都不要再隨著媒體起舞,恣意批評司法不公、司法已死。當然,也不要自己扮演法官,在網路上判三嫌有罪或無罪。我們都不夠資格的。 如聯合報記者蕭白雪於 2007.06.30日冷言集所述: "但是,以目前的標準檢視十幾年的辦案手法,即使大家都同意有可批評之處,但三人的自白又暴露許多外人不知情節,並有一致性,讓法官覺得自白可信,足以「抵過」當年警方採證的不周全。 一至三審的法官,共有五十九位審理過蘇案,嚴格來說,只有再審改判無罪的那次、有兩位法官認為蘇案無罪(合議庭評議結果二比一);但無論法院怎麼判,民眾對這件那麼駭人聽聞的大案卻是霧裡看花,只知司法似乎如兒戲,今日判生、明天判死,無止無境。 其實,本案曾判決死刑定讞,依法應該要執行槍決,但歷經多位法務部長都不執行,以致案件越拖越不敢或不能執行;而今,政府又宣示要廢除死刑,這似乎也等於宣示,就算本案死刑定讞,蘇案三人也不會被處死。" 除了我建議過的總統特赦外,該案律師現聲請最高法院能為本案開言辭辯論庭,也是個解套方法,值得考慮。 ------------------
三名判了死刑的青年,引起很多人關注,甚至送上了玫瑰花,甚至痛哭流涕,甚至大叫司法黑暗,司法不公,這是什麼社會? 有過太多的例子,凡是判了死刑的罪犯,都會有人大吼大叫:「槍下留人!」 記得很多年前,有個唸專科的青年,因為唸不下去了,去台北打工,因為不滿老闆的嘮叨,竟然外出喝酒,藉酒壯膽,返回店內後,殺了老闆夫婦,再抱起剛滿周歲的嬰兒,狠狠的摔在地上,硬是把嬰兒摔死,法官判他死刑,因為認定他殺害了老闆夫婦後,竟然連一個嬰兒也不放過,手段殘酷,罪不可恕,三審定讞後,引起社會同情,竟然有不少文化界,新聞界的名人出面在報紙第一版刊出「槍下留人」的廣告,我覺得很不可思議,我只有一個疑問,問這些花錢登廣告的人:「你們有沒有想過,他在重摔一名嬰兒時,是什麼心境?是什麼場景?」如果,槍下真的留人了,那麼對那名死得莫名其妙的嬰兒,又該如何交待? 後來,槍下沒有留人,斃了! 再看蘇建和等三人的判決,十六年的纏綿審理,如今判了死刑,就算審理有問題,難道說歷任判他們死刑的法官都是白痴?都是誤判?有這種推理嗎? 我對這個案子沒有意見,隨法官怎麼判,判死,我也不會叫「槍下留人」,判無罪,我也不會叫「遲來的正義!」因為我不懂法律,我就不會隨聲附合,跟著大家起哄。 比較讓我關心的是那對吳姓夫婦的被害,以及留下一個精神恍惚的低能兒,這個寃曲又該向誰投訴? 到今天,每當街頭出現替蘇等三人吶喊的場面出現時,我就會想,怎麼不見有人看看那個躺在床上的遺孤,他又是招誰惹誰了?他要忍受這麼大的痛苦? 送玫瑰花給蘇建和的人,是不是送錯對象啦? http://blog.chinatimes.com/chao/archive/2007/06/30/177688.html ---------------- 延伸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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